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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低成本境外资金?前海金融跨境贷升级模式详解

  • 跨境金融
  • 2016-02-08

处于前沿的前海,金融业态呈现出立体化框架。据前海管理局介绍,截至今年4月底,前海注册企业超过2.8万家,其中近6成属金融和金融配套机构,达1.56万家。除了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外,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外包服务企业、商业保理企业均上千家。在此基础上,跨境金融需求在这里得到快速释放,也不断催生新的跨境交易模式。记者获悉,多家大中型银行已推出跨境贷的数种升级版。并且,通过对已有政策的玄妙组合,前海管理局金融创新处介绍说,企业在拓展业务过程中,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前海跨境贷模式升级

作为前海金融的核心业务之一,跨境人民币贷款(以下称“跨境贷”)渐成前海银行业热捧的业务,新型交易模式也在不断孵化。

较为常见的跨境贷流程是:前海注册企业向境内银行的前海分行A提出融资需求,并提供抵质押等担保;银行A核定信贷额度后,向在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B开出融资性保函,由后者向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

实际操作中,往往纳入融资租赁或保理公司。

以融资租赁公司为例。向境内银行A发起申请后,租赁公司以获得境外银行B发放的贷款。然后通过售后回租等方式,向企业提供融资。

通过这一模式,企业可获得较低成本的境外资金。但随着新一轮降息之后,境内外利差收窄。融资空间更大,“全球统一授信”兴起。实质是,银行将境内集团的授信额度切分至境外,为企业境外子公司或公司提供融资。

其交易模式为:前海企业、境内银行A、境外银行B签订三方协议,企业向银行A提出融资需求,并提供抵质押等担保;A核定信贷额度后,并不开具融资性保函,而是由银行B向银行A申请占用等额的信用额度,并据此向企业发放贷款。

对银行而言,若该前海企业有财务公司,这笔交易则相当于同业授信。有银行人士指出,这一“免保函模式”,面临坏账风险时,境外银行B无法向境内银行A追索。而集团企业本身,往往是境内实力强大,境外公司则是通过自设或收购,成立时间一般不太长,各类财务数据也不够有说服力。

对此疑问,某大型银行国际业务部人士表示:“通常这种境外企业资质一般,我们也担心风险。所以要通过信用支持承诺来控制风险。”

据他介绍,集团总部需对下属公司提供一个信用承诺函,承诺未来若下属公司出现信用风险,总部有实力代为履约。履约通道则是跨境资金池,包括外币资金池和人民币资金池。从可操作性看,目前外币资金池有放款额度,而人民币资金池对外付款更是没有额度限制。目前多家大中型银行在争夺这一业务市场。针对的客户群,均以资质较好的大型跨国集团为主。

前海金控版本

作为前海政策输出载体的前海金控,是这一模式的吃螃蟹者。合作银行是恒生银行。

“相比传统的内保外贷,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分期提款,贷款到期后可以延长期限,循环使用,而且可以用于股权投资。”前海金控基金部总经理杨博近期在深圳的一个论坛上透露。

除上述两种模式外,跨境银团贷款被认为是目前人民币跨境贷款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模式。去年12月,前海金控组建5家银行,分别是建行、国开行、东亚银行、中信银行和民生银行,共同完成首单跨境人民币银团贷款,融资规模5亿元。

与此同时,企业境外资金的回流通道也在拓宽。

自2014年底政策推广以来,企业通过跨境双向资金池业务,可设立国际主账户,实现内部资金的跨境放款与资金流动。

“只要是长期贸易伙伴关系,比如关联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都可以进入跨国公司集中收付管理。”贺龙德表示。

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管理有全国和自贸区两个版本。全国版本中,央行规定,成员企业需经营时间3年以上,上年度收入合计金额方面,境内企业不得低于50亿元,境外企业不得低于10亿元。此外,资本净流入额度限定是所有成员企业加起来所有权益的0.1倍。

而在自贸区版本中,并不明确存在以上准入门槛。未来前海自贸区能否也降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门槛,备受市场关注。

记者从多家大型国有银行国际业务部人士处获悉,目前跨境双向资金池业务市场需求较为旺盛。央行深圳支行人士表示:“目前多家跨境集团在跟银行洽谈,有意开展这项业务。”

据上述央行人士介绍,目前30多个跨国企业集团完成了备案,其中华润集团、招商局集团、华为集团、腾讯集团、顺丰集团等众所周知的大型企业,大部分资金池已进入实际运作。

政策组合三方案

上述跨境优惠政策,目前真正受益的是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对大多数普通企业而言,准入门槛和诸多限制难以企及,政策吸引力因此打折。

“单个看前海的政策,可能有些限制,组合起来有意想不到的效果。”贺龙德表示。同时,他提供了三种可行的政策组合解决方案。

第一种组合方案是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

“原先只有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有外债指标,即投注差,内资企业是没有的。”贺龙德称。今年3月,突破这一局面的前海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启动。不过,这一面向境内非金融企业的外债新规,存在两大限制。

一是企业外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倍,二是其全部负债(含当次外债签约额)不超过其总资产的75%。

贺龙德举例,某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亿元,信用较好,计划从境外融资30亿元。根据外债额度管理办法,该企业只能借其净资产的2倍,即20亿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他的建议是,第一步使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政策进行借贷,第二步再通过跨境人民币贷款完成余下10亿元融资。因为跨境人民币贷款不占用外债指标。

“使用政策的先后顺序很重要。”贺龙德指出,如果上述两个步骤反过来,先申请跨境贷,将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净资产减少,可能会导致外债指标减少,甚至无法取得外债指标。

第二种组合方案是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跨境资金池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

贺龙德指出,跨境贷资金进入资金池后,在所有者权益的0.1倍范围内,可实现对境内成员企业的直接划款。

第三种组合方案: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外汇资金池政策。

与前述方案相似,这一组合政策利用的是国际主账户用途的灵活性。

“企业统一所有成员企业的外债后,从境外融入资金到国际主账户,再通过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可以向境内成员企业直接划拨该资金。”贺龙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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