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操作实务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基础知识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一般是指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不易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重新包装现金流的高级投资银行技术(repackage the cash flow into the tradable securities),属于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直接融资模式。破产隔离、有限追索是传统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目标。

2、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

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对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而言,是一种新的融资手段、一种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一种风险管理的新工具。

3、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概述

目前,资产证券化主要有如下四种操作模式:

(1)银监会、人民银行审批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2)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3)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

(4)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1、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目前,发起机构范围已逐渐扩展至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法人银行、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2、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的监管趋势

我们了解到,监管部门召开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会议,拟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备案制,即发起机构在取得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后,在产品发行前采取逐笔备案制。我们相信这个制度的推出,将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扩大试点。

3、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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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交易所市场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2014年6月23日,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成为第一单在交易所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刘柏荣律师团队作为该项目法律顾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在交易所市场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需特别关注法律依据、审批流程、登记托管等相关节点问题。

5、抵/质押资产入池的法律解决方案

长期以来,由于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的操作性问题,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RMBS)项目外,一般较少选择抵/质押担保贷款入池。经过对立法、司法方面的深入调研,认为在主债权转让时,即使不办理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抵/质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同时提出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可采取“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再行办理抵/质押权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方案,且以该方案操作的相关证券化项目已经取得了相应监管部门的审批。这对于扩大基础资产范围、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很大推动作用。

三、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1、证监会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最新监管趋势

2014年2月份,根据国务院、证监会相关规定,取消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及相应的审批。近期,证监会已制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正在特定范围内征求立法建议。据了解,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或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2、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

据了解,相较于之前规定,前述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法律关系没有实质性调整。结合前期规定与项目经验,证券公司实施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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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计划管理人的法律关系

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中,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计划管理人(证券公司)之间认定为《合同法》项下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投资者按份共有专项计划资产,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由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规定,尚不能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直接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可将二者之间认定为广义的委托法律关系,在具体交易文件准备中,按照信托制度进行设计,不明确为《合同法》项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则可为与后续立法的衔接留下空间。

4、典型案例: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4年中信证券发起设立“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所募集资金通过非公募基金最终运用于持有北京、深圳中信证券大厦(“物业”)的两个项目公司,并以物业租金、处置收益等现金流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偿付支持,通过普通分配、处置分配、份额分配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在将来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该项目将转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募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四、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操作模式

1、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最新监管规则

2014年7月28日,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发布《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4〕197号),对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业务作了明确规定。业内认为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将成为保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载体。该监管口径对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交易结构、破产隔离机制、托管机制、现金流归集、受益凭证的评级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基础资产包括:信贷资产、金融租赁应收款、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措施的股权资产。

2、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基本交易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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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支持票据(ABN)的操作模式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实行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注册制发行。目前,已有15只资产支持票据(ABN)产品成功在交易商协会获得注册。ABN可分为抵/质押型ABN、信托型ABN两种类型。其中,抵/质押型ABN中,基础资产与发行人无法实现完全的破产隔离。

2012年10月,中伦与信托公司、会计、评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北京共同举行了“信托型ABN国际闭门研讨会”,形成了信托型ABN的成熟方案并获得交易商协会认可。信托型ABN的核心是“一票两权”,两权是指“投资者因认购ABN而享有信托受益权、投资者对发行人的债权”,两种权利价值具有可调整性。信托型ABN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实现A类信托受益权的破产隔离与有限追索、具有双信用支持,能够提高债项信用评级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六、租赁资产、小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1、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探讨

根据监管体系的划分,租赁资产分为商务部主管的租赁公司、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两种类型,并可探讨不同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

商务部主管的租赁公司之租赁资产证券化,可探讨以下两种模式:(1)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2)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

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之租赁资产证券化,可探讨以下两种模式:(1)银监会监管的单SPT模式的租赁资产证券(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2)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的租赁资产证券化。

2、小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探讨

目前,小贷公司主要受各地方金融办的监管,小贷公司的贷款债权不属于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小贷资产证券化可探讨如下三类操作模式:

(1)通过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实施的小贷证券化;

(2)通过在交易商协会注册ABN实施的小贷证券化;

(3)通过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实施的小贷证券化。

七、法律环境下循环购买结构的解决方案

循环购买结构是资产证券化较为复杂的交易设计,在会计准则项下,资产证券化采用循环购买结构,基础资产的会计“出表”是一直以来的难题。2013年7月,中伦与高伟绅律师事务所联合多家业内机构,召开了关于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与循环购买结构下“出表”问题的国际研讨会,对英国信用卡证券化中的主信托结构作了深入分析。目前,为实现与循环购买结构下资产“出表”的相同效果,提出信用卡证券化“一次审批、多次设信托、多次发行”交易结构构想,并通过SPT模式选择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直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八、资产证券化中的流动性支持、信用増级的基本模式探讨

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难点,也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流动性支持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收与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暂时不匹配引发的流动性风险,而信用增级是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保护,二者核心区别在于前者不对因资产池中产生的任何损失(如信用风险损失)导致的现金流短缺提供支持,后者优先承担或补偿因资产池中产生的任何损失导致的现金流短缺。

1、资产证券化中的流动性支持方案

目前,在资产证券化中可探讨如下三种流动性支持方案:(1)现金流截取方案;(2)发行特别资产支持证券方案;(3)第三方流动性支持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方案。

2、资产证券化中的信用增级方案

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増级、外部信用增级两大类。其中,内部信用増级主要包括:(1)超额抵押方案;(2)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方案;(3)现金抵押账户方案;(4)利差账户方案。

外部信用增级可探讨基础资产端、SPV端、资产证券化产品端等不同交易环节项下的方案,即:(1)在基础资产端可探讨全额担保、最高额担保的信用増级方案;(2)在SPV端可探讨风险保护买卖、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差额支付承诺及其他风险保障安排;(3)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端可探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特定情形下受让资产支持证券等方案。

3、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托公司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的探讨

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向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拓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投资者权益保障而言,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愈加重要。同时,近年来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迅速,探讨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重要的意义,相应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正在作积极推进。另外,探讨信托公司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的方案,对于丰富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措施富有启发意义。

已有人阅读 | 参考资料:刘柏荣律师 | 作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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