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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筹备IPO注意事项

發佈時間:2016-02-09 信源 © 罗亚中 国浩律师事务所点击:

基本情况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其本意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因其常伴随着企业上市,因此大家习惯将IPO直接理解为“上市”。

上市的优点颇多,如有利于公司的融资与成长;增加公司股票流动性;提高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实力与形象;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等等。正是由于上市所具有的诸多优点,无数的企业经营者心中都有一个IPO梦,虽然由于当下救市IPO被暂缓,但仍不妨碍其为之努力奋斗。

笔者通过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及结合实务中的经验,整理出企业为达到未来能够顺利上市的目的,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及未来的经营过程中,所需注意的事项,以供参考。

注意事项分析

(一) 主体资格方面

1. 发行人(指未来上市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公司至少需持续经营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完整会计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相对简单,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即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募集设立方式程序较为繁琐,建议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

同时需注意,若先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届时通过改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再上市的,整体变更时应按公司原账面净资产进行折股,不能以评估值进行折股,否则有限公司阶段的时间不能计算在持续经营时间之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不可引入新的股东,若需引入新股东的,需在整体变更之前进行。

2. 对发行人的股东有一定限制:(1)发行人股东追溯至最终,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2)信托公司、工会、职工持股会不得成为发行人股东;(3)针对公务员、政机关干部和职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县以上和机关退休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现役军人、商业银行、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等均有一定限制。

3.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虽然最新的公司法取消了非特殊行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原则上非特殊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人民币,若公司未来在主板或者中小板上市的,发行前其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4.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

5. 主板、中小板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创业板要求: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 独立性方面

1.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公司的核心资产最好能够取得其相应的所有权。

2.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5.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 规范运行方面

1.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违法行为。

3.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4. 发行人不得有违法行为。

5.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6.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四) 财务会计方面

1.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4.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5.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6.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7. 发行人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8. 上市前重组事宜需合法合规。

9. 财务上硬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