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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上市的法律分析-以恒兴黄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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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上市的法律分析-以恒兴黄金为例

2014-05-31 叶玉盛次阅览

  2014年5月29日,恒兴黄金在联交所正式挂牌,本次共发售2.3亿股新股,集资净额3.3亿元。集资所得40%用于2015年底前为全泥氢化项目提供资金、37%用以偿还一部分来自大股东柯希平的未偿还贷款及垫款、10%用于未来收购金矿资源或黄金矿业公司资金、10%作金川金矿及未来勘探工作资金,余款作一般营运资金。中金香港担任其上市独家保荐人。

公司历史及重组

  招股书显示,2003年6月,金山矿业成立,其51%股权由MineralSecurities(当时由独立第三方持有)拥有,其余49%股权由新疆地质拥有。到2008年3月,金山矿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到2150万美元,MineralSecurities于金川矿业的权益增加至90%,而新疆地质持有的股权减至10%。

  2008年10月,TianshanGoldHK(当时由独立第三方InternationalGoldfields持有,2009年,厦门恒兴收购其全部已发行股本)向MineralSecurities收购金川矿业90%的股权。

  2010年9月,厦门恒兴(一家公司,由柯希平及其夫人刘海英分别拥有99.34%及0.66%股权)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恒兴物业收购新疆地质所持有的金川矿业10%。本集团重组前的股权架构如下:

  为筹备上市,集团实施了多项重组步骤,以构建本公司借以持有金川矿业全部股权的离岸及在岸股权架构:

  2012年3月16日,GoldVirtue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柯希平按面值认购GoldVirtue的一股股份。

  2012年3月23日,GoldenPlanet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作为恒兴集团的中间控股公司。

  2012年4月10日,恒兴黄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在开曼群岛正式成立。

  2012年6月20日,金田投资收购金川矿业的余下10%股权。

  2012年9月,恒兴物业向TianshanGoldHK的全资附属公司金田投资转让金川矿业的10%股权。股权转让完成之后,金川矿业由TianshanGoldHK及金田投资分别持有90%及10%。

2012年6月,厦门恒兴向GoldenPlanet转让TianshanGoldHK的全部已发行股本,TianshanGoldHK成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据此本公司拥有金川矿业的90%权益。2012年7月9日,兴旺投资(由NeoAikLip全资拥有,其为独立于本公司且与本公司其他关联人士概无关联的投资者)认购了本公司经发行认购股份扩大后已发行股本的20%。2013年开始进一步注资,GoldVirtue及熙旺发展分别认购四股及一股新股份,本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2013年6月,本公司获配发及发行GoldenPlanet的一股新股份;与此同时,TianshanGoldHK的法定股本由10,000港元增加至300,000,000港元,而GoldenPlanet获配发及发行TianshanGoldHK的1.17亿股新股份;同年8月,金川矿业的注册资本由2,650万美元增加至4,150万美元。增资后,TianshanGoldHK于金川矿业的权益增加至93.6%,而金田投资于金川矿业的权益减少至6.4%。2013年6月,为偿还贷款及管理个人资产,NeoAikLip出售其持有的熙旺发展股权,从而退出对本公司的投资。柯希平的儿子柯家琪(加拿大居民)在柯希平的资助及一致行动下,向NeoAikLip收购熙旺发展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熙旺投资。自此熙旺发展由柯家琪先生全资拥有,柯家琪继而成为本公司20%已发行股本的间接实益拥有人。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如下所示:

  10号文和75号文

  由于柯希平为居民,依照75号文的相关规定,其通过以公司的资产或股权从海外筹集资金而设立或控制任何境外公司,应向外汇管理局地方主管分局登记。招股书显示,公司已于2013年7月17日就其投资于GoldVirtue、本公司、GoldenPlanet及TianshanGoldHK完成了所需登记。由于本公司并非特殊目的公司,因此其上市无须按照10号文的规定取得证监会或商务部的批准。

行业概览

  于2007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黄金生产国。据统计,的黄金供应已由2007年的270.5吨增加至2013年的428.2吨,复合年增长率为8.0%。受益于行业整合,的黄金供应有望进一步增长。矿山生产是黄金供应的主要来源,于2013年占黄金供应的82%。据黄金协会的统计,的黄金需求由二零零七年的326.0吨增加至2013年的1,176吨,复合年增长率为23.8%。据前瞻商业信息的统计,的黄金需求预计将在2018年达到1,895吨。

  在,黄金开采行业受到严格管制。根据有关法律,从事黄金资源勘探或开采的企业必须在开展与黄金资源相关的勘探或开采业务之前取得勘探证、采矿牌照及黄金开采许可证(视情况而定)。此外,财务实力、矿产资源、技术和设备、以及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亦是进入该行业的主要门槛。

  近年来,黄金行业通过并购活动进行整合。由于资源整合仍是黄金行业竞的焦点所在,预期在争专业知识、技术、人力资源、财务及扶持等方面具竞争优势的大型企业将继续主导竞争格局,领衔开展行业整合。

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3月19日首次颁布《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10月1日起生效,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6年8月29日及2009年8月27日修订。根据规定,所有矿产资源均为拥有。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直属于,主管其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及开采监督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于1998年2月12日颁布该管理办法。依办法规定,从事开采或勘探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相关作业前必须取得采矿牌照或勘探证。采矿牌照的有效期根据矿山的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中型和小型矿山的采矿牌照的最长有效期分别为30年、20年和10年。首次颁发的勘探证的最长有效期为3年。勘探证及采矿牌照可在其到期前于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重续程序予以重续。勘探证的每个重续年期不超过两年。若勘探证或采矿牌照的持有人未能重续牌照,则其牌照将于到期后自动失效。此外,若开采作业涉及黄金资源,根据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还须取得由发改委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勘探证及采矿牌照持有人须分别缴付勘探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勘探权使用费根据勘探范围大小计算并按年支付。采矿权使用费按年支付。

  《环境保护法》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并生效)、《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并于2008年6月1日起生效)、《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并于2009年9月1日起生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并于2005年4月1起生效)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于2003年1月2日颁布并于2003年7月1日生效)。根据上述法律及法规,排放及处置废水、固体废物、废气等有毒和危险物质的企业必须符合及地方的适用标准,并向有关环保管理部门申报及登记。

  另外,于2002年2月1日起生效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须进行试产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提交试产申请并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同意之前,不得启动试产作业。于1998年11月29日起生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已开展试产的建设单位须自试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已竣工环保设施。在环保设施通过验收之前,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3月2日颁布并于2009年5月1日起生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采矿权申请人若申请办理采矿牌照或扩大开采规模或变更矿山范围或者开采方式,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持有人应根据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该等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矿山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矿山安全法》(于1993年5月1日起生效)以及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并于1996年10月30日公布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0月30日起生效)等,涵盖了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矿山建设、矿坑弃置及其他相关业务。另国务院于2004年1月7日通过并于2004年1月13日起生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对采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行业上市分析

  生产安全问题

  黄金的开采、生产及勘探活动包含重大的安全风险,例如在黄金生产过程中使用氰化钠。因此,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颁布的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相应业务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或执照并注意执照的及时更新。近年来,一直在强化矿业生产安全法规的执行力度,未来可能会颁布更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目前的法律法规亦可能会从严执行。倘若公司未能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可能会遭致暂停营运、限期整改或缴纳罚款的处罚。另外,由于不遵守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的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均会对公司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很有可能引起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及复垦

  金矿的运营面临着重大的环境危险及危害,因此会受到环境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尤其是有害废石的处理和排放以及环境复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运营中,公司很有可能因为人为因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对环境造成破坏,而对环境的破坏将会引起延误生产、成本增加、人员伤亡或财产损毁以及罚款、相关批准执照的吊销等一系列不利后果。因此,公司在运营中应最大限度地将环境破坏降至最低,并积极承担土地复垦和植被重建的责任。

  土地使用权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草原法规定,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后,可临时使用国有草地,使用期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需申请续期。以恒兴黄金为例,其临时用地占全部用地的85.4%。由于土地临时使用权仅两年,因此为了能继续进行生产,其需要付出大量努力申请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然而,倘若其在权利存续期间违反了相关法律而引起土地使用权纠纷、或因审批机关改变立场而拒绝其续期的申请,将对其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为了保险起见,公司最好能够办妥相关的批文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避免法律风险。与此同时,公司应与主管机关保持积极、良好的沟通,以避免主管当局的责难,为公司的顺利经营铺平道路。

  第三方承包问题

  考虑到控制成本、减少开支等因素,矿业行业通常将大部分开采业务、生产设施建设工作以及勘探和化验工作外包于第三方。因此,公司业务将受到第三方承包商表现的影响,如果第三方承包商未能符合相关质量、安全及环保标准,将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公司一般会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因承包商采取的安全措施存在缺陷或承包商违反相关安全法规而导致的事故,所有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商承担,但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勘探或采矿牌照持有人负有确保生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如果承包商在运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公司或须承担直接责任或赔偿因公司未尽确保生产安全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而不论是否存在相反的合同约定。

  自然灾害和社会因素

  黄金的开采主要在山区进行,容易遭受诸如滑坡、泥石流、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以恒兴黄金为例,由于其所有生产场所及设施均位于新疆,其业务将受到每日温差及夏季和冬季的极端气候的影响。另外,近年来,新疆已发生多起暴力活动及恐怖袭击,如果新疆发生恐怖活动,公司的业务也会受到直接或间接影响,甚至中断或终止,由此将导致收入下降并产生预算外的损毁补救成本。因此,对于自然或人为的不可抗力因素,公司应该事前做好预测并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努力将或有损失降至最低。

结语

  恒兴黄金的上市是矿业上市的一个缩影。由于矿业行业的特殊性,其上市须遵守的具体规定及日常经营需注意的法律风险亦有别于其他行业。唯有在日常经营中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及不确定性因素,矿业行业方能扫除其上市途中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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