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核心价值及资产证券化业务解析
关键词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

1.商业保理的基本模型

商业保理的目的是,保理公司受让卖方因赊销产生的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向卖方提供融资并赚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卖方将这批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受让这批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融资,以及为这笔应收账款提供销售账户分户管理,坏账担保、催收等综合服务,我们将此定义为是商业保理。首先卖方和买方作为商业主体,分别有自己的不同的上下游。卖方有它自己的上游,在那个上游当中有买方,买方也有自己的下游业务,下游业务当中也有卖方,保理公司这种社会组织,经济生活都是由买方和卖方的链条所产生形成的。

因为卖方有这样的融资需求,以他需要向保理公司提出做保理业务融资的一个申请。那么,保理公司接受这样的申请之后,将要对买卖双方这笔基础交易,以及应收账款进行审查,审查一般围绕应收账款是不是真实发生,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具有可转让性的,你的应收账款,基础贸易约定不可转让,也没法做商业保理业务,都符合这样的条件之后,由保理公司和卖方签定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在实践当中一般就是两种名称,一种名称叫做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一种是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这两个区别,追索权针对谁而言,追索权显然是针对卖方而言的。商业保理业务对于保理公司向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既可以未来由买方进行货款的回款来偿还保理融资款,也可以由卖方未来回购他转让的应收账款,实现偿还保理融资款转让的方式。

签定商业保理合同的同时,买卖双方基础贸易合同存在几种状态,有可能是在卖方已经履行完毕了交货义务,等待回款,有可能货物正在运输过程当中,有可能未来一年期间,或者若干期间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也就是未来可能实现的一些债权。那么,针对不同的债权,保理公司会进行不同的保理合同签定不同的要求来针对资产情况进行把控。

2.商业保理相关的重要法规

《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个法律,也是商业保理的上位法律政策。

首先,第79条这样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无法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法规不得转让。

从法律层面上,对债权转让采用宽泛的法律规定,即任何应收账款都可以是转让的,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只要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即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上述情况是比较少见,但是若作为商业行为保理业务范畴之内的基础交易,肯定合同性是允许转让的。若根据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有很多基础贸易合同当中约定了甲方和乙方的业务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单方面的进行转让,有这样的约定要尊重当事方各自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转让。第三个依照法律规定不许转让,这个就得依照具体法律规定了。

除了这三点之外,其他的债权都是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这个就解决了很多问题。比如很多地方试点办法当中对这个规定并不明确,有些直接规定债权转让了,有的规定叫做应收账款,有的甚至规定了还有未来应收账款进行了这样的区分。 

第89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之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理公司和卖方签定保理合同之后,他们之间这种债权转让行为已经发生了。如需债务人进行约束呢,就必须要进行通知,如果没有通知,则可称为暗保理了。暗保理法律并没有规定暗保理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债权转让行为不能约束债务人,债务人还应当向原来的债权人,即买方向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业务,而不用向新的债权人,也就是保理公司履行义务。但是,如果通知已经到位,而且有效,债务人买方必须要向保理公司履行回货款的义务。否则如果进行向债权人,原卖方回款,将会产生没有履行其义务的一个法律后果,这样保理公司,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出让债权的义务,有可能债务人将会为此支付两倍的回款。

第80条同样是非常重要的。后面的81条、82条、83条,我们一并谈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去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那么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是主权利,债权所附属的叫从权利。何谓从权利?我们大概可以这样假设理解,就是如果应收账款到期了,买方没有按期偿还货款,这样会产生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等,这样的权利是依附于主权利实现的,所以我们大概可以理解为是从权利,也就是转让主权利,从权利也要附随的进行转让。 

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83条,就是说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也就是他们之间这个时候是互互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优先于转让的债权,通知到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进行保理支付完转让价金之后,待账期到期之后买方行使了抵销权和债务人进行抵销了,这样就无法回款,失去了保理融资服务的一特性,这一点是需要避免的,保理公司做净调过程中,也是很注重在这一块进行筛查,防止他们有抵销权的出现。 

3.商业保理融资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业务融资的区别

通过对商业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这几个主流的债权市场融资的一种方式和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对比,通过这种逻辑对比分析让我们对商业保理业务进行新的一个角度的理解。同时我们以融资方式,还款来源,增进方式,融资成本,适用主体,风控方向作为一个精度进行一下梳理,让大家对几项业务的不同点分析,帮助大家理解这个商业保理业务。

首先,融资方式方面,商业银行一般还是用借贷关系直接与融资方签署借贷合同,小贷公司也基本是这样的,签署的一般是短期的借贷合同,。担保公司的融资方式,由于不是直接的资金提供方,更多提供一个担保函的方式给银行,银行根据担保函的担保范畴进行放款,同时和自己的客户提供反担保的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他由于有很多种业务方式,有回租、直租等等方式的存在,所以签署的东西也比较多。 

商业保理的融资方式就是保理合同,无非就是签署有追索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这两种方式,他们的法律关系,就发现不一样。融资租赁还是以租赁法人关系为主,商业保理以债权转让保理法律关系为主,是有所差别的。

从还款来源角度,商业银行的还款来源主要考虑的还是借款人,对借款人进行一个综合授信,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他的资产情况进行授信,进行还款,小额贷款公司也是参照这种借款模式,但是要比商业银行模式不太规范一些,但是它主要还是以借款人作为主要还款来源来考虑,担保公司不涉及还款来源,不直接,如果出现预期,会承担一个代偿的法律后果。融资租赁公司,还款来源主要承租人,同样是按照银行的授信模式完成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也是对承租人的,也是借款主体,也是承租人的付款能力、支付租金能力等等情况进行一个综合授信,开展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它不仅仅看中主体,更看中基础贸易双方,所以还款来源集中在卖方和买方情况下。前面几种模式,还款源比较集中,主要是借款人这种资信情况,商业保理公司,还款来源来源于卖方和买方,无形当中把买方的资信情况又牵进来了。 

商业保理公司将买方资信牵到自己的业务当中,是区别于银行借款人的担保,或者是共同还款人的责任的。因为商业银行的借款人的担保人和还款人的目的都是为了借款人融资;而商业保理公司它做这种业务,这种买方作为一个第一还款来源的设置,有时候买方并不愿意希望自己的卖方是融资来的给自己提供业务,有的时候甚至是反对这样的业务。小贷公司要提供担保人,相对来说要求就低很多,或者抵质押物要求低很多,比较乱,什么都可以,因为这种公司没有一个主要的方向,所以什么样的抵质押物都可以,甚至一些不太好的公司的一些股权都可以质押,这样的业务存在很大的风险。担保公司同样如此,它这种反担保也对反担保物进行要求。正是因为担保公司存在反担保物,反担保人这些不够足额,才导致很多担保公司现在出现了很多风险问题,超出自己的担保系数,超额担保。融资租赁公司,有的或者是商业保理公司也有对担保人和抵质押物进行一个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因为有一些业务还要求销售方进行回购这种方式,也对它进行一个征信要求。另外,对这种已经转让过来的一些动产要求承租人进行购买保险。

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为生产设备设施买保险,也是征信方式的一种。商业保理公司,有的公司出具担保合同也需要担保人,或者抵质押物的,刚才也说了,如果买卖双方的资质都比较普通一些,有时候业务角度来说,是需要卖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和抵质押物的,甚至有的时候是因为业务谈判过程当中,业务就是真实的,同时还有信用、保险。 

融资成本上,商业银行肯定按照利率的基准,上浮或者下浮,小贷公司,一般是月息1.5%以上,担保公司一般收两个点,这样造成现在融资成本很高,所以很多都在去担保化,所以担保公司未来的方向也是不太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多数来源于银行,所以说,它也得根据基准上浮的情况,再加上两个点的管理费,或者营业的利润点,所以大概利润是这样的要求。商业保理公司目前来说资金渠道不是很多,所以利率大部分集中在8%到18%这个范围区间。 

适合主体上来说,商业银行的适合主体主要集中在各类的授信企业,只要是他还款能力,还款来源都比较可以,都可以给授信。小额贷款公司的用户一般是注重短期业务,通常比较着急用款,而且能够接受比较高的成本企业,比如原先的房地产、煤炭企业。担保公司有授信,但是担保部不合格,或者资本方,资金方的要求,比如说,要做房地产开发商能开发贷款,用土地直接去银行做不了业务,他将土地抵押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出担保函,给房地产的下属企业放款。小贷公司有担保的一个要求,要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函它就认可了。因此,担保公司很容易出现超额担保这种情况。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对动产或者特殊动产,有这种设备的企业进行融资,部分不动产也可以融资。商业保理公司,它主要对一种有贸易流的企业做这种融资,这些公司的特点是其通常为轻资产公司,不容易在银行当中授信。 

因此,商业银行针对的还主要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要考虑他的一些负债率,盈利率等等这些情况,但是主要还是对他的担保物的情况进行贷款。担保公司主要考虑反担保资产的充足性,但是很多时候都是不合格的担保物,肯定安全性并不是很高。融资租赁公司,它主要风控方向也是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能力,其实更多参考银行借款的方式。 

商业保理公司有所不同,商业保理风控方向更多在于贸易的真实性,它根据贸易真实性走,贸易做的多,融资也可以多,贸易做的少,融资也可以少。而前面所说的商业银行、小贷,或者担保公司他们更多是在经济形势比较好的时候才存在,不像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他们更多是做银行不爱做的脏活、累活、细活,所以未来的方向还是在这两个方向比较多一些。

4.商业保理公司的不同类型与融资逻辑

商业保理公司第一大类是企业附属性保理公司。成立这样的保理公司更多是因为它的股东集团背景实力强,而且存在大量的贸易资金流,而且在这个集团上下游客户都有融资的需求。亦如各地成立的各地央企、国企、上市公司成立的保理公司,或者一些大型的有规模的民营企业成立的这样的保理公司。现在很多大型的集团成立自己的财务公司,为什么成立自己的财务公司?因为自己的财务公司有融资贷款,发融资债,企业债等等的这些功能,所以很多集团公司,由于无法成立财务公司,或者短时间内无法成立财务公司,因此成立了商业保理公司。他们所面临的困难恰恰正是商业保理公司能够解决,或者全面解决集团这种财务公司的各项职能,所以说,未来企业附属型保理公司应会成为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主方向之一。成立这种保理公司的功能和作用并不是说像一般意义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些问题,更多是调整他们整个的管理应收账款流,对外融资能力增加的一个实现。比如后面讲资产证券化。 

第二、是非企业附属性保理公司。因为它没有强大的集团背景,所以反鉴于很多类型,比如银行类,银行通过自己投资的公司,成立这种保理公司,做的一些保理业务。但是目前这种银行成立他自己的保理公司一个问题,因为银行很多还是按照他的授信思路做业务,按照授信思路做业务,就难以发现一些问题。商业保理业务是一些苦活、脏活、累活,银行出身人员并没有相关经验,所以对这个风控点没有把控,而且银行也没有说专门请过律师对资产情况进行一个梳理,或者知识性、合法性的进行一个调查等等这些情况。这样的商业保理公司现在面临很多问题,银行成立的保理公司同样面临很多问题。 

还有一些是行业类型的,比如说小贷公司,信托担保公司,P2P公司等等成立的这种保理公司。这些公司之前就是去解决融资问题的,现在想通过保理方式进行融资,解决融资问题。还有一些供应链背景的一些保理公司,比如说一些做超市的,像小商品,这种供应链管理的,他们也成立自己的保理公司,为自己的上下游进行融资服务。比如途牛成立了一家保理公司,为公司的票务、差旅等等这些上下游企业在这个过程当中融资提供一个服务,因为他们对整个供应链平台进行一个管理,他们比较懂得这些各方业务真实性,更能进行把控。所以这种类型的保理公司也是一个主要的发展方向。 

最后一个点,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逻辑总结。首先,做保理业务会增加企业的信用度,商业保理公司对做保理业务过程当中,对保理企业要求买方,卖方要求非常高。所以,如果这家企业很多其他通过保理公司进行业务发展,那么它的企业信用度应该是很高的。

第二、规范企业业务各流程,保理业务的过程要非常的规范,借款,结算,验收,验收标准,等一些情况都要求非常明确。然后送货的一些证据,货权转移证据,验收合格的单据,这些保理公司都要求进行规范。 

同时第三点,有效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这点基于响应大政方针,之前经济形势发展比较好的时候,大家更多是拿房子拿不动产增值部分进行融资,现在经济不太好,这一点的价值就浮现出来,这块资产而且量是非常的大,因为社会经济主体,每个主体它们之间都有它自己的贸易往来,融资需求是永远的话题,所以存量业务也非常的大。 

最后一点,防止乱投资,为还款带来的风险。银行也好,银行做借款也好,小贷公司做借款也好,这些公司对客户的资金使用是没有一个实质上的把控的。商业保理公司是不一样的,它是对整个你的供应链、上下游都要进行了解,而且整个的过程要监督,防止了很多融资之后进行乱投资,这种风险的发生。所以,这些也是保理公司未来为什么要发展比较好的一个逻辑基础。 

5.保理资产证券化解析

商业保理公司证券化是未来的一个主要发展方向。首先,我们先梳理一下商业保理公司在融资的渠道,证券化应该属于这个渠道当中的一种,我们再回顾一下。第一点是保理公司集团或者活动自有资金,你保理公司,肯定要有一些自有资金。 

第二、平台交易所,或者P2P资金对接。第二种方式比较灵活,现在也比较主流,也比较容易,挂资产,进行资金对接,投资人也比较充分,也是一种创新的模式。 

第三、银行贷款,非标贷等。银行贷款,显然不是保理公司自己直接拿营业执照,申请报告去银行贷款,更多是股东担保为他进行贷款。因为保理公司是一个轻资产公司,所以按照银行原先的授信模式是无法完成的。 

第四、信托基金,资管计划,进行资金的投入,解决融资问题。 

第五、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根据2014年规定,将审批制变成备案制。上述二三四这三种方式,保理公司拿这些资金做保理业务,个人观点认为,它就是一个小额资产证券化,这个和这张讲的证券化不一样,但是他们的模式很像,都是将未来一些稳定的现金流作为一个资产进行转让,并且获得融资。所以说,商业保理公司很多就是一个小资产证券化。再融资是一个大的资产证券化,又回顾刚才一个话题,就是现在在鼓励资产证券化这种业务的发展,像我们这种保理公司,小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该更加鼓励发展了,因为能做到资产证券化的在上交所挂牌这种很少,或者各地交易所挂牌的不多,但是更多还是通过保理公司进行梳理,但是未来这两方面应该得到更多的发展。 

下面我们具体介绍保理资产证券化,此块内容将在上交所整个模式下产生这样一个概念,跟刚才我说的小资产证券化没有关系。保理资产证券化是指保理公司将其基础资产打包,通过结构化的设计,引入信用评级,征信措施,由律师事务所对资产交易的合规性出具法律性意见,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最终由券商等计划管理人设计成债权产品在上交所进行一个销售,实现保理公司的再融资。 

目前这种方式,摩山保理资产证券化已经走在前面。日后会有更多的发展空间。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质量和基础资产的规模要求比较高。质量好的基础资产肯定能获得更低的融来的资金,一般年化7%到9%之间,如果能够资产评级到AA+到AAA融资资产有望达到年化6%,资产规模我们建议3亿左右,最少需要有这样的一个资金池的规模,ABS一般设计期限还是两到三年,并且涉及到一些中间费用。第二部分也不是我们说的,我们跟券商了解市场行情,目前市场就是这样一个行情。 

资产证券化立法体系,之前2005年都有规定,但是2014年应该有一个性的规定,将审批制变成备案制,这样做的结果是大批量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上交所挂牌。

2014年年底的证监会的管理规定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上位法案,以《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为商业保理的上位法。那么,也明确了SPV这种特殊目的载体的地位,扩大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主体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子公司,以及证监会等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另外,也扩大了基础资产的范围。明确了合格投资人的范畴,扩大了交易所,不仅是上交所,甚至包括地方的交易所都可以去做。

我们分析这张法律结构图,从图的最右边去开始看,就是说保理公司对债权人或者买方,或者卖方,愿意的贸易业务刚才已经介绍了。作为资产证券化保理公司一般定义为它是原始权益人,它对债权人,也就是卖方支付一个保理付款,然后受让债权,这样的法律关系,对于买方企业,就是债务人是一个债权债务转让的情况,保理公司将一对多,或者多对多的资产出售给专项计划,规划管理员由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成立SPV。 

SPV接受债权人的受让,然后进行受让之后,经过结构化设计,在交易所挂牌进行销售,一般分为优先、次级、中间级等等模式,购买人,就是合格投资人,有可能是自己,有可能是其他的合格投资人。整个专项计划由律师、会计师,特别是评级机构进行评级服务,评级服务由证券计划管理人与商业银行进行银行托管协议,这样整体完成了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

首先,我们通过证监会的法规,证监会的法规规定的比较清楚,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定义式,说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属明确的,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益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比如像应收账款,这个就是权属明确,可以独立产生资金流,租赁债权,可以预测,和不预测产生现金流,信贷资产证券化也是特定化的财产权益,信托收益权也是,如果其他的资产算不算呢?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这三条硬性规定,同时证监会认可也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只是宏观性的规定。 

我们从微观角度对保理资产的要求进行一个介绍。下图所述这六点是我们盈科保理团队具有知识产权的一个产品,这六点对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要求我觉得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在此介绍给大家,如需使用请注明来源! 

第一、作为基础资产应收账款必须是合法,或者真实存在的。一直在强调,应收账款也即贸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必须真实可靠,因为保理业务最大风险就是虚假贸易,因此,保理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中的原始权益人,必须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证券公司以及基金子公司也是必须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资产证券化的律师事务所也必须对基础资产的合法性进行净调,并出具独立性意见。 

第二、作为基础资产的应收账款必须能够做到真实出售。资产证券化里最重要的几个问题之一就是真实出售问题。该资产必须能够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即SPV,在保理业务实践中,首先必须确保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可以转让,保理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后,必须再转让给SPV,因为一点也是证监会的管理规定的,并且办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SPV成为新的一个债权人,能够到期享受追偿的权利,所以刚才所谓的暗保理业务是无法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 

第三、应收账款的账期应当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匹配。这也是要求非常严格的。因此,通常来讲,应收账款账期较长的基础资产是比较适合做证券化的,如果期限比较短,必须通过购买,或者资产置换等等方式解决。通常特定交易双方循环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通过保理资产池做证券化,都是这样的模式。这种情况下,保理公司及投资目的载体SPV必须对每笔新型偿的应收账款及回款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适合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选择不宜发生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因此有必要对保理业务的行业进行一个选择,比如负面清单应尽量避免,对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对具体保理业务交易双方的历史记录进行调查。我们培训也说了,保理业务做的过程当中,对历史交易记录的调查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同样资产证券化的时候保理资产更应该对业务当中的历史交易进行重视。 

第五、适合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主体评级角度,应更看重应收账款债务人主体信用。SPV从法律角度地位来看,其在受让保理公司应收账款之后,享有应收账款这种基础资产的所有权,保理的基础资产有别于其他资产,保理资产是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第一还款来源应是为债务人的到期回款,因此SPV必须关注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付款信用等,债务人如果是上市公司、国企、大型民企的应收帐款应该更好一些。 

第六、适合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还必须有规模。保理公司可以将其优质的资产打包成资产证券化,这种资产可以是特定交易双方连续发生应收账款,也可以是多个交易,就是一对多,多对多这种模式形成的应收账款。但是,考虑到资产证券化需要证券公司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的配合,中间成本高昂,因此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要有三四亿以上的资产价值才值得去完成业务。 

6.商业保理QA

Q:保理公司与P2P公私合作进行证券化的时候,如果保理公司不以自有资金先放款再转让,而让P2P平台公司先募集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再把钱给基础交易卖方,这样有哪些法律风险? 

A:这个问题我们经常论述,这个确实有先融资再去对接资产的情况出现,但是法律上并没有禁止这样的规定,至少我觉得保理公司应当已经先受让了这笔应收账款,受让了应收账款之后也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转让性进行了一个判断,可以做保理业务,这个时候要求P2P平台公司进行融资,P2P平台公司如果懂保理业务,它可以去融资,去发这些理财产品。这个问题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可以先受让应收账款再进行融资,并没有什么太多的新的风险,还是原先那些风险,这种方式很多都在做,很多P2P公司也提出一些要求,必须先得自己放款,之后再去对接,或者你先买一部分,进行配比,都有,这是P2P平台的要求,本身风险没有扩大,还是那些风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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