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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几类民商事案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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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几类民商事案件的影响

2016-02-09 王东敏次阅览

针对各国公司法律的规定,公司法学者将公司资本制度大概归纳为三种:法定资本制度(实缴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认缴资本制度)及折中资本制度。这几种资本制度各有利弊。

法定资本制度的核心是公司资本法定,依据公司章程发行全部资本并实缴后才能设立公司。法定资本制度的优点是实缴的注册资本,可以成为公司交易的一般担保,公司诚信有看得见的财产保障。法定资本制度的缺点:第一,一次性大量投资增加设立公司的难度;第二,公司未开展经营即汇集大量资金有可能导致资本闲置,形成浪费;第三,公司设立后如需增加资本时还需要启动增资程序,与公司应对市场经济迅捷发展的需求不配套。授权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资本,公司即可正式成立,董事会被授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证券市场行情等因素决定随时发行公司资本。

授权资本制度的核心是授权董事会决定剩余资本的发行。授权资本制度弥了法定资本制度的不足,但其缺点是明显的:第一,容易产生以设立公司为盈利的欺诈和投机等非法行为;第二,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在授权资本制度下,公司的实收资本由股东自主决定,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往往是一种名义资本,在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

折中资本制度无疑是立足克服法定资本制度和授权资本制度的缺点而创设的公司资本制度,它既保留法定资本制度可靠性的一些特点,也采用授权资本制度的一些灵活安排,是两种资本制度的中间做法。

1993年《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度,2005年修正(本文在强调《公司法》版本时用“修正”,在指示内容时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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