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场

红筹结构中的VIE模式

關注我们红筹结构中的VIE模式

首页 > 金融市场交易 > 股票市场

红筹结构中的VIE模式

2016-02-09 微年如醉次阅览

笔者近期整理了2010年赴美IPO企业清单,共计有42家企业(不包括APO买壳上市模式)。其中大多数互联网、教育类公司,几乎都采用了VIE的红筹模式。那么究竟VIE模式是如何建立的,同时是否会触犯相关法律呢?在此,笔者仔细研究了包括诺亚财富、学大教育、麦考林、学而思、环球天下以及搜房网等系列公司的VIE模式,给大家一个简单的操作模式解析。

首先什么叫VIE?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VIE)是美国会计准则FIN46法案中关于被投资实体的一个术语。VIE是指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但该企业本身对此经济利益并无完全的控制权,而实际或潜在控制该经济利益的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需要将此VIE做并表处理。

VIE模式,2006年以前主要应用于互联网公司的境外私募与境外上市。由于外商直接投资增值电信企业受到严格限制,在而互联网业务在法律上又归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聪明的基金为了绕开这些限制,发明了协议控制这种交易架构,后来该架构得到了美国GAPP的认可,专门为此创设了“VIE会计准则”,即可变利益实体准则,允许该架构下将被控制的企业报表与境外上市企业的报表进行合并,解决了境外上市的报表问题,故该架构又称“VIE架构”。通过“VIE协议”对内资公司(VIE)的经济利益进行控制,并将其利润转移至外商独资公司(WFOE),从而实现利润纳入上市主体。

VIE一般的做法,即风险投资和个人股东共同在境外成立离岸公司(如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然后离岸公司在境内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WFOE),以签订一系列协议的方式,使得境内公司的利润流入WFOE,从而可以体现在上市主体离岸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具体操作是怎么样的呢?笔者归纳了以下5个步骤:

第一步:个人股东设立BVI公司,一般而言,每个股东需要单独设立BVI公司

第二步:以上述BVI公司、风投为股东,设立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第三步:上市主体设立香港壳公司

第四步:香港壳公司在境内设立外资全资子公司(WFOE)

第五步:WFOE与内资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利润转移及符合美国VIE会计准则的标准。

可以看到很多公司一般都是设立开曼公司为上市主体,而在开曼公司下再设立香港公司作为境内全资子公司的母公司,这些有什么讲究呢?笔者查阅了很多资料,整理归纳如下:

开曼设立公司的优势:1)免税收优势2)股份转让低成本优势3)可以在香港和许多地区申请挂牌上市。而BVI公司基本不被任何接受上市。

BVI设立公司的优势: 1)免税收优势 2)资料完全保密,不要求公开财务状况或股东数据 3)注册较为简单,只需要股东和董事各一名(可以是同一个人),15天左右的时间就注册完成。

香港设立公司的优势: 1)具体业务操作方便 2)运营有关的税费比较低

那么VIE模式究竟有没有风险?从公司披露的风险来看,主要有如下风险:

1)政策风险:如果以后出相关政策,界定VIE模式的协议不符合法律程序,公司可能面临处罚。

2)税务风险:采取VIE模式签订协议,将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及转移定价问题及反避税问题。协议的合规性起决定性作用。

3)外汇管制风险:通过协议转移内资企业利润至WFOE,在利润出境时可能面临外汇管制风险。

4)非直接控制风险:由于VIE模式下,上市公司对于内资企业没有股权控制,可能存在经营上无法参与和控制经营管理的问题。注: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土豆网离婚案,其实就是对内资企业股权的纠纷。

                    最后我们以诺亚财富为例,看看他的股权结构:

                                   再来看看各个公司创立的时间。

                                     学大教育的股权结构图:

                                     安博教育的股权结构图

                                    再来看看学大的公司成立时间

                                    最后附上2010年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清单。

 

免责声明

    本网站行业新闻资讯栏目所提供的内容有部分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并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 所转载的文章出于传递更多知识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推荐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