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登记与公示

[复制链接]
7453 0
租赁物的登记与公示

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规定明确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经登记后对第三人有对抗效力。那么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哪儿登记,公示效力如何,成为融资租赁领域的关键。一旦确立,可以降低提供资金融通的主体的交易风险,从而助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的物,理论上其权属登记也应适用物的分类登记。但基于我国物的分类登记制度本身较为复杂及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中因转移资产的成本(包括税收成本以及交易时间等)考虑,很多融资租赁物并未按照现有物权登记体系进行权属登记,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会选择在中登网进行融资租赁信息登记,因此就可能产生融资租赁物的实际权属与物权登记体系公示的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此时,如融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转移或被设置了权利负担,第三方是否可以主张善意对抗出租人则出现了相关不少讨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禁止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研究报告

更多

社区同学

更多

客服中心

Admin@tjrzzl.com 周一至周日 10:00-22:00 仅收市话费

关注我们

  • 加入QQ群组
  • 关注官方微信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帮助中心
运营理念
注册说明
获取硬币
服务说明
社区规范
免责声明
账户安全
关注我们
官方微博
官方空间
官方微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