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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审查债务人公司年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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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审查债务人公司年报的必要性

2016-02-09 关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次阅览

注册资本制后,公司的信用基础由资本信用转变为资产信用,公司的净资产总量及其资产构成决定对外清偿能力。因此,债权人在交易时,不能再一如既往地依赖公司的注册资本信息,以此作为衡量对方经济实力的指标。同时,随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配套制度的相继出台,也将促成债权人负有审查公司资产信用的先合同义务。

一、债权人关注点的应有变化

1.从关注注册资本到关注净资产总量及构成

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经验资确认的资产,一旦公司设立成功,则通过工商年检制度审核公司保持注册资本的确定性,注册资本通常被认为是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最低屏障。在以往的诉讼中,债权人也往往以注册资本不实、注册资本抽逃作为撤销交易合同或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武器。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取消了认缴出资必须在两年内交纳的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总局在全国停止对企业的年检。从理论上讲,认缴资本“一元钱”与认缴期限“一万年”都是可能的,因此对债权人而言,设立债权的决策要素需要发生相应变化。换言之,公司在设立债权时的实缴资本以及可变现资产价值,才是公司还款能力的有力保证。公司资产构成公司责任能力的物质基础,资产的总量与构成决定公司责任能力的大小。

2.新增债权人对年度报告的审查义务

债权人设立债权时,通过审查交易对方的资产情况、评估清偿能力及自身的交易风险,从而决定是否设立债权、债权的期限、利息的高低及债权担保的范围。反映公司认缴及实缴资本的书面载体,包括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年度报告。对于两者审查义务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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