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说明
关键词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

提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债权交易法律关系为:信托,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债权交易法律关系为:委托。

下图为招银金融租赁2016年第一期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说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基本交易结构中实线表示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虚线表示现金流的划转。

招银金融租赁2016年第一期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具体交易过程如下: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招银金融租赁作为发起机构将相关资产委托给作为受托机构的上海信托,设立招金2016年第一期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将发行以信托财产为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所得认购金额扣除承销报酬和发行登记服务费后的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净额支付给发起机构。

受托机构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收、费用支出、信托应承担的报酬及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优先A-1档资产支持证券、优先A-2 档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A-3 档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人与发起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联席主承销商再与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组建承销团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全部由发起机构持有。

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 号)以及《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文件》([2013]第21 号公告)要求,发起机构应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招银金融租赁将持有本期证券中的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比例为15.36%,持有期限不低于本期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

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受托机构委托招银金融租赁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对资产的日常回收进行管理和服务。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受托机构委托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对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资产提供保管服务。

根据《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的约定,受托机构委托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服务。

受托机构拟安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进行流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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