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SPV模式选择
关键词租赁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

参照各国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和相关立法,SPV 的法律形态主要有信托形式、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三种。

(一)信托形式

信托形式是指SPV 以信托机构为载体, 进行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 这种信托形式的SPV 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T)。利用SPT 进行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有以下特点:

第一,信托机构设立的信托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充当SPV 可以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

第二,信托机构长期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对发行债券比较熟悉,有利于证券化的运作;

第三,财政部发布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对信托财产是否真实转移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应视信托财产所有权相应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作为判断信托财产是否终止确认的条件, 即将信托财产从其账目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达到真实销售的目的。

第四,信托机构一般资产规模较大,资本金充足,资金结构合理,资信比较高,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二)公司形式

公司形式是指SPV 以专门设立的公司为载体, 专门从事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 这种形式的SPV称作特殊目的公司(SPC)。SPC在的实践中面临着设立和运行等种种限制。

一方面,《公司法》没有对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进行规定,因此很难取得公司法人资格。

另一方面,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比较严格, 发行主体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而特殊目的机构的净资产一般很难达到公司法的要求, 因而SPC通常会受到发行主体资格的限制。

(三)有限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形式是指SPV 以有限合伙企业为载体, 进行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租赁资产证券化评级时,评级机构一般要求特殊目的机构有限合伙满足以下条件: 有限合伙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为破产隔离的实体, 通常是特殊目的公司, 而且在重大事项决策时必须得到破产隔离的普通合伙人同意。

在实践中,一方面,《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与评级机构的要求相矛盾;另一方面,在前面已论述,特殊目的公司在难以生存, 也就更无从谈以特殊目的公司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了。

综上所述, 以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设立SPV 的模式在经济体制发现的现阶段无法实现, 而信托型SPV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却展现出极大的优势。

因此,笔者认为,信托型SPV更符合融资租赁发展的初期阶段的要求。但是,信托型SPV在具体的操作实务中仍会遇到一些诸如受到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影响,还存在债权可否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机构能否发债等障碍。然而,笔者认为,这些障碍都是尚未开放金融市场的一些暂时性规定, 都会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逐步发展而陆续得以解决。

已有人阅读 | 作者: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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