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2014版解读

区域经济 2016-02-09  星期二 高超、张漓、吴昊思 3398字

文章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2014630日,上海市人民公布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与2013版相比,负面清单里的特别管理措施从193条缩减为139条,共减少了51条,减幅达26.8%。在这139条中,按措施的类型分,限制性措施110条,禁止性措施29条;按产业分,第一产业6条,第二产业66条(其中制造业46条),第三产业67条。

该负面清单以国务院批准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上海自贸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一、 变更概览

此次负面清单的变更整体具有以下特点:

  • 从开放的角度来看,取消了14条管理措施,放宽了19条管理措施,与2013年相比,进一步开放的比例达17.4%。被取消的14条管理措施中,服务业和制造业等领域各占7条。在放宽的19条管理措施中,涉及制造业领域9条,基础设施领域1条,房地产领域1条,商贸服务领域4条,航运服务领域2条,专业服务领域1条,社会服务领域1条。

  • 从加强透明度来看,负面清单2013版中无具体限制条件的55条管理措施大幅缩减为25条,并明确了部分无具体限制条件管理措施的条件。如明确了投资直销的条件,即投资者须具有3年以上在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且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又例如明确了投资基础电信业务的条件,即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等。

 

  • 从顺应国际问题来看,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对负面清单2013年版中14条对内外资均有限制或禁止要求的管理措施,不再列入负面清单,主要涉及高耗能、高污染的制造业等领域。

  • 从调整语言表述角度来看,主要变更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调整了负面清单的发布名称。修订后的负面清单发布名称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今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负面清单,并以修订年份为标识。

2.调整了负面清单的结构。按照国际上负面清单突出限制措施的惯例,将行业分类代码调整到管理措施的后面,并将涉及到不同代码的同一行业不同环节的相关措施作了统一表述,以便投资者能够更清晰地理解相关管理措施。例如,投资船舶(含分段)的设计、制造与修理、投资民用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在负面清单2013年版中均分为两条表述,负面清单2014年版中统一为一条表述。同时,为了方便投资者查询,在管理措施前面还统一加注了序号。

3. 修订了负面清单的说明。负面清单明确将国务院批准同意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列为修订依据。同时,依据负面清单将对外资企业设立、变更和外资项目管理方式的说明调整为: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对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二、 进一步各领域的开放措施

() 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措施

负面清单规定了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的14条措施,其中航运服务领域6条,商贸服务领域3条,专业服务领域4条,社会服务领域措施1条,进一步扩大开放商贸物流、会计审计、医疗等领域。例如,在商贸领域取消了对外商投资邮购和一般商品网上销售的限制等;在物流领域放宽了一些行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允许外商独资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等;在会计行业,允许取得会计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医疗领域,取消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最低投资总额和经营年限的限制。服务业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将有力促进自贸试验区服务功能的提升。

() 制造业、建筑业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

此次负面清单关于制造业领域的14条措施中,有5条注重于产品的研发、设计,如:允许外商以独资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与研发;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豪华邮轮、游艇的设计;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允许外商以独资的形式从事航空发动机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和维修;允许外商以独资的形式投资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等,有利于产业能级的持续提升。在建筑业扩大开放方面,体现了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资的开放。在采矿业扩大开放方面,注重新技术的开放应用。

三、 外商投资管理方式

外商投资管理方式的和创新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最大的闪光点之一。本次负面清单的调整也重点体现了这一点。

() 扩大项目备案范围

本次负面清单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以及实施内外资一致管理,又有一些投资领域列在负面清单之外,也就意味着又有一批外商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内资项目的管理方式实施备案,备案范围扩大;同时,对于负面清单之内领域,凡《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可以备案的,也都实行备案,目前在负面清单之内可实施项目备案的已有33项。

() 探索外商投资准入方式

在此次负面清单编制中,对外商投资准入方式进行了新的创新:对于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尽量减少对外资准入的合资、合作限制;对于可以实施内外资一致管理的,取消对外资准入特别限制,采取内外资一致的准入标准和方式进行管理;对于可以通过环保、节能、许可证等其他准入环节实施管理的,减少在外资准入环节的特别限制。

() 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体系

通过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四、 重点领域的变化

我们在下文中就负面清单中对某些重点领域的开放进行了分析。

() 港澳服务者可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影片

在电影产业,负面清单2013版中限制投资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修改为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外,限制投资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这意味着,港澳服务者在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影片。

() 金融及房地产限制减少

在金融业方面,限制投资银行改为投资银行业须符合现行规定,取消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须符合相关规定的限制。在房地产方面,取消了限制投资土地成片开发的规定。娱乐业方面,只有投资大型主题公园建设和运营的限制。

() 造纸业进一步扩大开放

对于负面清单2013版中造纸业领域的投资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资源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须合资、合作的条款予以删除。这意味着,外商可以独资形式从事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资源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

() 外商可独资从事与提高原油采收率相关技术的开发应用

负面清单的出炉,涉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环节的两条限制性措施没有出现,意味着外商可以独资形式从事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外商也可以独资形式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从而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在对外资的开放度上有了进一步提高。

() 航空运输业服务提供者范围扩大

在航空运输业领域,负面清单2013版关于订座系统的限制措施表述为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限内地企业控股以外,禁止其他或地区投资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2014版中修改为除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签署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允许的相关世贸组织成员服务提供者可与内地的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者成立内地企业控股的合资企业外,禁止其他或地区投资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相关投资需进行经济需求测试。虽依然有禁止,但可以涉足该细分领域的对象已经从内地控股的港、澳相关企业,扩大到了相关自贸协议允许的相关世贸组织成员服务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