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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遍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新规

發佈時間:2016-02-09 信源 © 刘振国、唐永生点击:

一、引言

2016年1月7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6〕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就上市公司特定主体的股份减持行为进行了规定。1号公告衔接2015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的18号限制减持公告。18号公告要求从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因18号公告于2016年1月8日届期,故证监会出台了1号公告,并将于1月9日生效。就定性上看,18号公告属于市场非理性时监管机构一刀切的禁止减持的临时政策,1号公告属于监管机构规范减持的长期稳定政策。1号公告生效后,号称“史上最严”的限制减持18号公告将退出历史舞台。

二、1号公告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一)1号公告的立法目的

18号公告效力即将届期时,市场上出现了不同的反应,一种是明确了在大限后将减持的,如2015年12月23日晚,易联众(300396)发布公告称其于12月22日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古培坚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对方因“个人投资新项目和理财需要”,拟在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