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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最新案例若干则

發佈時間:2016-02-09 信源 © 睡门口的野蛮人点击:

导读:

先讲一则段子:面对咄咄逼人的宝能,万科停牌了。我百思不得其解,万科停牌的真实目的是什么?是非公开发行还是重组?如果非公开发行,上哪里去找200亿的真金白银?如果是重组,又是装入谁的资产呢?一旦宝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王石怎么办?想到此,我透过车窗望着雾霾弥漫的远方,不禁忧心忡忡。此时,耳边响起了黄鹂般悦耳的女声,把我从万千思绪中唤醒:“乘客们,终点站燕郊到了,请收拾好您的行李准备下车……”

作为肤浅的年轻人,我们都希望参与伟大的交易,那种参与历史进程的美妙感觉,足以抚慰我们被客户屡屡践踏的柔软内心。

一直以来,通过二级市场举牌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对于投行、律所而言都属于相对冷门的业务。但是,6月的股灾把很多股票价格打到地板,为很多人通过二级市场举牌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创造了绝佳机会。考虑到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市场流动性的汹涌澎湃,可能会有更多的上市公司被举牌。

这就涉及到人人痛恨的《收购管理办法》。或许出于当初立法者的有意为之,收购办法的条文晦暗不明,歧义众多,简直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以下为最近市场上发生的案例,姑且归纳之,供大家学习收购上市公司的“屠龙术”。即便用不上,与朋友聊天扯淡时漫不经心地谈起,也是极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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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欣龙控股

2015年12月5日,欣龙控股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海南永昌和受让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筑华的77%股权,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变更为海南永昌和,股权结构如下:

因自然人郭开铸又持有海南永昌和95%的股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郭开铸。

很不幸,郭开铸于2014年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这注定了本次收购将会以悲剧收场。

首先,因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曾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于是交易所关注收购人是否适格:

因此,上市公司聘请的律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发表意见的是一家海南的律所,其答复充分展现了答非所问的法律执业素养。交易所关注的是实际控制人郭开铸是否为适格的收购人,而律所仅针对海南永昌和的适格性发表了意见。在法律意见书的闪烁其词、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他中,我们依旧能感受到律师对执业操守的最后一点可悲可泣的坚持。

但是,交易所不依不饶,继续追问:

于是,律师跟进了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是郭开铸并非收购人,理由如下:

律师的论证过程可谓技惊四座,直接视收购办法第五章“间接收购”为粪土。估计很多人被吓得合不拢腿了。

尚不知交易所对上述法律意见的态度,但结局大致可以预见。根据法律条文以及证监会的监管实践,收购行为包括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是毫无疑义的。

我们都预见到了中介机构的节操是很低的,但从来没有预见到节操原来可以这么低。正所谓“沪深监管再催问,从此节操成路人”。

二、天目药业

2015年12月15日,天目药业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权益变动方式如下:

可见,天目药业披露详实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原因是,长城集团向上市公司推荐了5名董事,控制了董事会,而长城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难道不是只有收购人持有的权益发生变动的时候,才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吗?

如果进一步了解天目药业目前存在的控制权竞争的现状,我们大体可以理解,上市公司披露上述详实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主要动机,可能是为了长城集团宣誓控制权。

当然,还有更加诡异的地方。

根据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长城集团声称自己已成为天目药业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16.77%。

而早在2015年2月,天目药业披露了另外一份详实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该次披露,宋晓明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天目药业23.80%股权。

自2015年2月后,未见宋晓明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公告。

于是,天目药业目前的现状是,长城集团声称其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但同时存在一个合计持股数量比其更多的投资人。这也算是一件咄咄怪事了。

三、博通股份

这又是一起被交易所打脸的悲剧性事件。

2015年9月9日,博通股份公告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批义务人是黄永飞、顾萍、黄凯凯,黄永飞、顾萍系夫妻关系,黄凯凯为该二人的儿子,故三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71%。这真是其乐融融的一家人。

上述公告披露后,交易所例行追问了一个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上市公司的答复简单明了:nothing more to tell。

交易所看来是暂时放过了。直到2015年12月,交易所进一步追问:

看到了吧,传说中交易所牛逼的大数据系统果然名不虚传!

在交易所的追问下,一个庞大的家族浮出了水面:

是不是被错综复杂的家庭关系亮瞎了双眼?我来总结一下,即黄永飞、顾萍夫妇及其儿子一家三口,再加上黄永飞的姐姐黄培一家三口,最后再加顾萍的表兄顾春泉。

上述亲属关系很重要,因为直接涉及对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范围的理解。

笔者早前提到过,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关于一致行动人范围的推定,看似深文周纳、无微不至,但一句“如无相反证据”,给很多人留下了操作的空间。所有投怀送抱的女人,以及留下后门的法律,注定是要被玩弄的。

第83条列举了十二种推定了一致行动人的情形,证监会后来又以问答的形式打了一个补丁,即“自然人及其近亲属”也应推定为一致行动人。

在博通股份案例中,上市公司后来补充公告:

归纳之,就是收购人的亲妹妹一家三口与其构成一致行动人,但收购人的表兄与其不构成一致行动人。这就限定了“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的范围。上市公司后来的公告表明,交易所似乎也认可上述理解。

四、重庆水务

2015年10月27日,重庆水务公告,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将发生变化,但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具体如下:

简单说,就是重庆水务的控股结构作了调整,新增德润环境作为直接持股平台,持有上市公司50.04%股权:

虽然德润环境一次性收购重庆水务超过50%股权,但重庆水务聘请的中伦律所认为,德润环境为原控股股东水务资产的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本质上属于水务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增持行为,因此,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63条相关规定,德润环境取得重庆水务50.04%股权的行为,可免于提交豁免邀约收购的申请:

根据上述认定,重庆水务估计是直接向登记公司申请股份过户了,但在过户过程中显然遇到了障碍。2015年12月1日,重庆水务再次公告:

至此,重庆水务及中伦律所关于本次收购德润环境不触发邀约收购义务的认定被推翻了,不得不向证监会提出了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然而,这一反复,可能把证监会也弄糊涂了,于是,提出了以下反馈意见:

上市公司尚未回复,但值得静观其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