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债权纳入基础资产 租赁ABS迎来新曙光
关键词租赁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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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租赁债权纳入资产证券化(ABS)基础资产范围,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实行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管理。这使原本发展滞涩,审批流程往往长达数月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之路,终于看到了一丝曙光。

租赁债权纳入ABS基础资产后,商务部管辖的内资试点和外资租赁公司的租赁ABS审批流程将会大大提高。此外,随着这些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可以带动信用评级、做市商的形成和发展,反过来对于促进这个还尚未成熟的租赁ABS市场的发育,可以起到一个良好的作用。

租赁ABS是融资租赁企业扩大融资渠道,发挥杠杆效应的有效工具。目前融资渠道较窄,加之银行贷款和租赁业务存在资金流动性不匹配的问题,致使租赁公司本身的资本、资金瓶颈问题日益凸显。而租赁资产具备稳定和可预测的现金流,ABS是与之非常契合的融资工具。

通过ABS业务来使资产流动,把资产变现,是众多融资租赁企业期待的融资途径。此外,通过证券化来达到资产出表的目的,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也是众多租赁公司期盼租赁资产证券化制度早日规范、市场早日成熟的原因。

然而据统计,自2006年证监会审批通过了首笔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来,截至到2014年8月,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只有不到20个。对比整个行业的注册公司数量,比率不足百分之一。根据证监会之前公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审批公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在今年8月份发行的租赁ABS产品,其审批流程长达半年以上。

同样在11月21日,银监会也下达了信贷资产证券化执行备案制的文件,根据银监会2014年3月发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证券化业务规定:“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

但究竟具体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开展租赁ABS业务,管理办法中并没有给出相关规定,这就给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证券化产品多了一道门槛和手续。直至2014年9月,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才作为发起机构,与交银信托做成了第一单金融租赁公司的证券化交易。

业内人士表示,在此情况下,银监会ABS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是重大利好消息,长期来看,对整个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都会是一个强有力的推动。

已有人阅读 | 参考资料:21世纪经济报道 | 作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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