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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合规之其他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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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合规之其他处罚情形

2016-02-09 投行小兵次阅览

一、永太科技:土地违规处罚

2005年、2006年公司处于快速发展期,生产规模增长较快,新增生产设备较多,由于工作中的疏漏导致发生了多起环保、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非常重视,进行了认真的整改,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相关制度,并在随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坚决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故。有关具体情况如下:

1、2003年公司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19,704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厂房,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建筑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97,040元。公司于2005年10月20日缴纳了该笔罚款,并根据国土资源局的要求依法补办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法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

2、2005年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厂房、办公楼、宿舍、食堂等房屋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临海市建设规划局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本公司罚款人民币7万元。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缴纳了该笔罚款,并依法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

发行人律师认为,经核查,上述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且发行人已按相关规定缴纳了罚款,并于2006年取得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故上述土地、房产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构成障碍。

二、万昌科技:安全监管处罚

2010年8月19日,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淄安监管责改字[2010]第 1073 号),责令发行人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对原甲酸三甲酯生产装置三层未按规定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问题给予行政处罚。

2010年8月30日,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安监管罚字[2010]第 1014 号),发行人原甲酸三甲酯生产装置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发行人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发行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9月7日,发行人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缴纳罚款18,000元。2010年9月16日,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淄安监管复查字[2010]第1065号),经对发行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全部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因违反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而被处以罚款18,000元。发行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和整改,相关整改情况已得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和确认,且之后发行人未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违反安全监管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奇正藏药:质量及广告处罚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自成立至今,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发行人下属子公司甘南佛阁(2007年8月前为奇正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有关法规被处罚的情况,具体如下:

1、产品质量问题受到的处罚

2004~2006 年期间,各地曾出现不同藏药产品厂家药品抽检不合格的事件,甘南佛阁也属于其中之一。

浙江金华、绍兴等地区药监局在对甘南佛阁生产的洁白丸药品进行抽检时,因丸粒存在重量差异而被认定为不符合规定,当地药监局对本批次药品按劣药处理并对相关药品经销商进行了行政处罚。2004~2006年,药品经销商受到的该类处罚累计21.59万元。此类处罚在经销商缴纳完毕后,由奇正集团对相关的经销商进行了相应补偿。此类事件发生后,公司为避免将来在产品质量上再发生问题,积极投资研发新设备并及时改进产品生产工艺,解决了丸重超标技术要求,其后未出现类似问题。

2、广告违法问题受到的处罚

2006年,甘南佛阁生产的“二十五味珊瑚丸”在《东南快报》、《东南早报》、《海峡都市报》发布处方药广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广告给予违法公示的处理。

2007年7月31日,甘南佛阁因药品广告违法,被北京药监局以京药监市[2007]97号文暂停了其产品“痛风安(十五味乳鹏丸)”在北京的销售,随后对其进行了整改。2007年8月21日,北京药监局以京药监市[2007]101号文恢复其在京销售。

尽管本公司的子公司甘南佛阁由于药品质量问题和广告违法问题曾受到过行政处罚,但考虑到罚款金额较小,情节轻微,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四、海利得:新材料建设规划、安全生产

(一)海宁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

1、违规事实

海利得在马桥街道经编科技园经编六路2号厂区内,于2003年1月开工建设的该公司三期2#车间项目,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规划批准的二层建设为三层。超批准建筑面积1,493.52平方米,超规划批准面积的工程造价为746,760 元人民币。该工程于2003年9月竣工并已投入使用。海利得的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38条和《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33条之规定,属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受到处罚的情况

2006年9月11日,海宁市规划建设局出具了海城监罚字【2006】第054号《处罚决定书》,对上述违规事实处罚如下:“本局现对你公司作出除以违法工程造价6%,即人民币肆万肆千捌佰零伍元陆角整(44,805.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公司按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行人已缴纳了罚款并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1、违规事实

2006年8月22日,海利得东区原贴合车间在钢窗维修、更换施工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外包施工人员吴培月从钢脚手架上往上攀爬时遭电击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海利得将东区原贴合车间钢窗维修、更换工程发包给既无资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吴培月个人施工,对钢窗维修、更换工程在施工时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

2、受到处罚的情况

2006年11月21日,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海安监(大队)行罚【200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违规事实处罚如下:“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两个月内予以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已缴纳了罚款,进行了整改,同时制订了《关于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若干规定》。

五、精艺股份:工程建设处罚

(一)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没有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即在所租土地上建设建筑工程,受到顺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顺德区建设局行政处罚。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处罚决定缴纳了相关的罚款,此后未再发生类似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虽然存在违法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但其所建工程没有违反所在地土地利用规划,也未严重影响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有关行政机关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出处罚后,对其所建建筑工程均予以了保留,并依法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核发了《房地产权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占有、使用相关房地产已没有法律障碍,其生产经营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包括精艺金属)及其子公司冠邦科技、精艺万希虽然存在违法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但其所建工程没有违反所在地土地利用规划,也未严重影响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有关行政机关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冠邦科技、精艺万希作出处罚后,对其所建建筑工程均予以了保留,并依法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冠邦科技、精艺万希核发了《房地产权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冠邦科技、精艺万希占有、使用相关房地产已没有法律障碍,其生产经营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上述行政处罚涉及事项不属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亦未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

发行人前述违规行为主要发生在其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后,当时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正处于逐步规范阶段,管理控制有所疏忽,并非因发行人管理层不诚信、主观故意为之,同时公司股东及主要管理人员也对工作疏忽进行了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并通过完善内控制度、主动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上述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执行产生后续影响。

1、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管理层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体现出了高度的责任心和诚信经营的品质。公司先后被佛山市、顺德区评为“纳税超千万企业”,公司董事长冯境铭先生在2005 年被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2007 年被佛山市顺德区国税局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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