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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用法条的解释困境

2016-02-09 @高杉峻次阅览

【按语】

民诉法170条,是二审裁判作出的直接法条依据,可谓是民诉法中最常用条文之一。字面看起来清晰的条文字句,在实务适用中却产生了重大分歧。本文系对相关争论观点编辑整理而成。从不同观点的碰撞,亦可一窥法律解释方法的摇曳身姿。

 

一、问题

某二审判决综上部分的判词如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曾引起网络热议。

可以从该热点抽象出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在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错误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能否及如何对该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原文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三、讨论中观点整理

甲观点:该判决综上部分的表述表意不确,也欠缺论证,应该加上经查明事实,根据xx法律,维持原判。

在现行程序法框架下,很难说有针对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不当的明确方案,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跟民诉法170条第1款是冲突的。

从解释论的角度,我个人认为可以从民诉法170条中「变更」判决理由入手,将其作为纠正判决依据又维持判决结果的途径。170-1-(2)中改判、撤销和变更是并列的。此类案件,改判显然不合适,但维持原判也跟170-1-(1)不兼容,明确说了只针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乙观点:假设有一个案件,A给了B十万元,A起诉B要求返还十万元,一审认定是借款,判决B返还。二审认定是不当得利,这样一审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就都不当,但是二审也会维持要求B返还十万元的判项。这种情况很常见,二审纠正了该纠正的,维持了该维持的,也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权益无故受损。

该二审判决在说理部分,应当已经纠正了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当和适用法律不当之处,予以维持的是一审判决的判项,也就是实体处理结果。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同,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处理结果不同,殊途同归的情况大有案在。类比地来说,就像美国法院判决里的协同意见,说理进路不同甚至相反,但是结论一致。如果这个案件对此说明尚不够充分易懂,的确存在法院可以改进之处,但是轻易地评价奇葩,恐怕也不是法律人应有的态度。

处理结果是一样的,怎么改判?怎么变更?判决理由和判项结果是两个不同的部分,判决理由有误,二审已经纠正了,维持的只是最后的实体结果,这个结果没有错,为什么要撤销?又如何去变更?

即使没有对应司解,从正常的逻辑推理也可以理解民诉法170条的法条规定。举例说,一个判决里可能涉及到非常多非常繁杂的事实认定,如果其中一个细节认定不当,也可以说事实认定有错误,但这种情况下是否要撤销?改判?当然不是。所以民诉法170-1-2的本身的原意就应当是“事实认定错误,以致影响了案件正确处理结果的”,应当撤销、改判、变更。如果事实认定不当,而案件处理结果无误,就应该分开处理,在说理中指出错误,而维持原有判决结果。

 

丙观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未必改判,例如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导致最终的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给出实体结果可能是一样的。因此无需改判,但在论证部分则需指出予以纠正。

诉讼法所讲的改判如果包括判决理由的变更,则上述判决可能连瑕疵都未必有;如果不包括,则上述判决更不能说有瑕疵,因为无改判之内容。

从这个解释结论来说,说明民诉法170条没有涵盖所有情形,所以需要目的性扩张第1款第2项中的“变更”包括裁判理由的变更。此类案件,依据就是民诉法170条,变更包括裁判理由的变更。

 

丁观点:这里面可能涉及法律解释方法问题。适用法律是应严格依据文义理解,还是说允许依据立法目的进行理解,所谓的法律漏洞填补。

这里面可能涉及法律解释方法问题。适用法律是应严格依据文义理解,还是说允许依据立法目的进行理解,所谓的法律漏洞填补。

程序问题没研究过,不好评论。但我想,刚才说的案子的问题是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来解决的。

 

戊观点:如果确实发生了一审事实法律均错误但结果正确的情况,二审法院只能适用民诉法第170条第1款第2项,撤销一审判决,但二审判决主文部分照抄一审主文。也就是说,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被撤销了,但没有撤销结果,但也不是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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