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信用保险融资风险的几点思考

更新于:2014-12-16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天九湾作者:付景璋字数统计:1917字

2001年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信保公司)挂牌成立,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企业走向海外,代替无法继续实行的传统出口补贴政策。

在实务中出口信保对真实交易背景下中最核心的买方信用提供了一定保障,也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等多个文件支持企业借助信保融资。

2002年起银行开始介入办理信用保险融资,由于信用保险的天然不足,近期虚假交易、关联交易等风险不断显现,其中很多又触及信保免赔条款,导致不良率上升,金融机构对信保融资看法不一。

通过分析,笔者从贷前、贷中、贷后三方面对于各家金融机构现行的信保融资业务提出几点思考:

一、贷前调查

1、正确看待信保对风险的缓释作用

金融机构在审查涉及信保项下融资业务时,应充分理解信保对银行风险缓释的有限性。信用保险区别于保证保险,是以卖方满足交易要求履约为前提条件,信用保险应视为客户缓释自身收款风险的手段而非银行授信的风险缓释。

2、银行及信保公司对交易背景真实性调查的冲突

信用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同样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本准则。在未发生报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无审核业务真实性的义务。这要求金融机构在融资时需要严格审核相关单据,确保贸易真实、有效、合法,发现风险信号需及时通知被保险人,终止放款行为。

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对交易背景的调查主要通过出口方交易记录,提单、关单等出口单据审查表面真实性,而无法像境内保理取得买方的确认书等资料确权,境内外勾结、关联公司交易等情况很难识别。

信保公司的调查是在交易出险后开始,通过境外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自身境外机构进行缜密调查,虚假交易、关联交易均属于免赔条款,对于银行索赔实现债权极为不利。

二、贷中审查

1、正确认识最高赔偿限额、信用限额与融资额的关系

在信保融资业务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额度包括保险单中的“最高赔偿限额”,《信用限额审批单》中的信用限额,银行为企业发放融资的融资额。其中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对保单有效期内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金额;信用限额是对特定买方的贸易可能承担的最高限额,融资额是银行实际为企业发放的融资额;三个额度应逐级缩小,出险后信保公司会核减企业的最高赔偿限额,同时银行应立即降低企业授信总额。

2、保单倒签的风险

信保要求信用限额启用后的出运申报在保险范围内,但在实务中信保公司可以在信用限额启用后为前期出运的业务进行倒签保单。此时我们会发现在《承保情况通知书》中出现信用限额特别生效条件“保险人在本信用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在某日期前的出口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某日期前,上述出口未发生任何责任,且未有任何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发生。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此种情况下倒签时间内的保险责任是没有保障的,银行无力对此时间段内的交易情况进行调查,信保担保形同虚设,不建议银行对此类业务给予融资。

三、贷后管理

1、第三方回款的缺陷

实务操作中受进口商所在外汇政策、税务政策等影响存在进口商委托第三方或下属公司向出口商付款的情况,此种情况下一旦出口商未收回款项无法到期偿付融资,索赔中存在第三方归属权和责任无法明确,信保拒赔的情况。信保的保险责任明确为买方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拖欠等,但第三方未付款是否在赔付范围内,取决于第三方是否与买卖双方存在实质关联,如与买方存在实质关联则信保公司应予赔付,如无法确认或与卖方关联在很有可能导致拒赔。建议银行将信保融资锁定为信用证及托收等明确回款方的结算方式。

此外还存在一个特殊情况,上文论述到,因传统信保综合险中“关联免赔”,金融机构一般不为关联交易办理信保项下融资业务。而信保公司存在一种“通过模式”特殊险为境内、境内公司境外分支、境外买方的三方交易提供保障,为买方偿付货款提供担保。但此种“通过模式”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买方偿付货款给予卖方的境外分支即免除保险责任”,此种情况下的风险与第三方回款风险类似。

2、银行代理卖方索赔的隐患

信用保险出险后,根据保单条款出具《可能损失通知书》和《索赔申请书》的主体均为卖方,一旦出现卖方以虚假交易骗取银行融资的情况,可能出现卖方不配合出具相关索赔申请的情况。此时银行如需根据三方赔款转让协议代位行使索赔权时须注意:银行必须事先将《索赔权转让通知书》及相关附件书面通知信保公司,自信保公司收到该通知并签字盖章确认之日起,索赔权转让方发生效力。建议银行将完整齐备的索赔权转让手续作为放款前的限定性条款落实。

综上,信用保险是为企业走出国门拓展海外市场,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但是因资金流转缺陷、承保范围盲区、交易背景难以明确等问题,无法广泛作为独立还款来源使用。建议各银行将其作为增信手段或提高融资客户准入门槛办理相关融资。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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