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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解决之道

2016-02-09 投行小兵次阅览

【案例情况】

一、浙江开山:免税设备违规转让被处罚金额较大

1、海关处罚具体情况

开山控股于2006年及2007年在相关免表(海关免税证明)项下进口了磨床、三座标测量机、加工中心等9台(套)生产设备。由于经办人员对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够,对海关监管设备“移作他用”理解存在误区,开山控股将上述9台(套)设备进口后交由开山凯文螺杆使用并委托其加工产品。

2009年11月30日,杭州海关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关缉违字[2009]113号)认定开山控股自进口后即将上述9台(套)海关监管设备交由开山凯文螺杆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的相关规定。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最终按照不到12%(含税)对开山控股科处520万元罚款。

开山控股已于2009年12月2日全额缴纳了520万元罚款。

2、设备转让

2007年10月,开山控股向开山通用转让的9台(套)生产设备系海关监管设备。该等进口设备涉及的技术改造项目“年产5000套精密螺杆副生产线技改项目”、“年产500台KC系列露天潜孔钻车技改项目”均取得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项目统一编号C23352901431和C23362900454),并向海关办理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2007年10月31日,开山通用“年产1000台高效、节能整体式高风压露天潜孔钻车技改项目”也取得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项目统一编号C23371901138),可向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开山控股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开山通用,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减免税货物转出方开山控股和转入方向海关申请办理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2007年12月29日,经衢州海关审批,开山通用就受让开山控股的9台(套)进口设备办理了减免设备的结转手续。至此,开山通用受让开山控股海关监管设备已履行必要的项目审批和海关结转手续。

3、解除海关监管

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的相关要求,“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2009年12月23日,公司向衢州海关申请提前解除上述9台(套)进口免税设备的海关监管。经衢州海关核准,2010年1月12日开山控股补缴进口关税1,107,503.83元、滞纳金337,994.41元,补缴进口设备增值税2,225,244.55元、滞纳金681,206.76元。公司补缴进口关税1,775,702.28元,补缴进口设备增值税3,532,938.51元。

2010年1月26日,衢州海关以2917100001号《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对公司受让的上述9台(套)设备准予解除海关监管。

公司申请提前解除上述9台(套)进口免税设备的海关监管并因此补缴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不涉及违法违规。

4、海关处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杭州海关已于2010年6月4日出具杭关外证[2010]47号证明,确认:“开山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开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海关减免税设备有关监管规定,我关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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