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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赏析:荣之联-报告期内变更收入确认方法

發佈時間:2016-02-09 信源 © 叶金福点击:

一、案例公司相关背景

荣之联(002642.sz)是深圳中小板上市公司,其于2011年10月公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于当月通过发审委审核,2011年12月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

公司作为IT系统集成商,主要围绕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数据中心提供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客户涵盖能源、电信、生物、制造、、金融等行业。公司在“高性能计算”、“大容量高性能存储”、“统一身份认证与访问管理”等领域拥有成熟的解决方案。

二、报告期内变更收入确认方法

根据申报稿招股书,公司报告期包括2008年至2011年6月,报告期内,其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变更:

2008年度及以前,公司对于系统集成收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系统集成项目通常需要经过咨询、方案设计、采购、软件开发、到货点验、系统搭建、安装调试、试运行、系统验收等过程。由于在客户尚未对系统集成项目进行验收之前,项目并未最终实施完毕,风险与报酬尚未完全转移,理论上还存在客户要求退货或者追加成本的可能。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需要安装调试和系统验收的系统集成项目不断增加,公司根据系统集成业务的特点,并参考了行业内其他上市公司的做法,认为有必要以更为稳健的方式确认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

2009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第八次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对于公司系统集成收入,需要在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并取得买方签署的验收报告时,确认系统集成收入的实现。

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系统集成收入确认方法的变更,使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更加稳健、符合公司业务实质、符合行业内通行的做法。收入确认方法变更后,公司对之前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以保证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各期间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上述变更事项使公司2008年、2009年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产生一定差异,但该差异并不影响报告使用者对公司申报财务数据的理解。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中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上述变更是合理的、谨慎的。

公司变更后的系统集成收入确认方法为:

公司的系统集成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的业务特点和IT需求,就其数据中心规划、IT系统架构设计、软硬件选型与开发、系统搭建等方面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并完成实施的过程。

此类业务通常需要经过咨询、方案设计、采购、软件开发、到货点验、系统搭建、安装调试、试运行、系统验收等过程。在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并取得买方签署的验收报告时,确认系统集成收入的实现。

三、案例分析

(一)更可控的收入确认方法

1、系统集成不宜适用《建造合同》准则

理论上,系统集成适用《建造合同》准则,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这也是荣之联变更前所采用的方法。但一方面,系统集成中的软件、硬件、设计安装等部分的毛利水平相差较大,按完工百分比平均确定毛利有违配比原则,另一方面,系统集成多属于“交钥匙”工程,在系统调试进行初验或终验前,业主或监理方在过程中往往并不进行工程进度的确认,完工进度没有客观证据。所以,采用百分比法,多数情况下缺乏足够的可控性。

2、一次性确认是更可控的方法

变更后的系统集成收入方法为:在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并取得买方签署的验收报告时,确认系统集成收入的实现,即由原完工百分比法修改为一次性确认收入。实际上已不再将系统集成作为《建造合同》,而是将整体系统视为一种特殊“产品”,采用产品销售的收入政策,收入确认时点强调“与产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公司也认为,系统集成一次性的收入确认方法更加稳健、符合公司业务实质、符合行业内通行的做法。

与完工百分比法相较,完工确认的核心证据是业主的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作为外部证据更具有可控性。同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和成本,也更具有配比性。

3、初验还是终验

多数系统集成合同的验收包括: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初验,试运行后进行终验,终验完成后进入质保期。荣之联招股书中,并没有明确收入确认时点是在初验还是终验。原则上,选择初验还是终验关键是判断“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的时点,终验当然更稳健一些,但初验时一般系统已经调试,工作量几乎全部完成,且实务中可能终验被人为的拖延时间,所以,初验也是实务中常见的标准。

(二)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的差异

系统集成收入方法的变更,本质上是采用建造合同还是产品销售准则的选择,应该理解为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变更。由此带来的影响是“上述变更事项使公司2008年、2009年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产生一定差异”,且可以推测,两种方法下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差异金额还是比较大的。

严格来说,除非一些法定的变更,报告期内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任何的重大差异都可以上升为内部控制的问题。但会计方法的变更,尤其是变更为更可控的方法,与重大差错所带来的变更是不同的,显然在IPO中是易于解释易于被监管层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