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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及其设立法律指引

  • 何植松
  • 消费金融
  • 2016-02-09

一何为消费金融公司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年第2号令)之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系指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但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四)发行金融债券;(五)境内同业拆借;(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九)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历程回顾

总体而言,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在西方发达已经存在上百年的金融业态,在仍是一个新生事物。其发轫的动因是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经济相对低迷,彼时的提出了“保增长、调结构、促、惠民生”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要求银监业监管部门推动更多的金融服务以促进消费需求增长,有效发挥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银监会经过调研后认为消费金融公司是一个不错的途径,但由于没有在先的经验可循,建议先试点再放开。随后,银监会向国务院上报了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请示及试点办法。不久,国务院正式批准同意进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

2009年7月22日,银监会颁布实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第3号令)。依据该办法,首批四家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先后在上海、北京、成都、天津四城市展开。相关情况见下表:

试点消费金融公司名称

获得筹建批文时间

获得开业批文时间

主要出资人/股比

其他股东/股比

注册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2010-01-06

2010-06-03

银行 51%

百联集团 30%上海陆金发 19%

上海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2010-01-06

2010-02-24

北京银行 100%

13年4月股权结构有较大变化

北京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2010-01-06

2010-02-25

成都银行 51%

马来西亚丰隆银行 49%

成都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2010-02-12

2010-10-26

PPF Group N.V. 100%

04年10月变更为Home Credit B.V.

天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关于“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和“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的要求,银监会于2013年9月27日发布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名单,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至此,试点城市扩大至16个,试点工作仍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

2013年11月14日,银监会颁布实施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第2号令),同时废止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第3号令)。与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比较,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增加了主要出资人类型,允许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二是降低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50%降为30%;三是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可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四是取消营业地域限制,改变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五是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六是调整并增加部分审慎监管要求,如修改贷款额度上限、取消部分限制性要求、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等。之后,银监会依照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批复多家金融消费公司的筹建申请,其中若干家的主要出资人系境内非金融企业。具体情况见下表:

第二批试点消费金融公司名称

获得筹建批文时间

主要出资人

注册地

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2014-08-28

永隆银行、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深圳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2014-10-1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

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2014-12-03

海尔集团公司

青岛

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2014-12-11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4-12-16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

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4-12-30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2015-01-06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

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此次扩容放开,虽与当初试点时的初衷类似(经济低迷、拉动内需),但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已大不相同。首先,整体国力显著增强、居民收入增加、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使得国民消费力不断释放和增长,消费信贷理念已逐渐被国民接受;其次,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远程支付、个人征信、互联网金融等提供了技术和风控上的支撑;再者,金融产品和服务领域的不断创新在为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提供无限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挑战,迫使其在细分市场上做精细化的差异竞争。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消费金融已然站在了风口,接下来会有爆发式增长,尤其是以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的消费金融公司将会大量涌现。

2016年批准了7家,2017年迄今为止批准了1家。从2010年到2015年共批准14家,平均每年不到3家。在目前已获得银监会批复的21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银行系有20家,占据九成以上。

三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法定条件

根据监管规定,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出资人)资质

根据监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一)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的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7、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8、满足所在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9、境外金融机构应对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上述第3-9项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的条件

1、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7、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上述第2-6项规定的条件。

(三)不得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的情形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代他人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

7、其他对消费金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五消费金融公司的筹建、开业申请

根据《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之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必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消费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如获批筹建,则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获批筹建的申请人应在前述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开业申请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开业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如获批开业,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六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公布在后,故在先出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并未包括消费金融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而也许是考虑到是试点不具有普遍性等缘故,银监会官网“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中也并未包含“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含筹建、开业)审批”的指引,估计暂时都得遵循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

值得一提的是,银监会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流程、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完全可以借鉴适用,尤其是针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循此思路,结合在类似项目中的实务经验,笔者认为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含筹建、开业)审批的申报材料至少应包括:

(一)筹建审批阶段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英文,可未经工商管理部门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章程草案。应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等内容。

4、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决议。

5、出资协议。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

6、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经营情况等。

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8、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9、出资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10、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1、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

12、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就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出资人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以及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批筹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开业核准阶段

1、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等事项。

2、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的内容。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8、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拟办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等。

9、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10、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11、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2、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七消费金融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别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形式上与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相似之处,为便于厘清,特列表对照如下:

区别项

消费金融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

机构性质

非银行金融机构

可以发行金融债券、进行同业拆借;

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但在会计处理上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审批及监管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省级主管部门(一般是金融办)

注册资本

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1000万元

资金来源

1、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2、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3、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但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

1、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2、捐赠资金;

3、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贷款目的

居民个人消费

主要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生产信贷

贷款对象

境内居民

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单一客户贷款上限

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单一股东持股

比例上限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主要适用

法规规章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年第2号令)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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