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版和2013年版的变更对比

投资分析 2016-02-09  星期二 吴俊霞 赵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1421字 投资

2014年11月1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样本)》(以下简称《目录(2014年本)》)。《目录(2014年本)》是深化投资体制,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对比《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样本)》,项目核准改为备案的为15项,下放地方核准的为23项,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将进一步减少40%。此外,《目录(2014年本)》还进一步理清了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限制、环保政策等行政约束之间的关系。下面就《目录(2014年本)》的修改情况做简要介绍(变更对照表请见本文附件)。

一、缩减核准范围,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目录(2014年本)》)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进一步放开了投资。主要项目包括:钢铁、有色金属、水泥、化肥、造船设施、城市供水、其他城建项目(地方自行决定核准或备案)、船舶设施、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商务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境外投资事项等15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由于同时受到《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的约束,实际上导致几乎不能通过备案投资新项目。

二、下放核准权限

《目录(2014年本)》)重新划分和地方的核准权限,将23类项目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下放至省级或地方。涉及下放核准权限的领域主要有: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热电站、炼油、公路、集装箱专用码头、内河航运、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石化、化工、通用飞机和直升飞机制造项目、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等23项。这些项目的权限下放到省级或地方,实现了结构性的核准权下放和投资流程简化。

对于仍由国务院投资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部分项目,明确规定了向国务院备案的程序。

对于核准权限下放的项目,根据《目录(2014年本)》的规定,仍然应该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因此实际上并未实质性的放松对投资的管理。例如,《目录(2014年本)》将火电、热电等电力项目核准权下放至省级或地方,但同时要求省级或地方在“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实质上是理顺了规定和地方执行之间的关系,即控制规划,地方在规划的额度内自行核准项目投资。与之前由核准相比,《目录(2014年本)》仅是改变了原有的核准层次,而并未在总量上放开投资限制。

三、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领域进一步放权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从由商务部和地方核准改为商务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降低了外商投资的准入门槛。外商投资项目根据数额重新划分和地方的核准权限,进一步放宽了地方核准权限。对境外投资,除涉及敏感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对经济发展“引进来”和“走出去”无疑是一利好消息。

四、完善监管方式

《目录(2014年本)》还强化了监管方式,要求监管重心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其中,重点强调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体现了经济发展中绿色GDP的理念。

五、部分项目核准更加严格

对于水库、水电站项目中影响较大,涉及重大移民问题的项目,不再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而应当报国务院核准,进一步体现了对部分投资的管控,以及对生态环境以及民生问题的审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