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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置换问题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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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置换问题解决之道

2016-02-09 投行小兵次阅览

【案例情况】

一、爱尔眼科:设备置换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

2004年3月20日,经股东会决议,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增加注册资本至5,000万元。其中,陈邦先生分别以现金130万元,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552.09万元和资本公积20.34万元,以及其拥有的武汉爱尔80%的股权、成都爱尔64%的股权、衡阳爱尔76%的股权合计2,626.86万元,共增资3,329.29万元;李力先生分别以现金100万元,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148.98万元和资本公积 5.48万元,以及其拥有的武汉爱尔15%的股权、成都爱尔16%的股权、衡阳爱尔19%的股权合计566.25万元,共增资820.71万元;新股东李伟力先生以现金出资50万元。上述股权出资以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评报(2004)2-7号、天孜湘评报(2004)2-8号、天孜湘评报(2004)2-9号资产评估报告的净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验(2004)2-9号验资报告验证,新增注册资本已经缴足。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

2004年7月25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陈邦先生、李力先生将原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合计出资的726.89 万元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726.89万元。根据该股东会决议,具体的置换明细为:李力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148.98万元及资本公积5.48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154.46万元;陈邦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552.09万元及资本公积20.34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572.43万元。

此次用作出资的医疗设备具体内容如下:

上述设备出资业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出具了天孜湘评报(2004)2-34号资产评估报告。2004年8月22日,陈邦先生、李力先生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签署了《设备出资分割协议》,约定上述设备评估值906万元中的726.89万元用于置换原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的资本,剩 179.11万元计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的资本公积。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验(2004)2-3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4年8月24日,新增注册资本已经缴足。

2004年8月 30 日,发行人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申请办理出资置换的工商变更登记,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在对发行人本次出资方式的变更进行核准后,予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4年6月,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未及时缴纳未分配利润转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后因此次未分配利润转增部分已置换为医疗设备出资,因此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已经消除。

此次置换出资的原因:2004年初,长沙爱尔眼科医院股东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已订购一批医疗设备,拟用于投资常德爱尔和黄石爱尔。2004年7月,公司已决定将上述两家医院纳入集团管理体系,并且在不增加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注册资本的前提下,增加公司净资产和对下属医院的投资能力,经公司董事会提议,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分别将拟用于对上述两家医院增资的医疗设备先投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用于置换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的资本部分,然后再由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将这些医疗设备投入上述两家医院,已实现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对上述两家医院的控股目的。

保荐人经核查认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实施的出资置换行为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该程序尽管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瑕疵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实施的上述“出资置换”行为,实质是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且减资的数额和增资的数额相等,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增资和减资的法律程序。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在决议内容的表述上存在不准确之处,但其在法律上的实质是对公司在减资的同时,实施增资的事宜作出了决议,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就上述在减资的同时,实施增资的行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履行了股东会批准、实物资产评估、验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程序,但就减资事宜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的法律程序,且未就减资和增资分别验资、分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

经核查,自上述行为实施至今,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债权人从未就上述减资程序的瑕疵提出异议。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不影响减资行为的有效性,且长沙爱尔眼科医院上述行为并未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上述行为不是发生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内,且在当时获得了其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据此,前述程序上的瑕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奥克化学:现金不足资产评估增值的虚增部分

2000年1月1日,本公司的前身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李玉洁等28个自然人以货币资金95万元出资,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以“奥克”商标作价5万元出资。辽阳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设立出具辽市会师验字[1999]第 494 号《验资报告》。

2002年1月,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将其出资5万元转让给朱建民等22名股东,本公司以经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奥克”商标增值部分作价271.46万元增加注册资本。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为此出具辽智资评字(2002)第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商标评估后的价值为276.46万元,评估增值271.46 万元。

2003年8月1日,辽阳天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辽阳天亿会师评字[2001]第040号《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现行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对本公司所拥有的位于辽阳市宏伟区东环路 29 号的 2 宗土地使用权和10 栋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合计为 1,038.1165 万元。其中土地评估价值为 782.4455 万元,帐面价值为 202.083821 万元,评估增值580.361679 万元,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为 255.671 万元,帐面价值为 66.032679万元,评估增值 189.638321 万元,合计评估增值 770 万元。本公司依据该评估结果调整资产帐面价值,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并以此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涉及的股东、转增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表:

本公司股本演变过程中,涉及不规范情形共四次:即(1)2000 年 1月,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设立时,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的商标出资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涉及金额 5 万元,占当时注册资本 5%,且该次商标的变更手续办理不及时,至 2002 年 6 月 27 日才办理完毕;(2)2002 年 1 月,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转让其 5 万元出资未按规定进行评估;(3)2002 年 1 月,本公司以自有资产“奥克”商标增值部分作价 271.46 万元增加注册资本,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4)2003 年 9 月本公司以资本公积(土地使用权和相关建筑物评估增值部分)770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以商标出资及转让该出资未经评估事项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公司 1992 年成立,2006 年注销。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隶属于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由该产业公司行使管理权限。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于 1999 年 12 月 19 日出具“奥克”商标出资文件,同意将其“奥克”注册商标作价 5 万元投入,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 2001年 12 月 8 日出具出资转让说明文件,同意将上述商标出资予以转让,2002 年 2月 1 日,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出具说明文件,进一步确认上述出资和转让行为。

上述文件载明,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的商标出资、股权转让已经履行了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正常决策程序,是本着自愿和公允的原则作价的,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及所属上级单位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对于“奥克”商标的出资、以及相应出资的转让不存在任何争议。所以,本公司认为,尽管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出于标的金额很小以及节约费用的考虑而未履行评估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是,相关交易行为本身不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合同)无效的任何情形,所涉资产(商标)和股权已经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对此不存疑义,亦未因上述事项引发任何纠纷,相关权属确定而清晰,没有任何不确定性或其他潜在风险。

(二)本公司以自有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增加注册资本事项

2002 年 1 月,本公司以经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奥克”商标增值部分增加注册资本,该次增资涉及 22 名股东(具体金额已如前述);2003 年 9月,本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该次增资涉及 26 名股东(具体金额已如前述)。

本公司 2002 年、2003 年两次以资产评估增值额增加注册资本,作为评估的标的物实际上均属于公司自有资产,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不能再次进行评估并作为股东的出资重新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 2002 年、2003 年本公司的两次增资均为虚增,当时的股东并未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经咨询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员,本公司及相关股东认识到上述虚增注册资本行为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了纠正上述不规范行为,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2005 年 12 月,各股东以现金方式依法补足了其各自应履行的出资义务。2009年 7 月,本公司和上述两次虚增资本事项涉及的所有股东为此出具专项说明,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现金补足出具深南审阅报字(2009)第 SY011 号《审阅报告》。本次现金补足虚增注册资本涉及的股东、补足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表:

(三)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的意见

1、保荐机构意见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的2000 年的商标出资及2002 年相应股权转让未履行评估程序,属于程序瑕疵,不符合相关规定。经查,该出资和转让虽因标的金额较小未经评估,但已获转让方主管单位批准确认,并非出资资产本身存在不实情形,亦非交易双方意思表示存在不实情形。“奥克”商标现为奥克股份合法拥有的资产,并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为奥克股份带来一定的收益,所转让的出资已为受让方股东合法拥有。相关交易行为本身未发现可能导致交易无效的任何情形,所涉资产(商标)和股权已经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对此不存疑义,相关权属明确,不存在权属纠纷、权属不确定或其他潜在风险,该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实质障碍。

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 2002 年、2003 年以自有资产进行评估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但该情形已经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自行纠正,且经南方民和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予以验证,确认截至 2005 年 12月,奥克有限已足额收到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41.46 万元。至此,以上不规范情形已经消除,其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相关不规范行为没有损害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且该公司已规范运行 3 个会计年度以上,该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实质障碍。

2、律师意见

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化学品公司商标出资的瑕疵虽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数额较小,未对奥克化学的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实质影响和损失,也未对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害。化学品公司 2002 年 1 月转让所持有的奥克化学 5%的股权虽然已经其主管单位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批准同意,但未履行股权评估程序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是,根据当时奥克化学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净资产情况,化学品公司以出资价格作为该次股权转让价格的定价方式是合理的,未造成化学品公司国有资产的流失。此外,上述股权转让已经各方有效签署并完成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履行完毕后至今无任何争议发生,亦无明显迹象表明存在潜在纠纷。

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2002 年1 月及2003 年9 月两次以自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作为股东出资的行为存在瑕疵,不符合相关规定。但该情形已经公司及其股东自行纠正,没有损害奥克有限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发行人已经规范运行3个会计年度,奥克有限成立及变更过程中的上述不规范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格林美:以现金置换后来被废止的无形资产

2001年 12 月,循环科技与自然人许开华、王敏、聂祚仁、郭学益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格林美环境,申请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于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共计 1,120 万元。

首期出资中,许开华以获得第三届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成交项目(证书编号:01-101)的绿色动力电池技术作价 620 万元、实物资产作价 88.2 万元、人民币现金 100 万元出资,合计 808.2 万元,占注册资本 40.41%;循环科技以实物资产出资,作价 152.1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61%;王敏以实物资产出资,作价 139.6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98%;聂祚仁以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0.5%;郭学益以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0.5%。

2001 年 12 月 21 日,深圳业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设立的格林美环境截至2001 年 12 月 20 的实收资本及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业信验字[2001]第 511号的《验资报告》。湖北虹桥证券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16 日出具了鄂虹评报字[2001]第 097 号《关于许开华先生之委托部分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书》,对许开华作为对格林美环境出资的第三届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成交项目(证书编号:01-101)的绿色动力电池技术: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实用新型)(申请号:01271181.0)、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及其制造方法(发明)(申请号:01140048.X)、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号:ZL002 65101.7)等三项专有技术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 650 万元,其中“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评估价值为 108 万元。

2001 年 12 月 20 日,循环科技与许开华、王敏、聂祚仁、郭学益等四人签署了《关于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书》,全体股东同意许开华以其拥有的上述三项专利的产权作价620万元投资入股格林美环境,并签署了《担保证明》,承担以上出资作价而引起的连带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在投入格林美环境后,未办理权属人变更登记手续,后于 2005 年 2 月 2 日因欠缴年费被终止,无法补办专利权属人变更手续。因此,该项出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规范。但是,由于许开华已于 2006 年 9 月 1 日经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批准,将其持有格林美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汇丰源,无法继续以股东身份履行相关义务。为此,发行人在 2008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由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的议案》,同意由汇丰源以 108 万元货币资金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由此导致出资主体和补现金主体不是同一个主体。

截至 2008 年 3 月 6 日,上述现金出资已经足额到位,并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030 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已就本次置换出资事项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许开华首期出资的 2 项专有技术“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和“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及其制造方法”已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发行人;“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已于 2005 年 2 月 2 日因欠缴年费被终止,相应出资已于 2008 年 3 月由汇丰源以 108 万元现金予以置换;格林美环境设立时股东用于出资的其余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已转移至发行人名下。

 

四、恒大高新:出资置换未过户房产

2002 年公司股东作为出资投入的 17 套房产(评估作价 327.19 万元)作为公司的办公经营场所、车库及仓库使用。2005 年 5 月 26 日,恒大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各股东以现金 327.19 万元置换 2002 年原投入的 16 套房产。恒大有限各股东以现金置换房产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为规范恒大有限 2002 年增资时的出资行为,由于这些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并均处于居民区,不宜长期作为公司的办公场所;另一方面恒大有限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快速扩大,拟寻找和新建适合规模的办公场所,恒大有限为此于 2003 年 6 月 27 日已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就出让位于南昌高新区城东二路以南的地块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 2005 年 6 月完成了办公场所的建设。因此,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各方结合当时的市场情况及本次交易的目的协商确定了本次交易的定价,即以原 2002 年投入时 17 套房产的评估价值(327.19万元)置换其中的 16 套房产(原评估价值 301.83 万元、截止 2005 年 5 月 31日的账面净值 267.62 万元)。

2005 年 7 月 26 日,根据江西中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赣中新验字[2005]1112 号),全体股东以现金方式缴纳 327.19 万元(朱星河缴纳125.656 万元,胡恩雪缴纳 112.136 万元,胡长清缴纳 69.398 万元,胡恩莉缴纳 20 万元),其中 301.83 万元用于置换原有房产出资,余额 25.36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08 年 9 月 5 日就上述货币置换实物出资的公允性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本次关联交易是是合法、公允的。”

保荐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后认为:“尽管恒大有限股东投入的 16套房产出资当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恒大有限股东合法拥有该等房产,出资是合法、真实的,出资后恒大有限实际拥有对该等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根据当时的公司章程履行了以现金置换实物出资的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是完备的;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本次关联交易是合法、公允的。”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朱星河、胡恩雪、胡长清和胡恩莉以房产出资当时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法律手续完备性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未对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和公司资本的充实性造成实质性影响;其后公司同意朱星河、胡恩雪、胡长清和胡恩莉以货币置换实物出资的决策程序是完备的,货币置换实物的交易是公允的。”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自1993 年1 月18 日成立至2005 年7 月26 日期间的实收资本的设立验证及历次变更验证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了《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历次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中磊专审字[2008]第 2028 号),并发表如下意见:“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设立出资及历次资本变更中存在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各股东出资均足额到位,截止 2005 年 7 月 26 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已收到各股东投入实收资本 3000 万元。”

保荐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其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纠纷和风险,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其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纠纷和风险;发行人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朗科科技:现金置换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无形资产

因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朗科有限注册资本由 30 万元增加到 508 万元。邓国顺增资人民币 198.37 万元,其中以专利权作价 97 万元,现金增资 101.37 万元;成晓华增资人民币 184.03万元,其中以专利权作价人民币 81 万元,现金增资人民币 103.03 万元;Trek 2000 International Ltd.以相当于人民币 95.6 万元的美元现金增资。2000 年 7 月 20 日,深圳巨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巨验字[2000]207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情况进行了验证。2000 年 8 月 18 日,朗科有限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邓国顺、成晓华于 2000 年 8 月以其无形资产(申请号为第 99240761.3 号的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及第ZL99335617.6 号外观设计专利“快闪电子存储盘”,该等专利系首届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技术成果)分别作价 97 万元、81 万元对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朗科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出资。

此次出资过程中,邓国顺、成晓华以专利权出资未经评估,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此次专利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35%,超过《公司法》规定的 20%的比例,但符合深圳市人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1]82 号文)的规定,即以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及列入“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成果目录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

经核查,作为本次出资的专利权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因申请号为第99240761.3 号的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被随后的第 ZL99117225.6 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发明专利所覆盖,第 ZL99335617.6 号外观设计专利“快闪电子存储盘”不再具有市场竞争力,邓国顺、成晓华分别于 2002 年 1 月 22日和 2002 年 9 月 30 日放弃上述两项用作出资的专利,因而导致上述两项专利不能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在放弃上述两项专利之前,朗科有限一直无偿使用该等专利。邓国顺、成晓华申请的第 ZL99117225.6 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发明专利授权日为 2002 年 7 月 24 日,邓国顺、成晓华于 2002 年 7 月 26 日与朗科有限签署《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该发明专利授权朗科有限使用,授权性质为排他许可,许可期限为 2002 年 7 月 24日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 178 万元。邓国顺、成晓华未向公司收取该等许可使用费,2009 年 9 月 25 日,邓国顺、成晓华出具《承诺确认函》,永久性豁免公司的该项债务。因此,在第 ZL99117225.6 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发明专利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由邓国顺、成晓华无偿转让给公司之前,公司一直无偿使用该项专利。

2004 年 8 月,经朗科有限股东会决议,邓国顺、成晓华将其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现金出资。邓国顺、成晓华分别将其作价人民币 97 万元、81 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邓国顺、成晓华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不变。本次出资形式变更业经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深所验字[2004]第142 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办理了工商备案。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邓国顺、成晓华用作无形资产出资的专利所有权,虽然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但朗科有限一直无偿使用该无形资产。2004 年邓国顺、成晓华对该出资方式进行变更。邓国顺、成晓华已出具《承诺函》,“愿意承担因该次专利出资瑕疵可能给朗科股份、其他股东带来的一切损失。邓国顺、成晓华对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次专利出资的瑕疵不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作为本次出资的专利权虽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但朗科有限无偿使用出资专利,未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不影响朗科有限对该等专利的使用,未损害朗科有限的利益;邓国顺、成晓华本次出资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已由其通过变更出资方式进行了清理;且邓国顺、成晓华承诺愿意承担因本次专利出资瑕疵可能给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带来的一切损失。因此,邓国顺、成晓华在本次出资过程中的瑕疵不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障碍。


六、天虹商场:现金置换房产使用权

1993 年 12 月 28 日,中航技深圳公司与五龙贸易公司签订了《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约定双方对天虹商场追加投资人民币 7,489 万元,其中,中航技深圳公司以其拥有产权的中航苑 2 号大厦一至二层(面积为 4,650平方米)从 1994 年 5 月至 2000 年 5 月共 72 个月的房产使用权作价人民币 3,840 万元投入。1994 年 1 月 8 日,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深外资办复[1994]23号文,批准了上述天虹商场增资事宜;天虹商场于 1994 年 2 月 1 日换领了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工商外企合粤深字第 100377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航技深圳公司履行了上述出资义务后,根据中航技深圳公司与五龙贸易公司于 1993 年 12 月 28 日签署的《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以及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验报字(1994)第 F091 号验资报告,天虹商场将中航技深圳公司用以出资的中航苑 2 号大厦一至二层从 1994 年 5 月至 2000 年 5月共 72 个月的房产使用权以 3,840 万元的价值计入计入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该场地使用权按 72 个月摊销,每月摊销 533,333.33 元,并在 2000 年 5 月全部摊销完毕。

就上述中航技深圳公司在天虹商场 1994 年的增资中以房产使用权出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体现对天虹商场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航技深圳公司、天虹商场以及天虹商场其他股东于 2008 年 9 月 5 日签署《协议书》,约定:中航技深圳公司在《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项下应履行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3,840 万元;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方式履行和完成其在该合同项下的出资义务;原出资方式所形成的资产及天虹商场的股权比例和总股本维持不变。 中航技深圳公司已于 2008 年 9 月 27 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天虹商场支付人民币 3,840 万元。对于本次中航技深圳公司对天虹商场补充出资,鉴于其经济实质属于控股股东向天虹商场的资本性投入,采用会计处理如下:借:货币资金 3840 万元,贷:资本公积 3840 万元。

针对中航技深圳公司向天虹商场补充出资的行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研究认为:

(1)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符合现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中航技深圳公司补充出资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2)根据 2008 年 9 月 5 日签署的《协议书》的约定,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补充出资的做法已经获得天虹商场以及天虹商场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该协议为签约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针对本次补充出资,大华德律认为,补充出资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如下:

(1)对现金流的影响

2008年收到现金补充出资 38,400,000.00 元,占 2008 年实现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入100%,占 2008 年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9.81%。

(2)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2008 年收到现金补充出资 38,400,000.00 元,对合并资产负债表构成影响为:货币资金增加 38,400,000.00 元,占流动资产比例为 1.89%,占资产总额 1.26%;资本公积增加 38,400,000.00 元,占净资产比例为 5.59%。

(3)对主要财务比率的影响

 

七、长城集团:现金置换不能过户的土地房产

经潮州市人民1995年12月 29 日《关于同意组建广东长城(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潮府函[1995]40 号)批准,长城有限成立。长城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因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原所用作出资的厂房涉及租用集体土地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1998 年 10 月 20 日,长城有限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约定长城陶瓷制作厂改以现金 750 万元等额置换其原有出资。2000 年 10 月 6 日,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新会所验字[2000]第 00406 号)进行了验证。

1、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自建房屋作价出资的定价依据及批准程序:由于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自建房屋时是发包给个人承包施工的,没有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程序不规范,因此,作价出资时未作评估,其定价经长城有限各股东一致同意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为个人挂靠集体的企业,其登记的主管部门未投入资金也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经保荐机构和律师向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原股东蔡廷祥、吴淡珠、蔡廷和、陈得光及陈钦龙核查,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自建房屋作价投入长城有限,已经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实际投资者一致同意。

2、1998 年 10 月 20 日,长城有限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约定股东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因其用作出资的厂房涉及租用集体土地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改以现金 750 万元等额置换其原有出资。2000 年 10 月 6 日,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新会所验字(2000)第 0040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0 年 9 月 30 日,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已以现金缴纳变更出资方式的注册资本合计 750 万元。

3、长城有限 1996 年设立后,一直寻求征用上述自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和办理房产证,但迟至 1998 年也没有进展,于是各股东协议由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置换出资。由于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的资金不足,只能分期陆续缴付置换出资的资金,至 2000 年 9 月 30 日缴清。在此期间,原用作出资的房屋一直为长城有限所使用。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现金等额置换出资后,其置出的房屋继续无偿给长城有限使用,直至长城有限新厂房于 2004 年竣工建成投入使用为止。


八、中科电气:现金置换土地因为流动资金紧张

岳阳中科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6 日,由中科电磁和禹玉存、李爱武、何争光、邹益南、陶冶五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 6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余新,注册地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岭。岳阳金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科电磁出资的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岳金会评报字(2004)第 013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具体明细如下:

因中科电气有限成立初期资金实力偏小,融资渠道很少,对流动资金需求又较大。在此情形下,中科电磁股东会于 2004 年 7 月 16 日作出决议,同意将对中科有限的出资方式由土地使用权变更为货币资金;中科电气有限股东会于 2004年 7 月 20 日作出决议,同意股东中科电磁将其出资方式变更为等价的货币。2004 年 12 月 30 日,岳阳金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岳金会验字[2004]第 232 号《验资报告》,中科电气有限于2005 年 3 月 17 日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备案。 本次出资资产置换并未导致中科电气有限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

中科电磁用于出资的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中科电气有限成立时就已交付中科电气有限使用,资产置换后,该等土地仍由中科电气有限使用。中科电磁改用 280 万元人民币现金出资,不仅没有减少中科电气有限的注册资本,而且补充了中科电气有限的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该次资产置换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开展。

 

九、中元华电:现金置换人力资源出资

2001 年2 月19 日,武汉市人民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武汉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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