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融资: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之外的创新融资模式
对一般的企业而言,囿于资产规模、行业特点、主体评级等方面的原因,债务融资模式在满足其项目融资需求方面往往是可望而不可即;另外,由于担心被稀释股权、丧失决策权或控制权、影响剩余权益分配等,不少民营企业对股权融资模式也是敬而远之。那么,在债务融资模式和股权融资模式之外,是否还有能够满足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的柳暗花明之路呢?对于持有优质资产的民营企业而言,不妨另辟蹊径尝试资产融资这一创新模式,也许能够找到其融资之路的破冰良策。
资产融资-盘活企业的优质资产,以资产为基础整合其未来的现金流,优化资产负债表的会计处理与税收筹划,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担保融资价值、收益分配价值和处置变现价值,并在不同金融工具的转换过程中体现资产之上的资本杠杆功能。
《以信托资金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监管政策梳理》现行的监管文件对流动资金贷款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首先,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其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再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复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最后,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而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则应落实好以下七方面的要求:第一,具备对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第二,重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的各种情况,完成相关书面尽职调查报告;第三,建立完善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项下的贷款风险评价制度;第四,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信托项下的相关合同;第五,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信托项下账户的管理;第六,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信托项下贷款的提款和支付的管理;第七,完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项下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在金融风险管理研究中,制度内容细化程度不够,制度更新不及时,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的落实和评价机制有所欠缺,控制手段电子化程度不高……这些是信托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该文建议,应尽快出台细化的内部控制指引以规范内控建设,建立以全面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创新内部控制手段。在《城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难点及解决办法》一文中,作者表示,城商行流动性风险管控的难点在于把握总量与结构平衡的技术要求高、难度较大;区域资金补给渠道狭窄,灵活性差;高流动性资产也可能难以快速化解流动性风险,收益率低;地方银行流动性管理水平受到制约,局限性大。针对这些情况,作者分析后得出结论:调整资产结构,实现风险控制与经济效益双赢;拓宽资金来源,多渠道增加流动性供给;加强监管引导,防范流动性风险。在《高速公路BOT项目资本金的风险控制研究》一文中,作者指出高速公路项目资本金全额投入是在项目建设期内,而在此期间常面临论证不充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融资方案无法全部有效实施、完工风险、合同风险、管理团队缺失、市场风险、不可抗力等诸多风险。对此,作者提出以下建议:建立BOT项目承建商优选体系,控制建设期完工风险;加强银企合作,降低融资风险;完善内控制度,严控资金收支管理;审慎选择合资伙伴,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借助中介力量;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解读》在投资基金法律研究一文中提出,在公募基金方面,《2013年基金法》降低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取消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和人员方面的部分行政许可;公募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和责任得到强化;个人证券投资呈现有条件的放开;禁止董事、监事和从业人员的背信行为等。作者还指出,《2013年基金法》允许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时,经证监会核准,可以从事公募基金业务。私募基金还呈现出三项基本特征:非公开募集;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投资范围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对于基金服务机构而言,纳入《2013年基金法》的意义在于:有助于降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经营成本,改变经营模式;有利于基金服务机构的发展;有利于基金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另外,作者还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估值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投资顾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现状、其在《2013年基金法》项下的监管规则变化、业务实践以及创新空间等问题进行了分类解读。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新政解析》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研究中指出保险机构股权投资应注意完善内部风控制度,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工作;为能够顺利开展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应在人员组织上保证达到法定的标准,并积极争取获得保监会的牌照;保险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时应慎重选择管理机构,认真评估管理机构的声誉、业绩、管理团队等情况,并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及托管协议中的关键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在开展股权投资时,特别是开展新型产品股权投资项目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保持与监管部门的密切沟通,以获得详尽的解释和确认关键问题。在《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实证研究》一文中,作者认为,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产品开发能力有限,资产配置比例偏低;产品设立门槛较高,备案效率有待提升;客户资源积累有限,产品收益水平不高。对此,作者建议监管机构加快完善相关制度建设,适度放宽产品设立要求;建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力度,健全产品全流程风险控制体系;建议保险公司深化资产配置研究,制定多维度的债权产品配置策略。
《浅谈信托机制在理财业务中的应用》在信托原理机制研究中指出,在个人理财业务中,理财需求和理财产品的一一对应很重要;在理财师方面,理财师的整体职业素养有待提高。作者还表示,信托机制在理财业务中的良好应用,将会使最广大的投资者真正接触并了解信托。在《信托分类的方法》一文中,作者认为在繁多的信托分类中需注重五个基本要点:第一,明示信托是信托分类中的标准类信托;第二,信托的设定主要基于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愿;第三,“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了设立信托的书面形式,主要是信托合同和遗嘱;第四,按照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应有私益信托和特定目的信托之分;第五,按照“信托法”中关于在境内进行信托活动的性质,可以将信托分为三大类,即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
《信托公司的同业拆借业务》在金融同业拆借研究中指出同业拆借的期限、限额、资金用途、业务规范、备案及信息披露是同业拆借的业务要点,而其业务流程则是:
第一,信托公司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可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作为交易合同,也可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信托公司开展同业拆入业务,如需向相关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公司将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信托公司应按拆借合同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在拆借到期日将拆借本金及利息划入交易对方的指定账户;
第四,在资金拆放后,信托公司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拆入单位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
第五,同业拆借清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透视行业发展,自2009年以来,信托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连续4年保持了50%以上的同比增长。2012年12月末,信托业资产规模迈上了“7万亿”的新台阶,已经超过保险跃居金融业第二。面对如此“快跑”,今年信托业究竟是继续快跑还是会放慢步调呢?有行业人士分析认为:今年信托业快速增长的势头会有所减弱,但是信托作为横跨实业、资本、货币等市场的创新金融工具,其竞争优势和灵活度仍然是其他行业所无法替代的;从资产管理市场的容量看,7.47万亿元的信托资产规模不是大了,而是小了;信托业的高速增长周期尚未结束,在未来较长的时间内,信托业的发展仍然可以期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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