企业法律

股权收购陷阱

關注我们股权收购陷阱

首页 > 融资租赁法律 > 企业法律

股权收购陷阱

2016-02-09 李利威次阅览

大元股份股权收购世峰黄金案始末

大元股份于1999登陆股市,上市后业绩平平。2005年在累亏后被戴帽,沦为“*ST大元”。但祸兮福所倚,一方面因资本市场壳资源稀缺,另一方面市场退出机制僵滞,因此,沦为ST之后的壳,如果身世清白往往会因祸得福,成为资本市场的宠儿。

2005年大连实德入主大元,时隔四年,大元股份易主上海泓泽,大连实德炒壳满载而归,净赚11.67亿元,投资回报率超过400%。

而新股东上海弘泽登堂入室之时,恰逢2009年,正值为避免金融危机影响,4万亿元投资启动,货币政策宽松之际,通胀预期压力大增,黄金因具有抗通胀作用,黄金股大涨。打造黄金股,大元股份是恰逢其时!

大股东上海弘泽接手大元股份后,欲说还休、半推半就地释放信息,于是大元股份拟收购湖北嘉鱼蛇屋山金矿的消息开始在资本市场弥漫,大元股价直线蹿升。

2010年,大元股份不再画饼充饥,而是正式启动定向增发方案,不过锁定目标不是蛇屋山金矿,而是位于内蒙古的珠拉黄金。大元股份发布公告,拟非公开发行股份21亿元收购珠拉黄金100%股权。

但珠拉黄金的收购之路异常艰难,靠镀金维系的大元股价也自然随着珠拉黄金的收购坎坷路起起伏伏。

2011年,为增强抗击打能力,大元股份决定狡兔三窟,启动另外收购计划,以自有资金收购一个小黄金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峰黄金”)。

后来的事实证明,大元股份此举之英明,在珠拉黄金收购难产后,大元股份股价下跌凶猛,但终还是将股价止步于11元左右徘徊,未打回曾经2元股价的原形,究其原因,便是世峰黄金为大元股份薄薄镀了一层金,虽成色不足,但也不全是虚妄。

世峰黄金位于新疆托里县,注册资本150万元,股东为韩云峰和高眉厚,其中韩云峰持股比例67%;高眉厚持股比例33%。

此时,大元股份是以收购资产的方式购买世峰黄金还是以收购股权的方式购买世峰黄金呢?

资本玩家很容易得出结论:资产收购法律风险低但税收成本高,收购股权法律风险高但税收成本低。

但大元股份却没有在法律风险和税收利益之间有选择的余地,因为对于采矿权监管严厉,非经法定条件和层层审批,采矿权不得转让。有了这道法律红线,本次收购毫无悬念地以股权收购方式落地。

由于在被大元股份相中前,世峰黄金已经有了提亲的婆家——亚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孚投资”)。亚孚投资与大元股份的争夺战的最终结局为:大元股份收购韩云峰持有的世峰黄金52%的股权,亚孚投资和另一位自然人赵晓东收购世峰黄金48%的股份。

世峰黄金的评估价和收购的方式已经敲定,最后就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定价的博弈了。世峰黄金净资产的评估价为1.88亿元,52%股权的评估价约为1亿元。但我们看到大元股份与世峰黄金股东韩云峰最终敲定的股权转让金却为1.3亿元!交易价格谈判的商业惯例是以净资产评估价为基数卖方做出一定的价格让步,挤出评估的水分,那么本次收购定价1.3亿元是逆向而为吗?答案是NO,让我们看一下股权转让合同中对股权转让金1.3亿元的约定①:“股权转让金共计人民币壹亿三千万元(注:世峰黄金资产评估值为27,286.07万元,因协议约定公司负债8,518.57万元全部由出让方承担,因此经出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后,确认世峰黄金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25,000万元,公司收购52%股权的股权转让金为13,000万元)。”

原来1.3亿元的玄机在此:1.3亿元的股权转让金包含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原股东负责清偿世峰黄金债务的补偿,约0.4亿元(2.5亿元×52%×0.85亿元/2.7亿元),一部分是52%股权的价格,约0.9亿元(2.5亿元×52%×1.88亿元/2.7亿元)。

该并购从酝酿到功成历时8个月的时间,2011年9月股权变更登记完毕,1.3亿元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

案件的涉税分析

年年花开花落、日日云卷云舒,不管世峰黄金卖得是亏是赚,不管世峰黄金买得是贵是贱,我们的税法都会波澜不惊,交易结束后,交易各方均需按税法规则,计算应上缴的税款。

1、世峰黄金原股东韩云峰

韩云峰转让世峰黄金52%股权,收到大元股份支付的1.3亿元股权转让金,同时负担了世峰黄金约0.4亿元的债务,韩云峰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由于原股东对世峰黄金的初始投资非常小,我们暂且忽略不计。韩云峰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0.4亿元承债支出,即韩先生应纳税所得是1.3亿元还是1.3-0.4=0.9亿?

让我们看《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244号)的规定:“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韩先生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允许扣除0.4亿元,应纳税所得1.3-0.4=0.9亿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18亿元。

2、世峰黄金

世峰黄金在本次股权收购重组中仅更迭了股东,按理说股东变更对被投资企业世峰黄金不会产生税务影响,但由于本收购转让金定价的特殊性,“世峰黄金股权转让前的债务,由原股东负责。”世峰黄金被这个古怪的合同条款卷进了税收的风尖浪口。

世峰黄金原有债务0.85亿元,该债务在股权交易中被世峰黄金原股东韩云峰和高眉厚偿还,没有了还款义务的世峰黄金是否有纳税义务呢?

让我们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股东为世峰黄金还债0.85亿元,世峰黄金未支付任何对价,因此,税务机关如认定原股东无偿给予世峰黄金0.85亿元货币,而要求世峰黄金按接受捐赠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并无不当。

3、大元股份

从大元股份披露财报显示,其持有世峰黄金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入账价值为1.3亿元,但税务机关是否会认可该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1.3亿元呢?答案是不尽然。

从计税基础连续性来看,韩云峰确认的股权转让收入为0.9亿元,大元股份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自然也应为0.9亿元。从股权转让合同条款分析,大元股份支付的1.3亿元也并非全部是52%股权的对价,另有韩云峰为世峰偿债的补偿。因此,如未来大元股份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提出其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仅为0.9亿元,大元股份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通过以上交易各方的涉税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该股权转让金的约定虽对转让方原股东韩云峰毫发无伤,但对受让方新股东大元股份却蕴含巨大的税收风险。

这种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原股东承债的股权收购,笔者称之为债务剥离式股权收购,资本市场屡见不鲜!

究其原因,主要是新股东形式上收购股权,心中所想却是收购资产,为了保证并购后承装资产之壳——被收购公司干干净净,免受并购前债权债务之困扰,因此合同中会约定,并购前全部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清理。

其实该条款并不能避免并购前被收购企业或有负债之法律风险,而且徒增加一道税收风险,实在不是一种合格的收购模式。

规避税收风险的解决之道

解铃还需系铃人!惹上税收麻烦源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解决之道自然是重新签订合同。如何让合同平平安安纳税,又实现交易目的呢?重新设计合同即可。

经该系列合同安排后,大元股份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将为0.9亿元。大元股份对世峰黄金其他应收款0.4亿元,世峰黄金对大元股份其他应付款0.4亿元。在该交易安排下,世峰黄金的原债务被清偿也并非被施舍,而是以借款0.4亿元为代价。

该法律关系被捋顺后,税收顽疾自然迎刃而解。如大元股份未来不打算让世峰黄金偿还0.4亿元借款,则可以下一步实施债转股,将0.4亿元债权转为投资,增加世峰黄金的注册资本。

注:①上述合同条款摘自于“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新疆自治区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52%股权事项的公告”

免责声明

    本网站行业新闻资讯栏目所提供的内容有部分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并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 所转载的文章出于传递更多知识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推荐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