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C不良资产证券化实务案例分析
关键词AMC,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购的缺乏流动性,但未来具有稳定的现金流的不良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该特殊目的载体对所受让的资产进行一定的结构安排和信用增级,并发行和出售以该不良资产支持的可流通证券的整个过程。开展不良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拓宽处置不良资产的渠道,加快不良资产处置速度和现金回收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早在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开展之初就进行了较好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截止目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已经发行了7期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将对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信达”)、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融”)、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信达”)、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融”)、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东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长城”)这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情况进行梳理,并以华融资产2014年第二期不良ABS为例进行案例分析。

一、资产管理公司ABS总体情况

截止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总计发行了7期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信达2期,东方2期,华融2期,长城1期。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整体来看,四大AMC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从入池资产来看,上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均是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收购的不良信贷资产。

其次,从SPV的结构来看,上述资产证券化产品全部采用的是信托专项计划。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起机构)通过与信托公司(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将基础资产出售给信托公司设立的特定目的信托,并发行基础资产支持的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人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对投资人不承担负债。

第三,从发行场所来看,上述资产证券化产品全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尽管监管层正在鼓励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不过尚只有平安银行发行的“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已于2014年在上交所试水交易。未来,随着政策的进一步推动,相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发行也将指日可待。

第四,从发行规模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占其全部收购不良资产的比率偏小。以2014年为例,四大AMC共计发行的4期产品合计规模为61.4亿元,但仅占信达一家2014年当年新增收购传统类不良资产(主要为银行不良贷款)307.96亿元的19.94%。可以看出,未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证券化空间还很大。

二、案例解读─华元2014年第二期信贷资产证券化

(一)基本情况

根据《华元2014年第二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华元2014年第二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果公告》等文件,本期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要素如下:

(二)交易结构说明

根据本期产品的发行情况,其交易结构图如下:

1、华融与中融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华融作为发起机构将相关“信贷资产”及“附属担保权益”委托给作为受托机构的中融信托,由中融信托设立“华元2014年第二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 ”。中融信托设立“信托”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向投资者发行以信托财产为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所得认购金额扣除承销报酬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后的净额支付给华融。

2、华融与中融信托、主承销商华融证券签署《主承销协议》,华融证券再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组建承销团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销售。

3、华融与中融信托签订《服务合同》,中融信托委托华融作为信贷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对信贷资产的日常回收进行管理和服务。

4、中融信托与工商银行签订《资金保管合同》,中融信托委托工商银行对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资金提供保管服务。

5、中融信托与中债登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中融信托委托中债登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服务。

6、资产支持债券发行完毕后,中融信托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的税收、信托费用,并按支付约定向投资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

(三)案例分析

1、基础资产

相比上一轮试点时期,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主要是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金融类贷款等,在扩大试点后,基础资产的范围有所扩大。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通常为其收购的不良信贷资产。本期信贷资产证券化入池资产为来自28 个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的19 笔信贷资产,资产池分布在内蒙古、甘肃、天津、江苏、福建、云南、北京、广东等八家分公司/营业部,均为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收购的不良资产。截至初始起算日2014 年7 月21 日,全部未偿债权本金总额为288,294万元。根据华融的五级分类,基础资产全部为正常类债权,且每笔信贷资产均有较强的抵、质押担保或/和保证,加权平均初始抵押率为48.22%。

2、信用增级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34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

本期证券主要通过设定优先档/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付次序来实现内部信用提升。其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A 档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优先A-1 档”和“优先A-2 档”)、“优先B 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分配顺序为“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优先B 档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即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为“优先A 档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B 档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级;“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B 档资产支持证券”为“优先A 档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级。

3、风险自留

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13年底发布的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文件(〔2013〕21号),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发起机构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发起机构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发起机构持有的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期限不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上述风险自留比例较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于201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的发起机构应持有由其发起的每一单资产证券化中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每一单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的规定有了较大放松。

具体到本期证券产品,华融对“优先A-1 档”、“优先A-2 档”、“优先B 档” “次级档”各档资产支持证券均持有达到5%,其中“优先A-1 档”持有6,750万元,“优先A-2 档”持有4,500万元,“优先B 档”持有1,340万元,“次级档”持有1,834万元,共计持有14,424万元。其余证券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结束 www.tjrzzl.com)

已有人阅读 | 参考资料:浙商资产管理研究院 | 作者:戴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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