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根据 《 资产买卖协议 》的约定转让给管理人的 、 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自基准日 含该日 起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
根据法律规定,融资额不得显著高于租赁物价值,并且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自行处置租赁物也应当对租赁物价值进行公允评估,而无形资产其价值相对固定资产波动较大,其价值评估公允性容易存在问题。
《民法典》明确融资租赁为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租赁物价值应起到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作用,像无形资产这样的租赁物价值极其不稳定的情况下,如何起到担保功能,价值和租金如何匹配是个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