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到底在说什么以及影响作用

日期:2018-05-02 作者:富云邦+理顾学院点击:

  对比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全文下载)主要在过渡期、净值化转型的估值方法、对私募产品分级限制等方面作出修改,规定相较征求意见稿相对宽松一些。

  主要变化有以下十点:

  一是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比征求意见稿的时间延长一年半。

  二是允许部分资产标的用成本摊余法估值

  三是合格投资者门槛再增新要求,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新设“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要求。

  四是公募产品投资市场化债转股态度转变。征求意见稿中的这段表述“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删除,与此同时,《指导意见》对于私募产品新增“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表述。

  五是细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定义。《指导意见》要求,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六是删除“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这意味着对于企业投资资管产品的限制放松。

  七是删除管理费率与期限匹配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指导意见》中这一表述删除。

  八是强化刚兑认定及其外部审计责任。新增“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刚兑行为)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模糊化对于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兑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央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央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这一表述删除。

  九是放宽允许产品分级的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四类产品不得分级,《指导意见》中只要求其中两个(即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

  十是对智能投顾的相关监管表述改动较大,但核心意思未变。

  总结下《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关键词有如下十点:

  1、对四类资管产品设定80%相应资产标的的最低投资要求;新增“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 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2、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和认购标准;

  3、禁止“资金池”业务,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禁止非标期限错配;

  4、统一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

  5、统一负债杠杆比例:公募上限140%,私募200%,分级私募产品140%;

  6、规范分级产品类型和杠杆比例:可分级的私募产品中,固收类分级比例不超3:1,权益类不超1:1,混合和金融衍生品类不超2:1;

  7、坚决打破刚兑,确定四类刚兑行为,并区分两类机构加以严惩;

  8、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资产管理产品只可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9、资产组合集中度管理,对公募和私募资管产品投资单只证券设定投资比例上限;

  10、设定过渡期和新老划断。

资管的新规的影响,参考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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