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日期:2015-11-22 信源:金杜律所点击:

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规定:“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备案”。《核准目录》并未规定具体的核准和备案程序。商务部于2014年9月6日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该等核准和备案的具体时间和程序。

《办法》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将同时废止。《办法》的实施,将减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行政审批,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进程。《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改变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核准的方式,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是指:与未建交的、受联合国制裁的(与未建交的名单,请参见外交部网站 http://cs.mfa.gov.cn/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受联合国制裁的名单,请参见联合国中文网站www.un.org/chinese/sc/committees/list_compend.shtml)。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办法》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核准的要求,缩小了需要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范围;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时,《办法》不要求“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缩短核准时限,明确备案程序

《办法》将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并规定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具体如下: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办法》取消了由商务部统一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管理方式,《办法》规定:在商务部备案的境外投资和须核准的境外投资,由商务部在予以备案时或出具核准决定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予以备案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办法》规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内容更全面的反映该项目的投资信息,增加了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信息、中方投资的构成等内容。

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的备案

《办法》规定,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的内容更全面的反映境外再投资项目的信息,增加了再投资简介、多层级再投资报告说明等内容。

除了以上变化之外,《办法》对《旧办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比如《办法》第五章“附则”规定了“企业”的定义、第四章“法律责任”增加了对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核准、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出现违反境外投资总体原则等情形的处罚措施,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基于以上这些新的规定,银行机构在向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时,在融资的条款和条件上,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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