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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与售后市场领域全新法律框架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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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与售后市场领域全新法律框架将现

2016-02-09 金杜律师事务所 徐萍 姚丽娟次阅览

伴随着汽车行业日渐升温的反垄断调查与执行,针对汽车销售与售后市场领域颁布了一系列新法律法规。预计汽车销售与售后市场领域的全新法律框架将有望形成。

立法动态

1.停止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工商备案制度

2014年7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工商总局停止备案公告”)。根据公告,实施已近十年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工商备案工作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同时,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和总经销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将不再登记为“XX品牌汽车销售”,而将登记为更广义的“汽车销售”。

工商总局停止备案公告发布后,市场普遍期待汽车品牌经销商将一改之前仅可销售单一品牌汽车的模式,未来将可以在市场上经销多种汽车品牌。然而,由于商务部(“商务部”)、发展和委员会(“发改委”)与工商总局于2005年联合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品牌销售办法”)尚未修订,尽管汽车品牌经销商的工商备案制度已停止,汽车品牌经销商经销汽车仍需根据2005年品牌销售办法取得特定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的授权。因此,在“厂家授权制”未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工商备案制度的停止和经销商经营范围的变化尚不足以改变现状或重塑汽车销售法律框架。

2.建立独立的汽车维修市场

2014年9月3日,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强调建立公平透明的汽车售后服务市场并明确鼓励汽车售后服务市场的品牌培育。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同质配件”的概念,旨在消除对非由汽车生产企业或授权配件供应商生产的非“原厂配件”的歧视。在新的汽车政策导向下,汽车售后服务市场将与汽车销售市场分离,汽车售后服务市场中汽车生产商和授权经销商的垄断将逐渐消除。指导意见的亮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消费者维修选择权

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销售、维修企业(包括进口汽车经营企业)不得滥用汽车维修条款限制、干预消费者自主选择维修企业和维修服务。

实践中,为促进原厂配件的销售,汽车厂商与品牌经销商往往会在合同中要求消费者从其品牌授权经销商或授权维修企业获得维修服务,否则将不承担汽车质保责任。新规则为消费者在汽车厂商授权的经销系统之外寻求替代性汽车维修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2)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

自2015年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要在新车上市时,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无歧视、无延迟地向授权维修企业和独立经营者(包括独立维修企业、维修设备制造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出版单位、维修技术培训机构等)公开汽车维修技术资料。新车型上市3个月未能有效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的,撤销该车型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CCC认证证书。提供给消费者的汽车产品说明书中须明确车辆型式核准证书信息,规定排放维修技术要求,说明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生产厂家、型号及有效使用寿命等信息。

此外,在2015年12月31日前,汽车生产企业须公开全部已进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产车型以及已获 CCC认证的国产及进口车型的最新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为此,交通运输部将牵头制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定期组织对汽车生产企业车型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公开也是欧盟和美国汽车市场通行的防止汽车生产商垄断的做法。由于汽车安全及维护的特殊性,如果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无法公开,将实质性削弱非授权维修企业的实力并影响其信誉。从技术角度讲,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公开为独立维修企业能够具备与授权经销商开展竞争提供了基本技术保障。

(3)保障汽车配件供应

指导意见规定,应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件。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或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此外,所有维修企业、车主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汽车的权利。

根据新的汽车配件供应政策,原厂配件将在授权经销商与独立维修企业之间实现自由流通,而汽车生产商或其授权配件生产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同质配件”也将与原厂配件在同一市场中流通。这无疑将进一步促进授权经销商与独立维修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汽车政策背景及未来展望

汽车品牌授权经销模式系根据发改委2004年颁布的《汽车产业政策》及2005年品牌销售办法建立。品牌授权经销商(或称4S店)集合了包括整车销售、零配件、售后服务和信息反馈在内的新车销售与售后服务功能,并将按照汽车供应商的要求进行运营。品牌授权经销模式于建立初期在推动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专业汽车销售网络与保障汽车维修服务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对汽车生产企业的权力鲜少设限,授权经销模式赋予汽车生产企业权力过宽,因此有其固有缺陷也给汽车市场带来很多问题。

在品牌授权经销模式下,汽车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有权通过授权来决定一家经销商是否可以销售该品牌汽车,授权经销商被明确要求严格遵守与汽车生产企业订立的授权经销合同。2005年品牌授权办法规定,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既可以由境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制定和实施,亦可以由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而事实上,大多数汽车生产企业会选择指定其关联企业作为汽车总经销商)。并且,汽车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不得向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提供汽车资源。因此,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品牌授权与供应链控制对汽车销售环节的政策具有重大影响力甚或控制权,包括销售价格、销售地域及配件与零部件资源等。这也直接带来目前市场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过高的问题。

2005年品牌授权办法带来的另一个直接影响是,授权经销商仅能成为一家汽车生产企业的独家经销商。因此汽车4S店大量重复建设,这在越来越多的城市实行“汽车限购政策”的宏观背景之下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并导致汽车品牌经销商的利润率一再压缩。

在汽车售后市场中,由于汽车生产企业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企业供应汽车产品资源,汽车生产企业仅向授权经销商独家供应原厂配件,而授权经销商亦仅能通过生产商授权渠道购买配件。这导致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零配件价格的控制,并进而排除来自于未经汽车生产商授权的配件供应商的竞争。在市场上,授权经销商提供的配件与服务的价格通常高于独立维修企业提供的价格。质保期届满后,授权经销商提供的高价配件与维修服务也在某种程度削弱了其与独立维修企业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原厂配件仅在授权经销系统内进行循环,独立维修企业仅能接触到有限的正品配件与维修所需的技术信息,因此无法保证服务质量。在上述两方面的共同作用下,汽车售后市场上的竞争进一步扭曲。最终,消费者成为汽车市场上的最终受害者,只能在授权经销商提供的高质高价服务或独立维修企业提供的质量保证有限的较低价服务中选择其一。

自《反垄断法》于2008年正式通过后,2005年品牌销售办法即因赋予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经销商与售后服务实施纵向垄断的权力而广受诟病,对2005年品牌销售办法的修订被反复提上日程。例如,商务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与其他相关部门于2009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尽快修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鼓励汽车品牌销售采取多种经营模式,努力构建节约型汽车营销网络。商务部于2011年颁布的《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亦强调了这一点。

尽管工商总局停止备案的公告本身并不足以改变现有的汽车品牌授权经销模式,但其为未来修改现有汽车销售法律监管框架铺平道路。而由几乎所有汽车行业监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汽车售后服务市场的指导意见可谓汽车行业政策迈出的实质性第一步,尽管其实施还有待于众多配套办法的制定和落实。尤其,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强制披露与原厂配件自由流通将使得形成独立于汽车生产企业的汽车售后服务市场成为可能。

2005年品牌授权办法将如何修订目前尚未可知。各界对于授权经销模式是否仍应作为核心制度存续、仅对其细节进行调整还是应对授权经销模式施以重大变革产生了广泛争论。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汽车领域法律制度之后,汽车生产企业对经销商以及售后市场服务的控制将有所松动,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领域将形成一个更加透明公平的竞争市场。汽车行业内的市场参与者应做好准备以应对这场汽车产业政策的市场变革。市场上拥有强势主导地位的汽车生产企业需考虑改变其销售模式、定价策略、零配件供应策略与地域规划。面对未来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汽车经销商应增强自身实力,提高服务质量。而在汽车售后市场,建立大型汽车售后维修品牌的机遇将应声而来。对于未来汽车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我们将持续跟进。

徐萍:公司并购部合伙人。

姚丽娟:公司并购部律师。

来源:金杜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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