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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信用证现状看风险防范

  • 税明铭
  • 贸易融资
  • 2016-02-09

“从目前证整体状况来看,证纯结算方式并不多见,基本在开证之后会续作融资交易,那么信用风险尤为重要,关联交易较多,核心企业的信用尤为重要...”

“证涉及的单据较少且较少涉及物权运输单据,那么卖方、银行对货物的控制风险较大...”

“关于证下单据真假鉴定,银行相关人员对其识别难度大,风险高...”

“证的潜在风险相比与国际证而言,可能更加隐蔽...”

信用环境目前正处于探索与发展阶段,银行界关于证业务风险防范的声音从未停止过。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证作为一个新兴结算产品逐渐发展起来,在市场经济逐步成熟的条件下,交易各方在新一轮博弈中,已经充分认识了到信用证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并且意识到证能够为客户和银行带来了“双赢”的成果。

一个优秀产品的诞生、发展直到成熟的过程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风险。然而,风险与收益从来都是并存的,如何规避风险,创造价值才是现代商业银行的生存之道。说到信用证风险防范,还得从当下证业务现状说起。

证业务现状

融资需求强烈。由于各行经济资本占用率考核指标、信贷规模的控制等因素,证被广泛推广与使用。然而,纯结算类证业务已经无法满足客户资金流转与银行综合评估的要求,几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客户会在开证之后申请续作融资交易。因此各种融资组合产品如:“开证+议付”、“议付+福费庭转卖”等层出不穷,而某些创新产品组合也在酝酿之中,这样既满足了客户融资多样性需求,同时也增加了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这是证的一个特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证的一大优势。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信用证不仅是贸易的支付结算工具,同时还兼具融资功能,当证逐渐演变成“纯融资”工具时,风险也会随之而来。

较少涉及物权运输单据。信用证往往采用短途陆路运输,所以很少使用海运提单,基本为非物权单据的货物收据或入库单;信用证使用的发票目前为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原始发票,而某些特殊行业例如煤炭行业的受益人,按照行业惯例只能在发货后3-6个月才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会约定在交单时以普通自制发票替代,并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提交银行作为信贷档案的补充资料。

内部封闭式运作。目前,由于相关政策以及跨行系统平台的缺失以及行内任务指标考核、地区本位主义争抢客户资源等多重原因,信用证业务绝大部分都采取了“开证、通知、交单、融资环节都集中在一家网点”的封闭运作模式,异地、跨行业务非常少,上下游客户的维护及资金流转全部封闭在同一家行或集团内不同分行内部运作。

制度滞后、无法可依。对比目前实际业务发展需求,虽然众多银行都纷纷以人民银行《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简称《办法》)为指导,拟定了适合自身发展的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与证业务管理办法,但这些已经不足以顺应日益发展壮大且特殊情况众多的证业务的需求。另外,与国际证不同的是,证目前还没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仅依据人行的管理办法进行证业务的开展,得不到有效的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因此,制定完善配套的制度和法律来规范各行操作已迫在眉睫。

证存在的风险不可小觑

企业信用风险。1997年《办法》中规定: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这是对证的一个本质的定义:证是一种结算方式。然而在信用证实际业务操作中,仅有极少数企业,如受信用证产品的普及度较高影响的日韩企业,有可能会真正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而不以融资为目。相反地,我们经常会看到:当天开证,当天交单、当天或隔天融资放款的证融资业务处理流程。一方面是关联企业对融资实效性要求较强,另外一方面也是由于银行利益驱动。“纯融资”证业务,有可能会产生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业务,企业伪造相符单据,套取信用证下融资款项的风险;企业无理拒付相符单据或因供应链中的某一方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融资本金的企业信用风险也不容忽视。

证业务运营风险。由于证目前具有“内部封闭式运作”的特点,开证行除了开证,还兼具通知、交单、议付等功能于一身。然而,证业务想要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不仅仅是行内证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推动并加强跨行同业的合作。证作为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产品,不论是从发展规模,还是运营方式上来看,它的健康成长都需要内外部环境联动,有合作才有发展,固步自封难以顺利市场化改革需求。

银行工作人员操作风险。1997年《办法》中并未配套出台银行操作细节规范和相应的审单规则,各行业务实践中标准不一,有的银行迫于某些客户贸易过程的特殊性,不参与正本单据的传递,副本单据留存银行,由买卖双方自行传递单据正本,因而无法落实单据的真实性;有的银行在操作流程上职责分工不明确,如:会计前台既要负责营销,又要负责单据技术审查,不仅加重了前台的工作压力,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容易出现差错。

法律制度缺失风险。没有完善的制度与法律保障,就如行船失去了航标灯的指引。证某些客户对服务贸易尤其是建筑服务和融资租赁等证支付方式需求强烈,却由于缺乏相关制度而无法操作;或是由于目前证不可转让,导致客户选择可转让的替代性产品银行承兑汇票而使证的发展陷入瓶颈;亦或是证下出现贸易纠纷,立法上的空缺使银行和贸易双方难以寻求司法保护。

积极推动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是基础。银行工作者不得盲目追求“拓户率”、“RAROC”“EVA”指标的考核,需要对客户“知根知底”,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金赛波教授在上海《2014年结构性融资、虚假贸易、虚假单据和虚假融资的风险研讨会》上多次强调了“KYC”原则:了解你的客户。随着贸易融资的多样化,结构性融资的复杂化,参与到整个贸易链条中的主体越来越多,甚至贸易背后也存在着众多隐形的参与者,恐怕KYC需要进一步发展为KYCC,即:Know your Customer’s Customer…(了解你客户的客户...)。

授信监督是保障。对不同企业定期进行信用考核,认真落实保证金及抵押担保等付款保证措施,通过作业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对物流、资金流进行跟踪监控。许多银行在处理证业务时,实地考察了上下游客户是否真实,随时关注客户经营变化情况、投资情况、市场情况,定期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分析,切实把加强业务风险防范落到实处。

跨行合作是方向。招商银行贸易金融委员会关于《加强同业合作、推动跨行证业务发展的提案》指出:“组织推动建议跨行证业务统一通讯系统和完善信用证同业数据交换机制”。信用证的跨行合作是基于统一的系统平台来实现的,加快研发类似于国际信用证业务处理模式,将很大程度上将推动证跨行业务的发展。另外,目前很多商业银行都有自己比较完备的适合自身发展的证处理模式,可相互汲取彼此成功经验,相互促进,在合作中共同发展。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的规模,发展多种跨行融资产品和交易形式,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更大的空间。

人员培训及队伍建设是关键。为了保障证业务的顺利开展,银行自身需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强化风险意识,提高证专业知识水平,建立统一证技术审查体系,积极跟踪人行关于证管理办法的最新动态,及时进行专业人员培训。

期待新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司法的完善

在人行、各大商业银行的大力推动下,信用证业务不断发展,新版证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这无疑将对证业务的正常发展起到一个良好的指导作用。证业务的发展,离不开人行的政策支持,我们期待在职能分工、审单标准、政策制定、指标考核等方面能为证业务的发展重新树立新型风向标。在此也强烈呼吁证相关的法律制度方面能够更加完善,以制度为导向,以法律为保障,共同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促进证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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