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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审核关注要点

發佈時間:2016-02-09 点击: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主要类型与模式

1、按照交易目的划分

A、行业并购:指收购方通过横向收购同行业企业或纵向并购上下游企业,实现规模效益、协同效应或产业链延伸。

B、整体上市:指已实现部分资产上市的集团企业,将未上市部分或全部资产注入已上市资产所在的上市公司平台,从而实现集团企业资产整体上市的证券化过程。

C、借壳上市:借壳上市是指借壳方通过向上市公司置入自有资产,同时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使其资产得以上市的资本运作过程。

2、按照交易模式划分

A、现金收购: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债权融资筹集资金收购标的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B、重大资产出售: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对方以债权、承债、现金等方式支付。

C、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置换,差额以现金支付。

D、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配套融资,可能以部分现金支付对价,可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

E、重大资产置换、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通过剥离主要资产,形成净壳,再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资产承接方可能是原控股股东,也可能是注入资产股东,也可能部分原股东承接、部分注入资产股东承接。(涉及变相壳费支付)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主要审核关注要点

1、审核关注要点——交易价格公允性

A、资产基础法: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评估中在假设被评估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采用与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相适应的具体评估方法分别对被评估企业的各项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确定净资产评估价值。

B、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现金流折现方法(DCF)是通过将企业未来预期的现金流折算为现值,估计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即通过估算企业未来预期现金流和采用适宜的折现率,将预期现金流折算成现实价值,得到企业价值。

C、市场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适用的前提是:

①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且市场数据比较充分;

②公开市场上有可比的交易案例。

2、交易价格以法定评估报告为依据的交易项目

A、普遍关注点

上市公司是否提供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和评估技术说明(重点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

评估报告与盈利预测报告、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矛盾,例如对未来销售单价、销售数量、费用种类、费用金额等的测算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基准日后至审核期间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评估结果与资产当前公允价值已存在重大偏差,在此情况下,评估机构是否已视情况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标的资产在拟注入上市公司之前三年内是否进行过评估,两次评估值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是否已详细说明评估差异的合理性关联交易问题。

B、评估方法与参数

1)基本原则

→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得当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评估参数选择是否得当

→不同评估方法下评估参数取值等是否存在重大矛盾

□收益现值法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合理性

→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对细分行业、细分市场的历史、现状及未来进行严谨分析,所作预测是否符合产品生命周期曲线、是否符合超额收益率等通常规律(例如,特定公司或产品在较长周期后难以再获取超额收益);未来收入是否包含非经常性项目;未来收入增长是否与费用增长相匹配等

→折现率的计算是否在无风险安全利率(通常取无风险长期国债利率)的基础上考虑了行业风险(以方差或其他形式求出)及公司个别风险并进行调整

□成本法

→重置成本的确定是否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取值是否符合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

→成新率的计算是否符合实际,而不是主要依赖使用年限法,是否对建筑物、设备进行必要的实地测量、物理测验;寿命期的测算是否通过对大量实际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

□市价法

→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是否针对有关差异进行了全面、适当的调整。例如,是否充分考虑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在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性、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差异成新率的计算是否符合实际,而不是主要依赖使用年限法,是否对建筑物、设备进行必要的实地测量、物理测验;寿命期的测算是否通过对大量实际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

2)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以土地使用权为评估对象的,评估机构是否同时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估价机构是否具备全国范围内执业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

□上市公司与评估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是否更换了评估机构;如更换,是否说明具体原因及评估机构的陈述意见

□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聘请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估。从事上市公司珠宝类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已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时如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是否引用了符合上述要求的珠宝类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结论

3)特别资产类型

企业股权价值:对未来收益指标进行预测时是否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行业发展趋势、行业地位、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对企业未来收入、利润的影响等,与此同时,对主要产品市场价格敏感性的分析是否充分

流动资产:坏帐准备、减值准备的冲回是否有足够依据

开发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性质(依据相关权属证明认定是划拨地还是出让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还是综合用地等)是否与土地实际用途相符合;土地使用是否符合规划(包括容积率、绿化率等);是否在确定评估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开发面积、土地成本、可比售价、预计售价等)时结合了目前房地产行业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考虑批量折扣、再次转让的税费等因素。对采用市价法进行评估的,是否已关注标的土地的地段、具体位置、规模、形状等与参照对象的可比性

土地使用权与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充分说明评估所需各类参数的选取原因、选取过程,是否提供与标的土地使用权相类似的其他交易案例的评估参考数据;在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中,折现率的选取是否充分考虑了持有物业出租与开发房屋出售的区别

知识产权:关注权属是否清晰、完整,评估假设的依据是否充分;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包装、外观等)、商标、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其评估价值是否与实际价值匹配;在测算该等无形资产对收益的贡献率时,是否已较全面剔除广告开支等其他影响因素;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采矿权:重组交易对方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评估方法是否符合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收益途经评估方法等行业规范,是否对比同类、同地区资源量价格和同类采矿权交易评估案例

3、交易价格不以法定评估报告为依据的交易项目

A、关注内容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交易价格以双方股票市价、独立财务顾问估值、净资产账面值等为定价依据,关注以下内容:

□申请人是否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定价的意见

□交易价格是否充分考虑合并双方的股票市价、公司估值(资产和盈利能力)、盈利预测以及隐含资产价值(土地、无形资产)等因素

□是否充分考虑市盈率、市净率的市场平均值等参数

□是否充分揭示交易价格的影响和风险并确保投资者在知悉该风险的情况下,严格履行法定表决程序

(二)审核关注要点 - 盈利预测

A、涉及的盈利预测内容

标的资产盈利预测报告(一年一期或当年)

上市公司备考盈利预测报告(一年一期或当年)

评估报告盈利预测一般对标的资产进行五年一期间的盈利预测

B、主要关注事项

假设前提是否合理,是否难以实现

预测利润是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

对未来收入、成本费用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分析和依据

盈利预测报告中是否存在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情形

盈利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盈利预测报告中的预测盈利数据与评估报告中(收益法评估)的预测盈利数据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涉及的预测数据是否相符

盈利预测报告、评估报告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对未来的各项假设如不相符,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 审计报告关注事项

□ 利润表关注事项

□ 资产负债表关注事项

□ 盈利预测报告关注事项

□ 其他关注事项

1、审计报告关注事项

A、标的资产是否提供最近两年经审计的标的资产财务报告

B、审计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C、非标准审计报告:对于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关注保留事项所造成的影响是否已消除;对以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关注强调事项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利润表关注事项

2、利润表关注事项

A、是否对标的资产最近两年收入的稳定性作出说明

B、是否对标的资产最近两年盈利的稳定性作出说明;主营业务税金及所得税项目是否与收入或利润匹配

C、标的资产最近两年净利润是否主要依赖非经常性损益;如存在非经常性损益的,是否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稳定性作出说明、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如财政补贴)是否具备持续性和可实现性

D、标的资产最近两年的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异常;如存在异常,是否作出合理解释

E、标的资产的产品销售是否严重依赖于重组方或其他关联方;产品销售严重依赖于关联方的,是否对该产品销售价格的合理性作出充分论证和说明

4、资产负债表关注事项

A、巨额应收或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关联方占款情形

B、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少提、资产减值少计等情形;如存在,是否对标的资产历史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作出说明

C、短期借款项目是否存在大额到期借款未偿还情形,是否导致上市公司面临财务风险

5、盈利预测报告关注事项

A、假设前提是否合理,是否难以实现

B、预测利润是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

C、对未来收入、成本费用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分析和依据

D、盈利预测报告中是否存在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情形

E、盈利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F、盈利预测报告中的预测盈利数据与评估报告中(收益法评估)的预测盈利数据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涉及的预测数据是否相符

G、盈利预测报告、评估报告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对未来的各项假设如不相符,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6、其他关注事项

A、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相关项目及现金流量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对应

B、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交易是否存在公开市场且能够实现正常销售

C、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或业务是否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具有不确定性

D、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一致;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重组前调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或者更正前期差错情形;如存在,相关调整、变更或者更正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的规定,且是否对标的资产历史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作出说明

E、该项资产或业务是否在同一管理层下运营两年以上;该项资产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F、标的资产在过去两年内是否曾进行剥离改制;如存在,是否对标的资产的业务剥离、资产与负债剥离以及收入与成本剥离的合理性作出论证和说明

G、补偿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是否已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签订了切实可行的补偿协议,补偿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现金补偿方式或股份补偿方式)

→股份补偿协议是否包含了资产减值测试的相关内容,包括减值测试的具体方式是否可行,以及补偿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

(三)审核关注要点 - 持续盈利能力

1、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做到人员、资产、财务方面独立。财务方面独立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纳税,以及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2、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比率是否过大(如超过70%),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很高

3、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明显偏高

4、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上市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

5、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如存在,是否已就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合理安排

6、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收入是否严重依赖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合理

(四)审核关注要点 - 资产权属

1、关注事项

标的资产是否已取得相应权证(土地、房产、商标、专利、采矿权等)

标的资产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限制(抵押、质押等情况)

标的资产的完整性情况是否充分披露

2、土地或房产未取得相关权证时

申请人是否补充披露尚未取得相应权证资产对应的面积、评估价值、分类比例,相应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以及对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等。

在明确办理权证的计划安排和时间表的基础上,关注是否提供了相应层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权证无障碍的证明。如办理权证存在法律障碍或存在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是否提出相应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例如,由重组交易对方承诺,如到期未办毕,则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相应的评估价值)。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是否已充分考虑前述瑕疵情况,如未考虑,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价值保障措施。

3、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争议或限制

标的资产(包括标的公司股权及标的公司持有的主要资产)权属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限制或相关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情形的,申请人是否逐项披露标的资产消除权利限制状态等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办理进展情况及预计办毕期限,是否列明担保责任到期及解除的日期和具体方式。针对不能按期办妥的风险,是否已充分说明其影响,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标的资产作为担保物对应的债务金额较大的,关注是否已充分分析说明相关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证明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债务履行记录,不会因为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对此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4、标的资产的完整情况是否充分披露:

上市公司拟购买(或出售)的资产涉及完整经营实体的,关注相关资产是否将整体注入(或置出)上市公司。除有形资产外,相关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需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如包括,是否详细披露权属变动的具体安排和风险;如未包括,是否需要向关联方支付(或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如何确定金额和支付方式。

涉及完整经营实体中部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关注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如何)实际控制标的资产,相关资产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否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标的资产涉及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关注是否已披露相关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充分说明本次重组对上述许可协议效力的影响,该等商标、专利及技术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

(五)审核关注要点 - 同业竞争

关注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保障,是否对此进行了及时披露。重点关注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详尽、具有操作性

相关各方为消除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通常关注具体措施是否包括(但不限于)限期将竞争性资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限期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等;对于承诺和措施,重点关注其后续执行是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权、优先权和主导性的决策权。

涉及竞争性业务委托经营或托管的,关注委托或托管的相关安排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和披露,有关对价安排对上市公司是否公允,如可能存在负面影响,申请人是否就消除负面影响作出了切实有效的安排。

1、竞争性业务的披露范围

A、是否已详细披露收购交易中的收购人(包括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或重组交易中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

B、是否已结合上述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详细披露其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关系,并就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可触及的市场区域内生产或销售同类或可替代的商品,或者提供同类或可替代的服务,或者争夺同类的商业机会、客户对象和其他生产经营核心资源)进行说明和确认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清晰、明确的专业意见

2、报告书披露不存在现实同业竞争的

A、经披露或核查确认不存在现实同业竞争的,关注收购人或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进一步对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作出明确承诺,承诺交易完成后收购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或重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并放弃将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重点关注对不存在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关系的解释说明是否充分、确切,普通投资者能否据此判断相关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发展方面的划分定位、判断相关承诺是否限制上市公司的正常商业机会

B、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清晰、明确的专业意见

3、报告书披露存在同业竞争的

A、经披露或核查确认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的,关注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保障,是否对此进行了及时披露。

重点关注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详尽、具有操作性

B、相关各方为消除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通常关注具体措施是否包括(但不限于)限期将竞争性资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限期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等;对于该等承诺和措施,

重点关注其后续执行是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权、优先权和主导性的决策权。

涉及竞争性业务委托经营或托管的,关注委托或托管的相关安排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和披露,有关对价安排对上市公司是否公允,如可能存在负面影响,申请人是否就消除负面影响作出了切实有效的安排

C、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进行核查,并对承诺安排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明确专业意见

(六)审核关注要点 - 关联交易

A、交易本身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首次董事会会议是否就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重组交易对方是否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该等股东是否回避表决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是否已审慎核查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

中介机构经核查确认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中介机构确认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是否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B、标的资产业务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以及是否详细分析交易定价公允性。是否对照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进行充分分析说明,对于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或者不具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的,是否充分说明其原因,是否存在导致单方获利性交易或者导致显失公允的情形。(作价公允性涉及到标的资产真实盈利能力,影响收益法评估值)

对于交易对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与交易标的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结合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占比及其可收回性的分析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完成后出现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资金资源被违规占用,是否涉及对关联财务公司的规范整改,对此类问题能否在确定最终重组方案前予以彻底规范和解决。

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本次重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源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其他情形,相关影响和解决措施是否已充分披露。

特殊情况下涉及重组方将其产业链的中间业务注入上市公司,重组后的持续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是否已考虑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对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长效独立审议机制、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并适当提高披露频率。(持续大额关联交易、无可行解决措施会构成审核障碍)

C、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1、关注要点

→上市公司首次董事会会议是否就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重组交易对方是否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该等股东是否回避表决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是否已审慎核查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

→中介机构经核查确认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中介机构确认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是否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D、重大资产重组对关联交易状况的影响

1、原则关注要点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本次重组前后的关联交易变化情况;重组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经营独立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重组方案是否严格限制因重组而新增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重组完成后无法避免或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是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相关各方是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或签订了完备的协议,以提高关联交易的决策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定价公允性。

2、具体关注要点

a、是否充分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人员。是否以列表等有效方式,充分披露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录,并注明各企业在本次重组后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性质或其他特殊联系;是否充分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或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推荐或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b、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在重组前后的变化及其原因和影响。否以分类列表等有效方式,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提供担保、接受担保、许可或接受许可使用无形资产等交易类型,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前后的关联交易及变化情况,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关联方、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性质(例如母子公司、同一方控制等)、交易事项内容、交易金额、主要定价方式、占上市公司同类/同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利润等核心量化指标)的比重等,同时,是否说明各类交易是属于经常性关联交易或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充分披露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备考)关联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关联采购额占采购总额、关联交易利润占利润总额等比例,相关比例较高的(例如接近或超过30%),是否充分说明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的影响;如重组前后相关数据指标存在较大变动或波动,是否充分说明其真实性和具体原因,并提出必要的应对解决措施

c、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以及是否详细分析交易定价公允性。是否对照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进行充分分析说明,对于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或者不具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的,是否充分说明其原因,是否存在导致单方获利性交易或者导致显失公允的情形

d、对于交易对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与交易标的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结合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占比及其可收回性的分析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完成后出现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资金资源被违规占用,是否涉及对关联财务公司的规范整改,对此类问题能否在确定最终重组方案前予以彻底规范和解决

e、特殊情况下涉及重组方将其产业链的中间业务注入上市公司,重组后的持续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是否已考虑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对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长效独立审议机制、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并适当提高披露频率

f、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本次重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源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其他情形,相关影响和解决措施是否已充分披露

g、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充分核查关联交易的具体构成及其(积极和消极)变化和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说明关联交易的发生原因、必要性和定价公允性,是否已审慎核实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措施,是否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收购和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比照重大资产重组的上述审核要点予以关注

(七)审核关注要点 - 债权债务处置

A、购买/置入资产债权债务处理

购买/置入资产为股权时,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

购买/置入资产为股权时,有的银行借款合同格式条款可能约定重大股权变动需要取得银行同意;

购买/置入资产为经营性资产时,债权转移需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

B、出售/置出资产债权债务处理

履行通知债务人程序、取得债权人同意。

设置原控股股东兜底条款。

(八)审核关注要点 - 经营资质

关注经营资质是否取得、是否临近续期、是否存在重大续期风险,不同行业的经营资质的各不相同。

(九)审核关注要点 - 内幕交易

A、核查时间窗口

董事会就本次重组方案首次决议前6个月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公告之日止。

B、核查对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实际核查过程中含交易标的及董监高。)

C、终止情形

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存在内幕交易的。

D、涉及内幕交易方被撤换或者退出交易可恢复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存在内幕交易的

(十)审核关注要点 - 合同关键条款

A、基本合同条款

购买资产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支付方式

发行股份数量及定价

发行股份锁定期

期间损益归属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业绩补偿条款(以及业绩激励)

B、发行股份锁定期

法定锁定三十六个月情形: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为保证业绩承诺履行的可行性,往往采用分步解锁或者部分、全部补偿义务人锁定三十六个月。

C、购买/置入资产期间损益

成本法:可以相对自由约定;

收益法:约定为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交易对方补足。

期间损益与业绩承诺重复补偿?

D、出售/置出资产期间损益

一般约定为资产承接方享有和承担,但也有例外。

E、借壳上市业绩补偿

若置入或者购买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的,一般按照业绩未实现比例补偿所对应交易价值。

F、非借壳上市业绩补偿

目前的补偿方式和补偿覆盖比例已经比较市场化,案例呈现多样化,从风险控制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角度,补偿业绩未实现比例所对应交易价值,全额覆盖为最完美的补偿方式,但取决于交易各方博弈结果。

若补偿上限不能全额覆盖交易对价,则建议进行风险提示。但从市场的角度,强调单边业绩对赌,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扭曲交易定价、妨碍交易公平、阻碍并购整合等问题。

G、资产基础法要求进行业绩承诺的情形

监管机构要求进行业绩承诺,该情况下一般补偿未实现利润差额即可;

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部分或主要资产以假设开发法、或者收益法进行评估。

H、业绩激励

业绩激励的约定比较市场化,各个案例差异较大,总的来说,以超额业绩的一定比例作为激励对价的较多,极少的案例采用了“超额实现业绩比例*评估值”来进行业绩激励,金额较大,审核风险也较大,且容易刺激业绩操纵。

(十一)审核关注要点 - 借壳上市关注点

A、上市公司历史沿革关注是否发生控制权变化

由于对是否构成借壳上市的判断过程执行累计计算原则,因此在审核上市公司历史严格的过程中要关注上市以来是否发生控制权变化,若发生控制权变化,有可能出现:本次交易未发生控制权变化,购买资产总额也不超过上市公司前一年度对应指标100%,但累计计算后构成借壳上市。

B、关注构成借壳上市嫌疑情况

本次交易收购资产总额超过上市公司对应指标100%,且交易后注入资产股东交易完成后所持有股权比例接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股权比例情形。需要关注:1、注入资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2、是否采取足够措施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三、信披、标的盈利能力成并购重组审核要点

对并购重组反馈意见的扫描,可管中窥豹地剖析出监管审核的要点。

自2015年1月16日证监会首次公示获受理的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以来,已有66家企业并购重组的审核情况被公示,证券时报记者梳理公开的反馈意见发现,是否有持续经营能力、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交易是否合规,都是并购重组审核主要的关注点。

信披合规成审核要点

并购重组委的审核流程,主要包括“受理-初审-反馈专题会-落实反馈意见-审核专题会-并购重组委会议-落实重组委审核意见-审结归档”等环节。自2015年1月16日起,经受理的并购重组申请,在证监会官网可看到反馈专题会的主要内容,即并购重组审核过程中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和申请人相应的回复内容。

“这有利于建设透明、高效的审核机制,让市场各方了解监管侧重点。”一家券商并购部门负责人指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一般审核的时间已缩短至20个工作日左右。

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共公示了66家企业的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从反馈意见数量来看,少则10多条,多则30多条。

从梳理情况来看,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需企业落实的情况,多与标的公司资质以及对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准确有关。以天壕节能为例,证监会指出,天壕节能应在重组报告书“交易对方情况”部分补充披露募集资金交易对方相关信息,以及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补充披露交易对方认购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补充披露以确定价格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随后,天壕节能重组被否,很大原因在于其披露内容未充分说明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在证监会出具的20条反馈意见中,荣信股份并购重组项目被提及最多的问询也与信披有关,证监会要求荣信股份结合财务指标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并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管理控制措施。

上述券商并购部门负责人指出,证监会对信息披露方面的审核越来越严格,从IPO到并购重组,对于募资用途、标的企业情况,重组报告书都需要做到详尽、完整,否则,要么是重组被否,要么就是有条件通过。

东土科技并购重组就是“有条件通过”,证监会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两次评估结果差异的具体原因,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补充材料及修改后的报告书报送上市公司监管部。和东土科技一样,闽福发A也被要求完善并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的业绩补偿安排。

关注持续经营能力

持续经营能力和标的企业的盈利预测是证监会着重关注的另一方面。在证监会向博晖创新提出的39条意见中,接近半数意见都聚焦于盈利预测和估值定价。

证监会要求博晖创新对标的公司大安制药的盈利能力补充详细分析,对标的公司的存货、减值风险、应收账款质量、费用支出异常、负债风险,以及公司增资转股合理性、生产经营风险、估值差异性、无形资产确认等问题作出明确说明。

这一情况,在宋城股份的反馈意见中也有体现,证监会要求宋城股份结合主要竞争对手及市场可比交易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收益法评估增值率较高的原因及交易作价的合理性,同时,还要求结合标的公司互联网演艺平台目前运营情况及经营业绩,补充披露标的公司2015年营业收入、净利润预测的可实现性。

“尽管近年来并购重组的行政许可不断减少和简化,提高审核效率,但审核层面的严格程度并未放松。”平安证券一位专做并购重组项目的投行人士表示,随着市场各类概念的出现,有一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目的更倾向于市值管理而非产业发展,对标的企业从严审核很有必要。

除了信披、标的盈利情况与持续经营能力之外,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还关注交易是否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