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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劳务派遣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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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劳务派遣问题的处理

2016-02-09 瑛明律师事务所次阅览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方式,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某些加工类企业较为普遍,但该种用工方式可能会损害劳动者权益,方便企业规避相关社保法律,因此,在IPO审查中劳务派遣问题是证监会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一、劳务派遣概念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两份合同/协议,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前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前四章的基本规定,以及“劳务派遣”这一节有关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以及劳动报酬的规定。后者则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等有关规定。

为了防范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避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特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进行了限制,并且严禁用工单位通过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形式来向本单位或者数所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务派遣相关问题

1、劳务派遣人员的披露问题

在上市过程中,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在披露时,一般不会将劳务派遣人员计入员工人数,但是会披露如下信息:

(1)劳务派遣员工情况;

(2)实行劳务派遣的原因;

(3)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协议情况,以及披露劳务派遣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协议的主要内容;劳务派遣费用;

(4)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缴纳情况;

(5)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还应当说明劳务派遣不会因为用工短缺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劳务派遣员工亦非核心岗位员工,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此外,中介机构发表意见,证明劳务派遣不违反劳动合同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股东亦会承诺承担可能存在的连带责任;

2、证监会审核关注点

证监会在审核劳务派遣问题时,主要关注如下几点:

(1)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持续性存在不利影响;

(2)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社保缴纳是否合规;

(3)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为关联公司。

3、农民工社保缴纳问题

在诸多上市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中均出现农民工的身影,农民工社保缴纳问题的规定散见于国务院相关意见或办法中。

(1)工伤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十七)款: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十八)款: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十九)款: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

(4)医疗保险新规定: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中规定:“要做好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相关政策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衔接,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合(保),重复享受待遇,推动三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即农民工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应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

(5)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二十四)款:

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三、相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对劳务派遣问题的解释与处理

1、常山药业 (3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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