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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创新的三条路径

  • 融资工具
  • 2016-02-08

自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4日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自此全面展开。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由此可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狭窄、杠杆率低。

在《指导意见》之后,各省市金融办出台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经营、融资方式、监管机关等进行明确。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则区域性特征明显:全国统一的监管规则尚未形成,各地行业监管各有特色,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都持从紧的态度。

为了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各省市金融办与小贷公司积极探索,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方式创新主要有以下三条路径:

路径之一:债权融资创新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方式创新首先在于债权融资的比例放宽。根据《海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资本净额的200%。”此外,福建、山东、浙江、深圳等省市金融办都曾发文对《指导意见》规定的融资上限有不同程度的突破。

放宽融资比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获得融资意义重大。但受到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与小贷公司经营情况影响,不同小额贷款公司在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难度和额度上差异较大。今年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等危机后,很多商业银行不再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服务,现在明确仍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融资业务的只有开发银行,但额度有限,对于小贷公司的资质要求通常较高。

放宽融资比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另一意义是可以发行私募债。所谓私募债是指中小微企业在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目前,上海、浙江、天津、重庆、山东等省股权交易中心(下称股交中心)、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金交所)都已开办发行私募融资债券业务。2014年8月6日,上海小额贷款行业首只私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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