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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走出去”企业应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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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走出去”企业应重视

2016-02-09 胡铁律师 计兮次阅览

虽然陪审团制度是美国的司法制度,但是由于跨国诉讼的数量日渐增长,对于正在大步“走出去”的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值得警醒的问题。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一大特色。在媒体上频频见到在美国一些产品责任和环境污染的案件中被告被判承担天价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新闻,而这些天文数字都是由普通人所组成的陪审团最终决定的。但是随着二战后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全球化,各类案件也变得越来越复杂,陪审团是否有能力来决定这些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责任,引起了很大的质疑。而涉及反垄断法的民事诉讼正是这一类案件。虽然陪审团制度是美国的司法制度,但是由于跨国诉讼的数量日渐增长,对于正在大步“走出去”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值得警醒的问题。

一、陪审团制度存在缺陷

美国陪审团制度源于美国宪法,最初是为了保护公民在刑事案件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特别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由同侪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即由同样来自人民的陪审团成员来决定案件的事实到底是什么。通过后来的第七宪法修正案,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有权要求由陪审团来认定案件的事实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损害赔偿的数额。无疑,美国这种制度有助于当事人获得较为公正的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所带来的不公,也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对社会的不满。

但是,随着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个人的知识日益显现出有限性和局限性。陪审团制度可能已经不适合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比如以复杂性著称的反垄断案件就是一个例子。反垄断法案件最大的特点是专业性强和需要大量的经济分析,对于这些案件,连非专业的法官都普遍觉得吃力,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成员显然更是不具备这样的知识和能力。对此,美国一些最著名的反垄断法学者都认为由陪审团来审理垄断民事案件是制度上的一个缺陷,会给社会带来负面效果。

DonaldF.Turner教授是美国已故著名的反垄断法学者,也是哈佛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在1987年就认为在垄断民事案件中以法官代替陪审团来审理案件将会减少垄断诉讼的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提高案件审理的精确性,为社会创造价值。Turner教授指出,即使在“本身违法”的案件中,垄断纠纷的解决也需要经济学和商业分析,而这些要求都超过了大部分陪审团成员的能力,陪审团成员有限的能力将会使得陪审团的决定受到情绪和其他非理性因素的影响。Turner教授最后建议,由于民事案件陪审团制度由第七修正案规定,国会有必要通过立法来排除垄断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理的制度。

另外一位美国著名反垄断法学者Hovenkamp教授认为,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使得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对于复杂事实的认定陷入混乱。RichardPosner作为美国反垄断法界最有影响力的法官和思想者之一,在《反垄断法和新经济》一文中,也提出了同样的质疑。他在文章中认为,陪审团一般来说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法院也不会为他们配备助手,因此他们需要对专家证人所提出的观点进行消化。但是随着案件的技术性越来越强,没有利益纠葛的专家证人越来越少,由普通人所组成的陪审团也越来越无法理解案件事实,所以也越来越不适合案件的审理工作。Posner法官的建议是,应该对专家证人制度进行,才能使得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质量得到提高。但是到目前为止,垄断民事案件的专家证人制度的也没有发生,因此由陪审团对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不合理性依然存在。

二、企业成为制度的牺牲品

不幸的是,的一些企业已经成为了这种不合理制度的牺牲品。2013年3月,四家维生素企业在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的一审中被陪审团认定对出口到美国的维生素进行了价格合谋,从而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并且需要向原告集团支付高达上亿美元的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跨境因素和过程已经足够复杂,而这些因素和垄断案件的特性交叉重叠在一起,使得案件的复杂程度变得更高,一审的主审法官对此也予以承认。对于如此复杂的案件,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显然没有能力来认定相关案件事实,无法决定企业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专家证人所提出的损害赔偿额。除了上述反垄断法学者们所提到的陪审团审理垄断民事案件的缺陷之外,至少还存在以下几方面使得该案件的审理存在不合理不公正的地方。

首先,陪审团成员缺乏和该案有关的常识。相信陪审团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公正的认定和判断是基于陪审团成员对案件发生的背景具有一定社会常识的假设。但是该案件的事实正好涉及到开放的关键时期,很多重大制度都在转型阶段当中,对于这些事实情况,不用说这些远在万里之外的美国普通老百姓不具备最基本的知识的了解,就是很多的老百姓也对此知之甚少。如果没有对开放的进程有所深入了解,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而要让这些美国普通老百姓来对本案的事实作出判断,无疑缺乏必要的社会常识。

其次,美国陪审团遴选制度甚至把稍微对有所了解的陪审团候选人也排除在外,增加了事实认定错误的可能性。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为了避免陪审团成员先入为主的观念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会有一个遴选程序,即把那些因为事先具有和案件相关的经验而可能产生偏见的候选人筛选出去,以保证案件公正审理。但是在该案中,这种遴选过程很可能增加了事实认定错误的可能性,因为遴选过程把那些和对有所了解的候选人都排除以后,最后当选的陪审团成员皆为从未到过,对也不甚了解的美国普通民众。这里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悖论,即如果要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审理,陪审团成员至少需要了解一些关于经济的背景知识,但是如果陪审团候选人一旦表现出事先了解这些背景,就很可能无法成为陪审团成员。而如果所挑选的陪审团成员平时对一无所知,又怎能对本案中的相关事实作出公正判断?很难想象这些从来没有到访过,平时也对漠不关心的普通美国老百姓,能够理解纷繁芜杂的过程。把一些了解的候选人剔除出陪审团,毫无疑问将会进一步削弱该案陪审团公正审理的能力。

最后,由这些几乎对一无所知的普通美国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团来审理涉及企业的垄断案件,自然会出现Turner教授所担心的情况,即陪审团的决定会受到情绪和其他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本案的被告是来自遥远的的一些大企业,陪审团成员很可能认为这些企业和自身切身利益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很可能缺乏动机去仔细听取和考虑这些案件的真正事实情况。而另一方面,大多数陪审团成员是为了履行公民义务而不得不请假来参加案件的审理,长达几星期的庭审过程早已把这些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熬得疲惫不堪。要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对庭审中律师展示的证据,对证人的陈述持续保持高度关注,也非常困难。原被告双方都提交了经济学专家证人的报告,估算了企业行为对美国被告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陪审团成员无法理解双方专家证人报告,感情因素无疑会成为案件走向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原告是美国的中小企业,而被告是的企业,那么可以想象陪审团对于当事人的态度是否会存在差别。

三、维生素企业未得到公正审理

由此可见,由于美国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很难说维生素企业在美国得到了公正的审理。就整个司法制度对社会所造成的成本来说,如果陪审团仅仅审理其案件,则该制度的优劣纯粹是一个的内部问题,不论是收益还是成本都由该享受或承担。但是一旦案件涉及到外国企业,则制度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外国人的合法利益。如果某个制度产生了负面后果,这些后果会外溢到境外,由本不应当承担这种后果的人来承担。

不少对美国陪审团在一些跨国案件中所作出的天价惩罚性赔偿决定表示了强烈的反感,认为有损该国被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毫不奇怪的是,美国所作出的这种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判决在境外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实践过程中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

注:作者系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本文为授权租赁视界发布。如有问题,可与我们联系。  胡铁律师:hutie@dehengla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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