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委办公厅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债券研究 2016-02-09  星期二 发展改革委网站 1586字 养老,债券

发展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委:

  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现将我委制定的《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你们,请在企业债券预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发展委办公厅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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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全文如下

  《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近年来,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 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 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 十分突出。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 号)精神,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养老产业的 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营利 性或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养老服务 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发债企业可使用债券资金改造其他社会 机构的养老设施,或收购拥有的学校、医院、疗养机构等闲置 公用设施并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二、对于专项用于养老产业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 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 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三、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养老产 业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 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 2 制。

(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养老 服务设施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房 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三)募集资金占养老产业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 60%放宽 至不超过 70%。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 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 70%和 75%;主体评级 AAA 的,资产负 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 75%和 80%。

(五)不受“地方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 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当年 GDP 的比值超过 8%的,其所属城投企 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六)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 方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四、优化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一是根据养老产业 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 10 年期及以上的长期 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二是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 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 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五、支持发债企业按照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 见》有关规定,以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债券设定抵押。

六、发债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计入 3 发债企业资产;对于通过 PPP、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 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的,在计算相关发债指标时,可计入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七、支持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支持企业 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养老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八、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 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 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