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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焦作万方第一大股东西藏吉奥高股权为何遭税局冻结
信源:华税律师事务所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 编者按:股权转让是市场经济常见的资本交易形式,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募集资本、产权重组;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套现退出”或者进行再投资。然而股权转让中巨额的税收成本却是企业与股东的“不可承受之重”,甚至
编者按:股权转让是市场经济常见的资本交易形式,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募集资本、产权重组;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套现退出”或者进行再投资。然而股权转让中巨额的税收成本却是企业与股东的“不可承受之重”,甚至导致企业重组无法进行。基于此,在进行股权转让前企业可以通过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者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交易税负。然而,降低税负并不意味着没有税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不意味着不缴税,企业在后续的税务处理中仍需保持谨慎,重视其中潜在的税务风险。近日,上市公司焦作万方第一大股东西藏吉奥高就因未足额缴纳股权转让税款导致部分股权遭税务局冻结,本期华税律师将就此事件展开分析。
一、事件:西藏吉奥高股权持有上市公司股权遭冻结
2015年1月19日,上市公司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万方”)(深市:000612)发布公告,称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11,216,2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6%)的通知,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于近日取得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梧新区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完成了工商注册信息的变更手续,变更了名称和住所,名称由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3日,焦作万方发布公告称,本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收到通知,拉萨市税务局柳梧新区税务分局(以下简称“柳梧分局”)于2015年9月17日向公司股东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吉奥高”)下达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拉国税柳执封【2015】001号),查封了西藏吉奥高所持有的公司股票92,614,260股,占公司总股本7.70%。冻结期限自 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
截至公告日,西藏吉奥高作为第一大股东,持有焦作万方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共计211,216,2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6%,其中冻结股份数92,614,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0%。
根据相关披露,2014年8月,焦作万方与西藏吉奥高签订《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西藏吉奥高以17亿元的对价向焦作万方出售其持有的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柳梧分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要求西藏吉奥高对以上股权转让收益向柳梧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西藏吉奥高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通过查阅知道,被转让公司注册资本仅为3000万,也即本次交易收益为16.7亿元,金额巨大。
股权转让交易关系图
二、相关税法分析及启示:
1、本次交易适用的税收政策
在焦作万方与西藏吉奥高的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主要包括:
根据上述规定,西藏吉奥高在转让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时,可以在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同时适用藏政发〔2014〕51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规定,也即在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中,西藏吉奥高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9%,近17亿元的转让收益应汇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负成本是股权转让等资本交易“搁浅”的主要原因
根据焦作万方与西藏吉奥高签署的《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西藏吉奥高以所持焦作万方的股份担保其业绩承诺,并对其所持的公司股份进行了权利限制安排。
对于本次交易,转让方为何未能及时缴纳税款,我们不得而知。华税律师在为企业提供税法服务的实践过程中,发现最常见的一个原因就是交易双方在交易前没有充分考虑潜在的税负成本。由此,在交易进行过程中,高昂的税负成本(现金支出)双方都不愿意承担。从税法的规定来看,尽管卖方是纳税义务人,但是通常由于没有足够的现金,无力缴纳税金;而对于买方而言,则是无法接受额外的一大笔交易成本。
3、不及时缴纳税款面临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税收收入,税法赋予了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具体规定如下:
在本案中,因西藏吉奥高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柳梧分局将其所持有的焦作万方的部分股票查封并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若逾期仍未缴纳,则西藏吉奥高将面临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以及加处罚款的风险。
三、总结与建议:
近一段时期,以股权转让等为代表的资本交易异常频繁,华税几乎每天都会接到相关企业的咨询,寻求合法、合理降低税负的办法、途径。根据交易进行的阶段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双方合同已经签署,股权交易几近结束,部分公司正在等待证监会的审批;二是交易处在前期谈判阶段,交易双方一起寻求办法;三是仍处在卖方计划交易、寻找买家的阶段。
从税务筹划角度来看,第一类交易模式已经确定,信息透明充分,通常已经无力回天,至多可以争取分期缴纳;第二类、第三类交易还没有进行,给税务筹划带来了可能性和现实性,但是由于第二类通常买卖双方对交易的时间有要求,相比较于第三类,税务筹划的难度加大。如果能够留有充分的时间,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
1、合法改变适用的税率。通常可以运用架构调整,将转让方适用的所得税率降低或者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在进行架构调整过程中,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进行的安排也是徒劳的。
2、合理降低转让价款。比如,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股权转让前可以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免税);部分企业、个人采用平价转让的方式规避税收,虽然可能成功进行工商变更,但是后续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3、合理增加股权转让的成本。比如,通过买方协助或者引入过桥资金等办法,增加注册资本金,降低转让收益额度。
需要提醒的是,税务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尤其要控制好其中的法律风险,风险不可控的筹划方案就像一颗随时会爆炸的炸弹,不仅不能降低税负,还有可能引发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成本。同时,华税律师建议,股权转让等交易项目的税务筹划一定要趁早,也有赖于交易各方的参与、配合以及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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