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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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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2016-02-09 黎家骏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次阅览

前言:股份转让是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及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移转给受让人的行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言,其可以通过溢价转让股份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退出公司,这也为潜在投资者进入公司提供了机会。而对上市公司而言,大规模、多层次、频繁性的股票交易则推动了证券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对于股份转让行为,法律以股份转让自由为原则,即由股东自行决定是否转让其所持股份以及转让的时间、地点、受让人、交易价格等。在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之外,则有若干例外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自由转让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1. 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无疑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因此,为了强化发起人的责任意识,预防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法》特别对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于该条的规范性质,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是对发起人转让其所持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条规定,原则上合同应为无效。因此,对于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前述规定与第三人订立股份转让合同的,该合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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