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的披露要点

债券研究 2016-02-09  星期二 我的金言法语 1071字 永续债

永续票据信息披露要点(试行并征求意见版)

一、永续票据发行方式、额度、期限及要件规范要求

(一)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偿债压力较小的发行人公开或定向发行永续票据。

(二)涉及债务的城建类企业及主营业务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且占比较高的企业,建议结合募集资金用途和偿债保障措施谨慎确定注册发行额度。不鼓励偿债风险较高的企业通过发行永续票据过度调节资产负债率。

(三)永续票据发行期限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发行人资金安排合理确定,但考虑到永续票据募集资金侧重于满足发行人长期限资金需求,建议将含权的发行期限设置在3年(含)以上。

(四)永续票据发行后,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计入所有者权益。财政部关于永续票据计入权益的要求是基于新会计准则,因此建议发行人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同时,近一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应具有证券资格。

二、永续票据信息披露要求

(一)建议在M-2-3中至少增加如下相关风险提示。

1、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的风险。

本期永续票据没有固定到期日,发行条款约定发行人在特定时点有权赎回本期永续票据,如果发行在可行使赎回权时没有行权,会使投资人投资期限变长,由此可能给投资人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

2、利息递延支付的风险

本期永续票据条款约定,发行人有权递延支付利息,如果发行人决定利息递延支付,则会使投资人获取利息的时间推迟甚至中短期内无法获取利息,由此可能给投资人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

3、资产负债率波动的风险

本期永续票据发行后计入所有者权益,可以有效降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对财务报表具有一定的调整功能。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和**%。本期永续票据发行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下降幅度大约为**%。如果发行人在有权赎回本期永续票据时行权,则会导致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上升,永续票据的发行及后续赎回会加大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波动的风险。

4、会计政策变动的风险(计入权益的永续票据适用)

目前,依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通过发行条款的设计,发行的永续票据将作为权益性工具进行会计核算。若后续会计政策、标准发生变化,可能使得已发行的永续票据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从而导致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上升的风险。

(二)建议结合永续票据的条款设置合理匡算募集资金用途,并承诺不存在隐性强制分红等情况;不鼓励永续票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需求和归还流动资金借款。

(三)涉及债务的城建类企业、主营业务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且占比较高的企业、近三年未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建议采用公开方式注册发行永续票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