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信托业稳定基金五大争议点

更新于: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 冀欣 冯超字数统计:3517字

不得不说,逼近13万亿信托行业的顶层制度体系,在这一年,进入了最为频繁的变动周期。

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在这半年左右的时间里,如99号文中所载,信托行业计划推进的8项至关重要的顶层设计措施已全部浮出水面,落地或落地在即,并开始逐步发挥重塑业态的重要意义。

在这些制度中,部分早有预期,部分历经多方争论博弈,部分直至如今,都仍在调整和修改时期。但不可否认的是,信托的监管层正寄望通过加强行业监管,来让这个走入转弯路口的行业有更加稳健和可持续的明天,只是,不破不立,立则需变,变则有争,甚至摸索带来的试错都在所难免,任重而道远。

21信托研究院将从本期开始,寄望通过系列专题,来把脉信托行业之变,本周我们先从顶层制度开始,还原这150天来构建的新一轮信托顶层制度图谱。

某种程度而言,信托行业稳定基金,或称信托业保障基金,都可谓是99号文中所涉及的几项核心顶层制度设计中,最难于协调,也是牵涉各方博弈最为复杂的一项。

事实上,早在2013年底,银监会在信托行业年会上的一番表述,就已明确这一制度的落地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然而,历时超9个月,关于信托行业保障基金的争论仍未止息。

尽管征求意见稿终于露出真容,可据21信托研究院调研了解到,不少信托公司都对于目前方案持有保留意见,特别是认为基金认缴比例等存在可行性问题。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目前该政策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后续料将还有较大的改动空间。行业稳定基金整体而言,有利于保障行业的稳定和投资人利益,只是需要平衡的利益太多,极难达成协调一致,可能需要一个较长时间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

信托业保障基金初稿露真容

日前,《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下发给各信托公司,而征求意见提交反馈工作也将于本周内完成。

据了解,按照征求意见稿的所述,将设立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由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发起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推荐,报国务院备案。

基金集多项职责于一身,其中既包括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还包括监测信托公司风险,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监管和处置意见;同时还要负责基金认购者的权益保护和基金的清算偿付。除此之外,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托管被停业整顿、撤销或关闭的信托公司,依法参与其资产处置和机构重组等也在职责范围。

而基金的筹集方式包括三部分: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财产信托按其收益的一定比例认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其中,第一部分由信托公司按年认购,以每年3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部分,属购买市场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其基金由信托公司认购;属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

而根据防范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采取向商业银行借款、同业拆借和发行金融债券及其他市场工具融资。

至于哪些情况,可以使用保障基金,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所详细表述。

其中主要包括如下情形,第一是信托公司经营正常,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因单只优质资金信托计划到期,融资方不能按期清算支付,信托公司拟短期接盘而缺乏流动性支付的。第二是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资产实力较强,但单只出险资金信托计划因存在卖者尽责瑕疵,需要信托公司赔付而流动性赔偿能力不足的;第三是信托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股东退出或行政关闭,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将影响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第四则是信托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重组,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将危及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将可以申请使用保障基金。

当然,这也并不是免费的午餐。信托公司若使用基金,需遵照“化险救急、有偿使用”的原则,需与基金公司签订资金有偿使用合同,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手续,约定基金公司有着参与信托公司清算重组等相关权利。

步履维艰的政策落地日程

事实上,早在数年前就有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讨论,但真正被监管层提上日程的消息,来源于2013年底举行的信托业年会,彼时,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发言提出未来信托业要建立起的八项机制,其中就包括成立专门的信托稳定基金,目的是按照大数原则化解不良资产,以保障行业的稳定和投资人利益。

按照其彼时的表述,基金大致的运行方式,是从行业里面找一些高端、精英人士组成管理团队,帮助保管这些资金,让其保值增值。如果某家公司出现流动性问题需要兼并重组,先通过基金接盘,把股东的钱全部平仓,按照生前遗嘱把该补的钱补起来。之后,如果老股东还想要这个公司,就再注资;如果无能为力了,就由基金进行托管重整,经营稳定以后再重新增资扩股并转让出去。

此后在今年4月出台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中也明确载明,将积极探索设立信托行业稳定基金,发挥行业合力,消化单体业务及单体机构风险,避免单体机构倒闭给信托行业乃至金融业带来较大负面冲击。

行至今年7月,“筹备设立信托业保障基金”便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年中工作会议中便对此进行了明确表述。直至9月,关于保障基金的征求意见稿最终祭出。

从整体上来看,所谓信托保障基金,指按照相关规定筹集形成,是用于防范信托行业系统风险和处置单体信托机构风险的资金。目的是用于信托公司的机构重组和短期流动性救助。

而事实上,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防控体系或投资者保护制度,信托也并非孤例,2008年,保监会、财政部和央行联合下发《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在该办法推出后不久,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成立,注册资本金1亿元。

该基金是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以及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

证券业也已有投资者保护基金,且亦有成功运作的案例和经验,除此之外,银行业也在酝酿存款保险基金。

而对于目前管理资产已逼近13万亿的信托来说,确实在行业稳定机制及投资者保护方面存在短板。

如若此行业保障基金顺利成行并运行良好,则有助于发挥行业互助功能,为信托公司提供临时流动性支持,进行信托公司救助,避免个别机构破产倒闭对整个行业和社会造成的冲击。而这种风险处置也不再是过去常用的行政化手段,而是更趋于市场化的管理方式。

五大争议仍需协调完善

然而尽管保障基金的必要性已得到多方的肯定,但看似按部就班的政策推进时间表的背后,也始终伴随着激烈的争议、讨论和协调。由于涉及的各方利益平衡十分复杂,不但包括信托公司、监管方,也包括投资者、融资方及信托公司股东层面,因此基金运行方式始终难于定案,保障基金的推出步履维艰。即使征求意见稿下发,各种争议仍未见平息。

据了解,各公司对此提出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来自于基金的认缴方式和比例。

首先,对于要求 “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由融资方认购的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让融资方进行认购,从商业角度来看不具有可行性,实际增加了融资成本,对于交易对手而言恐怕难于接受。如果强制要求,可能额外增加信托项目的融资利率要求,削弱信托的竞争力。而在此状况下不少愿意承担高成本的融资方,实际本身资金链已处于危险的边缘,甚至可能倒逼项目增加风险。

其次,基金筹集未对业务类型做出明显区分,可能对通道业务造成直接影响。多位信托业人士表示,事务管理类,也可大致称为通道业务,信托公司不承担风险,只收取比例极低的信托报酬,如果也同样执行,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将进一步加速通道类业务向基金子公司或券商资管转移。

第三,则是信托公司认购的部分,按照征求意见稿,信托公司按净资产认购的基金由信托公司按年认购,每年3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对于该项条款,各公司便对于是按年认购,还是只需每年按净资产余额进行调整有着不同的理解,有待进一步的细化方案出台。

第四是保障基金与信托风险赔偿准备金的关系问题。

依据相关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截至2013年年底,全行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金达到了90.6亿元。

这就出现了另一个疑问,设立基金后,与原先的赔偿准备金是何种关系,分别如何使用。

北京某信托公司业务部负责人表示,此前信托业协会曾组织部分信托公司开展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缓释机制建设的研究课题。当时有公司提出的思路,就是将信托赔偿准备金作为委托资金认购稳定基金。

但在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尚未对是否能将信托赔偿准备金用以认购保障基金做出明确规定。

第五,则是对于新成立的保障基金公司来说,掌握的权力巨大,但如何对基金使用和管理做到公平合理也将是一大挑战。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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