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刚性兑付由来

融资经验 2016-02-09  星期二 搜狐财经 1180字 刚性兑付

在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出于对投资者保护和公司声誉等方面的考虑,通过各种方式接盘信托计划,并按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这种非市场化的行为就是刚性兑付。兑付作为经营负债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其所负债务所承担的义务,只存在于存款等金融性债权债务关系中,从法理上看,信托并非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刚性兑付义务。

刚性兑付的出现和存在既有偶然性、又有必然性。在经历五次大规模整顿后,信托行业逐步进入规范发展期,在当时行业发展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最初的刚性兑付可以认为是信托公司为了生存的自发选择,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随之,面临资产管理行业竞争的逐步加剧,为了在产品博弈中占有一席之地,这种偶然性逐渐成为了惯性。加上受托人职责难以界定、监管部门过去对于风险事件处理方式的示范效应等因素的影响,刚性兑付作为市场机制不完善背景下而形成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成为了信托行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多方利益权衡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刚性兑付作为信托行业成长期的产物,本质上是违背市场规律的,会引发投资者的不合理期待和非理性投资,不仅使信托产品欠缺风险定价,而且会加重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随着信托资产规模的持续增长,信托公司很难持续维系刚性兑付的局面,如果不提前做好准备进行引导和扭转,投资者继续对刚性兑付抱有强烈预期,可能引发系统性行业风险。但是,如果强行打破又势必会引起多种矛盾的集中式爆发,只能通过路径依赖的渐进式改革实现。

一是建立规范化的信托发行与流通市场,为投资者提供选择和判断机会,通过规范化的信息披露,将一部分监管职责转移给市场和投资者。借此也可弥补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不足,使金融市场得以完善和优化,促使信托行业迈入规范化发展阶段。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被追责。从发行阶段开始规范,对发行材料进行细化,发行说明书应涵盖可研报告要素,向投资者披露更加详实的信息。项目后期管理阶段信息披露也需做实,并且让投资者能够方便快捷的掌握所投资信托产品的运行情况,这是投资者自担风险的重要前提。

三是通过司法解释或实施条例明确受托人职责范围,确定受托人责任和投资风险之间的界限,进一步明确受托人责任标准、审慎义务的边界等。

四是允许信托公司发行保本保收益信托产品,通过差异化的风险收益定价对投资者进行有效区分,赋予投资者更多选择权,并使投资者主动承担相应的投资责任。对于保本保收益信托产品,可以辅以规模限制、严格审批、计提风险资本、期限限制等,将隐性的刚性兑付转变为制度认可、规模适当、风险可控的承诺兑付。

五是改进信托产品定价机制,把风险溢价计入预期收益率。通过信托产品定价机制的再造,使信托公司收取的受托人报酬与自身承担的责任对等,使投资者获得的收益与承担的风险对等。

六是加大信托公司违法违规惩处力度,避免因个别信托公司出现管理问题而影响行业整体公信力和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