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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若干法律风险管窥

發佈時間:2016-02-09 信源 © 牟蓬 单颖之点击:

投资者们翘首企盼的沪港通已于11月17日正式开通,在两地证监会正式批准启动沪港通的11月10日,沪市上涨超过2%,创近三年新高,这充分展现了市场对沪港通的热切期盼。面对投资者们高涨的投资热情,本文将在法律层面上就沪港通所涉及的股票代持模式、两市股票交收制度的差异及新股认购事宜作出相应分析,供投资者们参考。

股票代持模式

此次开通的沪港通使得大陆及香港的投资者们能够跨境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资者能够成为相关上市公司的直接股东。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6条及第15条的规定,投资者们通过沪港通所买入的股票,将分别由香港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与结算代投资者持有,并以香港结算公司与结算的名义登记在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

以港股通为例,结算作为股票的名义持有人,负责投资者意愿的收集、资金代收付和红股的分配等事宜。投资者若要行使自己的投资者权利,需先向交易券商申报,之后由结算根据交易券商收集到的投资者指示向香港结算公司办理。正是因为这一系列的中间环节,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也将早于香港结算公司就相关事项所设的截止时间。例如,根据结算发布的《港股通投资者常见问题解答》,结算设置的投票截止日较香港结算公司所设置的投票截止日提前一个沪市工作日;结算设置的股利选择权申报截止日较香港结算公司设置的截止日期提前两个沪市工作日。因此,相较于投资A股,投资者行使投资者权利的时间期限更短,这也要求投资者们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更加积极主动。

鉴于目前沪港通是以结算及香港结算公司代投资者持有股票的形式实现,若因代持主体结算、香港结算公司或交易券商发生诸如系统故障等原因,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证监会仅口头表示[1]投资者可就系统故障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目前尚无直接规范性文件对责任的分配及投资者维权的渠道与机制作出具体规定。

股票交收制度的差异

上交所与联交所实行了不同的股票交收制度[2],上交所实行T+0日交收制度,即投资者买入沪股通的当日即获得相关证券的权益;联交所实行T+2交收制度,投资者在T日买入港股通股票后并不立即获得股票的权益,在T+2日完成交收后方可取得相关证券的权益。

举例说明,若T+1日为某上交所上市公司的发放红利股权登记日,则于T日买入的投资者可以享受该等红利;上述情形若发生在联交所上市公司,同样以T+1作为发放红利股权登记日,则T日买入该股的大陆投资者将无法享受该红利。同理可以适用于股票卖出的情形。

因为沪深两市不同的股票交收制度,投资者们在做出买入或卖出决定时需要特别关注相关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以免错失收益。

沪港通不得参与新股认购

对于此前许多投资者所关心的以沪港通为渠道参与新股认购的问题,目前的政策给予了否定的回答。根据结算发布的《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目前结算暂不提供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3]及超额公开配售[4]等服务。

同时,针对A+H股的新股认购事宜。就沪股通为例,新股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要求后方可被调入沪股通,投资者仅可购买被调入沪股通的股票。根据上交所发布的《试点办法》第17条的规定,在上交所及联交所上市的A+H公司,其新股必须在H股价格稳定期结束且相应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方可被纳入沪股通。

结语

沪港通的开通对沪港两市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它是资本市场国际化所迈出的关键一步。我们也相信,沪港通将随着时间的推进而不断发展完善。相关主管部门也将对本文中提到的风险点作出更好的安排,降低交易风险,促进两地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注释:

[1]源自2013年10月18日证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2]需提请注意的是,此处的股票交收制度是针对股票权益的取得时点,与A股T+1日及港股T+0日的股票交易制度并非同一概念。

[3]“供股”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股票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其可以按持有股票的比例认购该公司股票,且认购权利凭证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

[4]“公开配售”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股票持有人作出要约,使其可以认购该公司股票,但公开配售权益不能转让。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