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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于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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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于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之要点

2016-02-09 瑛明律师事务所次阅览

2012年9月26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并均自201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资产管理人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为单一客户或特定的多个客户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可以用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投资。《试点办法》及《实施规定》为基金管理公司(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中述及的基金管理公司均指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该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政策通道。

一、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前述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设立的、用于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试点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担任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由委托人所有。

二、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程序

2.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一家专门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根据《试点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及《实施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除自行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也可以委托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经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12修订)》还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规定》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各股东对符合参股子公司各项条件及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2)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并应由股东签字盖章;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优势条件,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4)各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发起协议;

(5)在基金行业任职的自然人股东,其任职机构对该自然人参股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

(6)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7)基金管理公司防范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8)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填写)、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9)子公司章程草案;

(10)子公司的主要管理制度;

(11)设立子公司准备情况的说明材料,内容至少包括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方案,工商名称预核准情况等;

(12)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与子公司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与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4)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投资、交易、清算等技术准备情况;

(15)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

(1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2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发起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并与特定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后,如系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设立及销售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2)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不得超过人民币50亿元,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均等份额;

(4)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委托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等内容。

此外,资产管理人向特定多个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还应当编制投资说明书。投资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向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投资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管理计划概况;(二)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三)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四)投资风险揭示;(五)初始销售期间;(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3报经证监会备案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证监会备案。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证监会备案。

2.4验资或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失败后的事项处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满,未能达到委托初始资产最低限额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二)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关于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业务流程

资产管理人根据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及的程序完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后,资产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母公司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受托人的身份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业务的基本业务流程包括寻找潜在项目、交易双方签订意向书、尽职调查、谈判、签署投资协议、交割等事项,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流程并无二致。

值得注意的是,因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非是适格的法律主体,涉及到签署投资协议、股东工商登记等事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可以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并在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中列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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