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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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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6-02-09 路银雷 国浩律师事务所次阅览

一、新规背景

按照“监管转型和法规清理”的需要,证监会拟废止涉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多项法规,并授权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统一进行自律管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办法》”)相关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适用于《私募办法》。

有鉴于此,基金业协会在证监会相关部门前期工作基础上,融合吸收了相关资产管理业务法规、相关自律组织自律规则的成熟内容,修改起草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登记备案办法》”)。

二、新规思路

一是消除证券、基金、期货三类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规范、备案监测等方面的差异,统一相关自律管理标准、程序,细化纪律处分类型和适用情形。

二是结合资产管理业务特点,以放松管制、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为重点,加强通道业务、第三方机构、分级杠杆以及短期激励等行为,明确资产管理业务底线。

三是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特点,对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出特殊监管要求。

三、原有法规

证券资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基金资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期货资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四、适用范围

一般适用范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其他两种特殊适用情况:一是“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机构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二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五、机构登记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基金业协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征求证监会的意见。

基金业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登记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基金业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六、计划备案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条件募集完毕,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业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资产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在相关交易场所及登记机构开立交易、清算等账户。

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报备后,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补充的,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七、业务载体形式和投资范围

《登记备案办法》将资产管理业务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单一客户与特定多个客户。区别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同时,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与《私募办法》相统一,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不得投资的四类情形,从制度规则上消除了证券、基金、期货三类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载体和投资范围方面的差异。

主要投资范围: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投资范围可以包括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禁止投资范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违反宏观政策或产业政策的投资;(二)违规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法律法规、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投资。

八、通道业务特殊要求

资产管理人可以为单一客户开展通道业务,但不得为特定多个客户开展通道业务。资产管理人为单一客户开展通道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委托人遴选机制,制定审查标准和流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对资产委托人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

为单一客户开展通道业务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应当约定,(一)资产委托人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投资管理,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二)资产管理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等工作,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三)在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资产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

银行借用通道的特殊规定:资产委托人为银行的,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四)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五)法律法规、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计划转让

《登记备案办法》允许资产管理计份额可以通过交易场所和协议两种方式进行转让,但转让对象需为合格投资者,且转让后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交易场所: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符合条件的基金网上交易平台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

十、计划转让

《登记备案办法》取消了资产管理计划最低初始规模和最高规模上限的要求,在符合合格投资者相关要求情况下,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主决定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销售压力。

十一、禁止行为

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外,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二)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投资者;(四)开展资金池业务;(五)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六)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十倍;(七)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禁止投资的行业;(八)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九)法律法规、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激励机制

为了防止片面追求项目数量及管理规模而忽视风险的短期激励行为,《登记备案办法》要求资产管理人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机制,对于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玩忽职守行为,资产管理人应当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时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十三、关联交易

为了防范资产管理人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登记备案办法》要求资产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自有资金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参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对相关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十四、分级杠杆产品

要求资产管理人要遵循杠杆设计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设计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并在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中对份额类型、份额配比、杠杆水平、各份额不同收益率计算方法进行充分披露,充分揭示不同份额的风险特征及与之对应的收益分配方式,并充分披露相关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同时要求资产管理人应当在产品备案时对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安排的合理性以及利益输送风险防范情况等作专项说明。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十倍。

十五、资产匹配

针对当前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的涉嫌资金池业务,《登记备案办法》从期限匹配、资金资产对应以及充分披露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一)资产管理人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计划与所投资产相对应,(二)资金来源应当与项目投资相对应,(三)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四)定期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十六、处罚措施

适用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六种纪律处分类型,包括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适用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六种纪律处分类型,包括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针对违反《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具体情形,视情节轻重,细化了可采取的具体纪律处分。

此外,《登记备案办法》还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形:

一是资产管理人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一年之内出现两次以上重大风险事件的,基金业协会暂停受理或办理其资产管理业务,并移交证监会处理。

二是对于一定期间内多次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机构和人员,设定了递进加重纪律处分的条款。

三是对于能够积极主动采取补偿投资者损失、与投资者达成和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的机构和人员,设定了减轻纪律处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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