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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浅析

發佈時間:2016-02-09 撰文:孙林 李威信源 © 国枫律师事务所点击:

累积投票制作为一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表决制度,于2002年正式纳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准则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证监会于2004年发布的“证监发[2004]第118号”《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亦规定“上市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本规定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此后,在《公司法》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累积投票制的法律地位。由此观之,上市公司在进行董事、监事的选举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举例说明,假设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因累积投票制最终是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且当选董事所获票数不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此时如果其他9名股东将该2450份表决权集中使用,从理论上来说,至少可以保证代表己方利益的2名董事当选。而在直接投票制的表决权制度下,持股51%以上的控股股东能够完全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任,而其他中小股东则毫无话语权。

从制度设计上来看,累积投票制可以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但现实操作中,累积投票制仍有其局限。累积投票制并非确保所有中小股东在董事会都能获得席位,而是持有一定股权比例的中小股东才有此机会,若中小股东持股比例与大股东相差悬殊,则累积投票制将难以发挥作用。

具体到法律实务,格力电器采用累积投票制换届选举的案例颇具代表性:2012年5月25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耶鲁大学基金会及鹏华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采用集中投票的方式,使其推荐的董事代表成功入选格力电器第九届董事会,该事件成为累积投票制成功适用的标志性事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