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模式研究

更新于: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信泽金字数统计:2009字

越来越多将目标锁定中小企业的信托项目操作开始层出不穷。时值行业转型成为高频话题的十字路口,“中小企业信托”也被称为一项重要的突破路径。中小企业类信托的主流业务形态为,信托公司统一发行信托产品,由扶持资金(借助相关主体)、社会资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分别认购,所募集资金投向产业政策扶持的特定行业中小企业群,由相关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有时亦配合其他增信措施。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六大模式

1、一对一模式

即信托公司直接与中小企业进行对接,将募集的资金贷款给指定的某家中小企业,产品规模一般在5000万-1亿元。此类业务虽被称为“中小企业信托”,但与普通工商企业贷款并无实质差异,只是企业规模较小,而其中大部分也不符合传统增信条件,需要引入外部担保。

这种业务模式在实际运作中,也有不同的操作路径,既可以由中小企业向信托公司提出贷款意愿后引入担保公司作为增信,也可以是信托公司与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由担保公司推荐企业。当然,也有部分项目以设备及股权等方式进行增信,而非引入外部担保。

2、打包债模式

也是最传统的交易结构,简而言之就是将一些融资规模较小的企业捆绑打包,通过统一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之后分配到各家企业,并由担保公司提供增信。

被“打包”的企业,一部分是在行业上具有共性,依托于某一产业链或园区;还有一部分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依托于当地的扶植政策。

后一类型目前被运作最多,优点是信托公司可积极寻求政策支持和补贴,所以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一般较低。

例如,长安信托天骄2号中小企业发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5000万元,指定用于向经审核的鄂尔多斯市时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中小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于2011年1月20日成立,一年期,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并按照担保本金10%的数额向信托缴存保证金,4家中小企业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提供反担保。

3、债权买断模式

这类模式与前述“打包债”交易结构类似,只是在资金来源上做出了创新,将银行、担保公司等其他机构资金纳入进来。

基本路径是,某投资方提供过桥资金先行购买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向企业发放信托贷款,银行再向信托公司购买信托贷款债权,信托公司收到转让款后分配信托财产,将资金还给提供过桥资金的投资人实现退出。

其中,提供过桥资金的投资方可以是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也可以是其他机构。

这种模式最先被北京信托研发并投入运行,与其传统的直销与银行代销渠道共同推进,后亦被诸多信托公司仿效跟进。

其优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提前锁定项目资金,减少了发行压力;二是有关部门对借助信托这类直接融资渠道提供了相应政策优惠,对信托机构、担保公司及融资方都给予一定补贴,能够很大程度减少企业融资成本。

4、“资金池”模式

指信托公司通过连续发行多期,或分为多笔,滚动式成立信托计划形成“资金池”,为中小企业筹资。

最典型的操作路径,为信托公司以开放式基金模式发行信托计划,发行时未确定投资项目,或投资多个项目,或以组合方式投资,信托期内设置开放期,允许赎回,即资金与项目为“多对多”匹配。

此类期限错配的项目虽然可以有效降低资金成本,但对于信托公司的配置能力也提出了极高要求。然而,在对于非标资金池的监管日趋严厉的整体环境下,此类业务的生存空间被极大压缩,但理论上来讲,通过加大资金池中“标准资产”的配置,仍有继续操作的可能性。

5、“类基金”模式

此模式最核心的特征是在信托计划发行时没有明确的融资对象,只圈定大致的筛选标准,而模式中引入管理公司(或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募集成立后,通过听取投资顾问的建议再行决定资金的投放。

较为典型的项目为兴业信托 “中小企业精选投资基金”系列,信托资金用于向福建地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或购买以此为基础资产的信托受益权)、购买银行或信托理财产品或其收益权及进行同业存款等。

6、PE基金模式

相比前几种以债权方式为主的业务模式,此模式则更多发挥出信托的主动管理能力。其代表性产品为北京信托的“瞪羚投资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配合债务性融资,为中关村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金融资源支持。

总规模为50亿元,分期设立,引入引导资金、大型国企资金以及社会资本,项目期限设定为3+2+2,即投资期为3年,退出期为2+2年。

据北京信托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基金目前第一期已成立并完成投资,募集资金近3.2亿元,第二期也已在筹备当中。

GP为北京信托等机构共同参股成立的北京中关村瞪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人民币认缴基金总额的1%;中关村担保、中关村创投及北京信托作为发起人合计出资1亿元人民币认缴基金总额的20%。单一有限合伙人最低出资额为500万元,可按照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出资。

基金的退出除在期限内通过A股上市实现退出外,还包括转让回购、境外上市、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大股东赎回和产业重组等六项退出方式。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几乎不论哪种模式,都有一项突出特点,即相关部门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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