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实务: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社保基金等特殊主体的PE投资(二)

更新于: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作者:刘乃进字数统计:4440字

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篇

 一、社保基金

社 保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最重要 的部分。201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首次列入预算报告,接受最高权力机关监督。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从基金性质及设立目的上看,社保基金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属于的战略储备,因此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尤为重要。

2001 年12月13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办法规定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 产的增值。在此原则下,办法对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作了细化规定。该办法将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未包括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

2006年5月1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施行。该规定第十五条允许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一) 银行存款;(二)外国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机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三)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四)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 单等货币市场产品;(五)股票;(六)基金;(七)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八)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第(六)项所称 基金是指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基金,基金投资范围需符合本条关于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的规定。”

从前述办法与规定看,境内外均允许社保基金投资于股票及证券投资基金,但均未放开社保基金对PE业务的参与。正如前社保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在2010年博鳌亚洲论坛期间所提,社保基金通过选择优质的管理人、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没有风险。基于此种判断,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4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经发展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展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按成本计)的10%。至此,正式放开了社保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参与。

社保基金参与PE投资的资金量大,能够容忍的投资时间较长,对投资回报率的要求更加成熟、合理,因此是PE优良的资金来源。下文对社保基金投资PE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业务规则做一简要介绍。

1、社保基金基本财务情况

2014年6月30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公布了2013年基金年度报告。  报告显示:报告期末,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基金资产总额12415.64亿元,其中: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资产6697.74亿元,占比53.95%;委托投资资产5717.90亿元,占比46.05%。

报告期末,基金负债余额488.19亿元,主要是投资运营中形成的短期负债。

报告期末,基金权益总额为11927.45亿元,其中:全国社保基金权益9911.02亿元,个人账户基金权益921.93亿元,广东委托资金权益1094.50亿元。

其资产负债基本情况如下表:

 PE实务: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社保基金等特殊主体的PE投资(二)

2、社保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情况

社保基金官网的公开信息显示,截止至2013年6月18日,社保基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共19支,投资总规模已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社保基金股权基金投资组合基本情况如下:

PE实务: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社保基金等特殊主体的PE投资(二)

3、社保基金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2008年4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可将不超过社保基金总资产(按成本计)的10%资金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社保基金2013年年末总资产规模为人民币1.2万亿元,按10%的比例计算,可用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总额约为人民币1200亿元。目前,社保基金已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总额约人民币200到300亿元,尚有约800-900亿元人民币可用于PE投资;且社保基金总资产规模仍在不断扩大,可用于PE投资的资金规模也将不断扩大。社保基金参与PE投资的业务范围仍将不断扩大。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财政部、人保部的相关批复,社保基金参与PE投资应遵守的业务规则主要有:

关于运营主体,办法规定:全国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但理事会直接投资范围仅为银行存款和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均需委托投资管理人。这使得社保基金以投资PE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合法、合规、合理。

关于受托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在注册,经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境内从事 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四)3年内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五)具 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 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管理人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此外,根据2008年4月财政部、人保部的意见,社保基金投资的基金还应该是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或在发改委备案(目前已改为在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市场化的股权投资基金,故受托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中还应该包括发改委的批准文件或已依法完成备案的文件。

关 于受托管理机构的选择,办法要求:社保基金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 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证监会备案。

关于投资原则,办法要求:对社保基金的运用以安全性、流动性为最重要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实现资金的增值。

关于风险分散,办法要求: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这要求社保基金委托多个管理人分散管理。

关于管理费与业绩报酬,办法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二、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基金,是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201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施行;2013年3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该两部规范性文件构成了企业年金的规范与监管规则体系。

企 业年金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 金由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称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由投资管理人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企业年金基金运用的基本流程图如下:

PE实务: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社保基金等特殊主体的PE投资(二)

注:

上图中,委托人,是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 会;账户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 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纳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可投资的范围,但未允许企业年金投向私募股权基金。该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扩大至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但 均设定了相应的资质要求及投资条件。就资金流向而言,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 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可投资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限于结构化分级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且不得投资于商品期货 及金融衍生品、不得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从前述规定看,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通过银行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PE的路径尚未打开。

此外,《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二)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三)信用等级不低于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

1.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2.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四)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第三款1条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担保;

(五)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鼓励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根据企业年金委托人的投资偏好,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信托产品。”

分析通知规定可知,通知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的信托产品的投向,并无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理论上分析,企业年金基金通过投资信托产品、信托产品投向PE业务的方式参与PE投资,路径是敞开的。

综上,企业年金也可作为PE资金募集的来源之一,但需要操作者大胆创新、谨慎论证。从发展趋势上看,开放企业年金的PE投资也是大势所趋。【完】

版权声明: 所有注明”信源:租賃視界“的图像音频视频资料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转载时须注明“来源:租賃視界”。 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有文章均不代表本站观点。报道中出现的商标属于其合法持有人。 本网站所载文章系出于非营利、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站行业新闻资讯栏目所提供的内容有部分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并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所转载的文章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站内提供的部分文章和图片资源或是网上搜集或是由网友提供, 若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或权益,敬请来信来电通知我们!本站将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