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迎来“” 央行政策解读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3日央行发布公告称,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央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此举可以简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流程,提高发行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

简化发行管理流程

公告简化了发行管理流程,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申请一次注册、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具体而言,央行接受注册后,在注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自主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发行信息披露前5个工作日,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的相关法律文件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表送央行备案。

事实上,在国际成熟市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普遍实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在注册制基础上,还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发行人实行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管理制度,即储架注册制度,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发行灵活性,降低发行成本。

从情况看,2005年央行会同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中没有限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件,这其实就是注册制管理模式,同时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但受市场处于发展初期、金融机构证券化业务刚刚起步等因素影响,试点以来金融机构均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的方式,未提出过分期发行申请。

当前,随着金融机构发行需求的不断增加,进一步明确一次注册、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相关要求,对于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央行相关人士介绍,这有利于促进市场发展,可以合理引导产品发行市场预期,便于投资者提前做好投资安排,促进证券化投资者多元化,提高产品流动性。同时有利于金融机构自主选择市场发行时机,提高发行灵活性,降低发行成本。再者有利于提高发行管理效率,减少监管成本。

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公告明确,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由市场和发行人双向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场所。从国际经验看,无论在发达还是发展家,债券市场都以场外市场为主,在交易所发行交易债券仅仅是补充。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与其他固定收益产品一样,具有大宗个性化交易、定价相对复杂的特性,因此主要在采用一对一询价交易、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场外市场(即OTC市场)发行和交易。

在简化发行管理流程的同时,央行强化了信息披露机制。公告要求,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主体责任。采用注册方式分期发行的,可在注册后即披露产品交易结构等信息,每期产品发行前披露基础资产池相关信息。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存在产品存续期内持续信息披露内容不完善,不能很好满足不同类型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需求等问题。

为此,在借鉴国际监管和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央行将信息披露与发行管理方式相结合,把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作为申请注册发行的必要条件,通过提供更为便捷的产品发行方式,促进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强化市场对信息披露的约束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起草并发布信息披露指引,定期跟踪市场成员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情况的评价。此外,信息披露方式更为灵活。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注册后即披露产品交易结构等信息,每期产品发行前披露基础资产池相关信息。

附: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

为简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流程,提高发行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公布),现就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注册发行的证券化信贷资产应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二、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应提交注册申请报告、与交易框架相关的标准化合同文本、评级安排等文件。

注册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二)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类型;

(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注册额度和分期发行安排;

(四)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过往表现、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

(五)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六)贷款服务机构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的方法、标准;

(七)拟披露信息的主要内容、时间及取得方式;

(八)拟采用簿记建档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说明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三、人民银行接受注册后,在注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自主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发行信息披露前5个工作日,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的相关法律文件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表(见附件)送人民银行备案。

四、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由市场和发行人双向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场所。

五、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可与主承销商或其他机构通过协议约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安排。

六、采用分层结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最低档次证券发行可免于信用评级。

七、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报送书面的注册登记材料和发行材料,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光盘。

八、人民银行在其官方网站(www.pbc.gov.cn)“银行间债券市场”栏目下实时公开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信息。

九、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主体责任。采用注册方式分期发行的,可在注册后即披露产品交易结构等信息,每期产品发行前披露基础资产池相关信息。受托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责任,依法披露信息。

十、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组织市场成员起草并发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标准合同范本和信息披露指引,定期跟踪市场成员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情况的评价,对不能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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