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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并购重组实施后盈利补偿方案的调整

發佈時間:2016-02-09 信源 © 黄晓静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点击:

2013年以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呈现前所未有的浪潮,并陆续出现重组实施完成后,有关补偿义务人因标的资产无法实现业绩承诺而依照交易协议约定向上市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案例。与此同时,市场上也存在补偿义务人或相关方基于各种特殊原因,请求对原有盈利补偿方案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重组实施后变更盈利补偿方案的近期案例

二、盈利补偿方案变更的依据及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该事项导致本次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构成“借壳上市”的,还须重新报经证监会核准。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