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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诊所在上市的问题

發佈時間:2016-02-09 信源 © 佚名点击:

一、关于医疗机构、诊所在上市的可行性分析

(一)A股上市医疗机构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截止目前已经在A股上市的医疗诊所有两家,具体情况如下:

1.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763

上市时间: 1996-10-30

主业:口腔医院、诊所

上市方式:借壳

2.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0015

上市时间:2009-10-30

主业:眼科医院、诊所

(二)民营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法律分析

2000 年2 月,国务院体改办、卫生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

2000 年7 月,卫生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确定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依据,以及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规定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并明确指出,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

2001 年9 月,卫生部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发挥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满足多层次医疗保健需求、调整医疗服务结构和体制创新方面的作用。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在机构和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机构评审、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应同等对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2009 年4 月,中共颁布《中共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的意见》,成为新医改的纲领性文件,提出建立符合国情的医药卫生体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中共文件精神,国务院随即发布了《医药卫生体制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明确2009-2011 年重点抓的五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试点。在新一轮医疗体制中,将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并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新医改方案再次明确指出:“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2010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1.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1)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2)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综上:

(1)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鼓励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

目前民营资本投资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所鼓励,不存在法律和政策上的限制。

(2)对连锁经营方式持肯定和鼓励政策,民营资本通过在各地投资设立诊所等医院向患者提供专科医疗服务,并形成连锁经营的业务模式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

(3)作为民营资本,投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存在政策障碍。

(三)关于外商独资(或合资)设立医疗机构的法律分析

2010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之(五)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境内与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在中西部地区举办医疗机构。

2011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正式取消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限制,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列入允许类投资领域。

综上,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不存在法律上和的政策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